當涂縣房屋拆遷補償標準2025,當涂縣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法律主觀:政府征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征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征收行為都屬于違法征收。首先,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
政府征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征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征收行為都屬于違法征收。
首先,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方案規定。
其次,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標準來確定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產值。
最后按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用、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其中,征地補償費用項目具體包括: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璧山縣征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是為加強征地管理,促進經濟發展,穩定社會秩序,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征地工作順利進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制定的。
《璧山縣征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和住房安置,適用本實施辦法??h人民政府負責對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領導,縣級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和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障工作。
征地補償安置有什么原則
征地補償安置的基本原則是:
1、保障失地農民生活水平不下降原則
2、間接補償原則
3、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
4、平等原則
征地補償安置費標準是什么
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地補償安置問題有哪些內容
相關法律規定,支付的征地補償安置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征地補償安置農民權益保障措施有哪些
征地補償安置農民權益保障措施有:
1.貨幣安置,是一種生活指向性安排,而非就業指向性安置;
2.社會保險,以土地換保障;
3.留地安置,在征地時為了使失地農民的生產、生活有長遠穩定的保障;在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安排一定面積的建設用地;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從事生產經營的安置方式。
征地補償如何分配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這三項費用經政府審核發放到村集體。
相關法律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馬鞍山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3號
《馬鞍山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已經2008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周春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土地征收管理,維護當事人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轄區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和拆遷集體土地上房屋、附著物(以下簡稱“征遷”)的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征地撤組后剩余土地征遷的補償安置,亦適用本辦法。
國家和省確定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對征遷補償安置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市政府統一領導全市征遷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統一管理征遷補償安置工作,其所屬的市土地征遷事務管理機構負責征遷補償安置管理的事務性工作。
各區政府負責組織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轄區內征遷工作,其成立的土地征遷事務機構負責轄區內征遷補償安置的具體事務工作。慈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其管理的昭明村、楊家村集體土地的征遷實施工作。
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征遷相關工作。
第四條被征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其他權利人應當服從社會經濟發展對建設用地的需要,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積極協助做好征遷工作。
第五條建立征遷補償安置保障聯席會議制度,由區政府(慈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牽頭,市國土資源、勞動保障、財政、公安、規劃、房產、農林、監察等有關部門參與,定期研究解決征遷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第二章征地程序
第六條征地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申請征地單位按照征地報批要求準備報件,送市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應按照市政府確定的年度用地計劃及農用地轉用計劃安排組織報批。
(二)市國土資源局統籌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單獨選址的項目,供地方案一并擬訂、報批),報經市政府審核同意后,依法上報有批準權的政府審批。征收林地的,應當先征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七條征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組內以市政府名義予以公告。其中,征收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第八條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到指定的地點辦理征遷補償登記手續。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調查結果為準;未如期辦理被拆遷房屋及附著物補償登記手續的,以征遷事務機構調查結果為準。
第九條根據批準的征地方案,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補償安置標準,市國土資源局統籌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公告,聽取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各區政府(慈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實施。
第十條征地的各項費用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其他權利人有權拒絕交地(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其他權利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領取補償安置費的除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其他權利人應當自征地各項費用付清之日起30日內交付被征土地。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十一條征地公告后,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在征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三)辦理入戶或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士兵退伍以及刑滿釋放、解除勞教等情況必須入戶或分戶的除外;
(四)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五)批準房屋過戶、土地流轉;
(六)變更房屋、土地用途。
第十二條對征遷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裁決,責令交出土地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征地補償和人員安置
第十三條征地實行區片綜合地價方式補償。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組成。其中,土地補償費為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40%,安置補助費(含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基金)為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60%。
第十四條土地補償費按以下規定支付和使用:
被征收土地屬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設立財務專戶,由鄉鎮、街道管理,所有人使用。屬村民組所有的,土地補償費總額的70%由集體經濟組織按村民自治規定,自行組織分配給應安置人員,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支出。余下的30%納入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積金,用于歷次征遷遺留等問題的處理,其使用、管理由區政府(慈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監督。
第十五條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數量確定。被征地單位總人口為征地公告之日在籍的符合安置條件的常住農業人口。被征地單位征地前耕地總數量以國土資源部門調查成果為準。
耕地是指菜地、水田、旱地、經濟作物地。精養魚塘(含魚苗塘)按耕地計算。
第十六條被征地單位的下列人員屬于應安置人員:
(一)常住農業人口以及出生和合法婚入人員;
(二)原有常住農業戶口的現役義務兵;
(三)原有常住農業戶口的勞改勞教人員;
(四)1995年8月1日前戶口遷入被征地村民組,有承包地和住房,主要勞動力從事農業生產并承擔農業義務的人員。承包地未達到所在村民組承包地人均水平的,按實占比例予以安置;
(五)國家政策性移民中初始遷入地的農業人口;
(六)本市市區政策性遷移為小城鎮戶口的“自理口糧戶”,在原居住地仍有承包地和住房的人員;
(七)征地轉戶時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轉戶花名冊為準),在歷次征地中應安未安人員。
下列人員不屬于應安置人員:
(一)歷次征地已安置人員和征地轉戶后婚入及出生的自然增長人員;
(二)1982年10月15日后遷入人員不符合前款第四項規定條件的,不予安置。但可以辦理戶口農轉非;
(三)自費農轉非人員和戶口遷出的在校全日制大中專學生。
第十七條應安置人員由村民委員會提出,在被征地村民小組公示后,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區政府(慈湖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確認后,抄送市土地征遷事務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征地時,安置補助費在支付下列費用后,剩余部分由區政府統一繳入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基金專戶:
(一)不滿16周歲人員(含政策性移民時隨父母生活統一農轉非人員),一次性發給撫養補助費1.2萬元;
(二)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人員,一次性發給自謀職業補助費1.5萬元;
(三)無固定工作或無穩定收入的自費農轉非人員、原征地撤組轉戶時不滿16周歲未安置人員和戶口遷出的在校全日制大中專學生,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8000元。
第十九條將下列人員應得的補償安置費一次性撥給區民政部門,由區民政部門按規定安置或發放生活費:
(一)未滿16周歲的孤兒;
(二)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孤老人員;
(三)持有殘疾證明、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監護人的人員;
(四)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患有精神病且無監護人的人員。
第二十條經批準安置的農業人口,由公安部門及時就地辦理農轉非,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體系、城鎮就業服務體系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體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執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二十一條經批準占用國有農場農用地,導致原使用單位受到損失的,應按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標準,支付土地、青苗、附著物補償費、農業人口安置補助費,其人員不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體系。
占用林地補償按《安徽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執行。
第四章青苗、附著物、住房補償
第二十二條征地應依法據實支付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歸所有者所有。
經依法批準臨時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的,用地單位應按本辦法支付租金、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等費用。
第二十三條青苗補償費,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乘以征地時實際種植面積計算,無青苗的不予補償。擅自占用耕地,改變耕地用途,栽種樹木或挖塘養魚等,按原使用用途計算青苗補償費。
零星名貴觀賞樹木可以移植的,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適當補償。
零星栽種的樹木按實補償。
第二十四條農田水利及機電排灌設施,需要復建的,由用地單位復建;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能遷移的,付給遷移費。不需復建和不能遷移的附著物,依據重置價結合成新據實補償給所有權人。
需遷移墳墓的,應當予以公告。遷移費用按市民政部門核實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拆遷宅基地上合法住房按重置價結合成新予以補償。
第二十六條拆遷非住宅房,對用地、建設手續合法的產權人按下列規定進行補償。其中,被拆遷人為企業的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
(一)拆遷非住宅房,拆遷補償款按住房補償標準結合各類結構層高計算補償。拆遷非住宅房中的附房、披房不加價;
(二)被拆遷工廠、站場、倉庫堆棧中的設備、設施屬破壞性拆除的應以評估價為依據給予補償;
(三)拆遷企業的停產停業費按征收公告日期前3個月稅后利潤計補3個月,需搬遷設備的,搬遷、安裝費按拆遷企業設備總價值的5%給予補償;
(四)拆遷學校、醫院、敬老院、村委會(社區)辦公等公共服務用房,應當按城市規劃要求予以重建或置換,不需要重建或置換的,按拆遷非住宅房補償標準執行。
被拆遷人將房屋出租的,拆遷實施單位僅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有關承租人補償費用由被拆遷人支付。
第二十七條拆遷個體工商戶自有營業用房及連家店的,被拆遷人需提供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如土地使用權證上載明的土地用途為宅基地的,按住房補償標準的1.1倍計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業搬遷損失等其它補償;如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為其它用途的,按第二十六條規定補償。
第二十八條下列青苗、附著物、住房不予補償:
(一)未依法取得用地批準、規劃許可或在批準、許可的面積外違法建設的附著物、住房;
(二)征收土地公告后搶栽的花草、樹木;
(三)超過批準使用期限,臨時用地上的附著物;
(四)天然野生雜叢。
第二十九條征收郊區專業菜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標準為5000元/畝。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由各區按規定用途??顚S谩?/p>
第五章住房拆遷安置
第三十條拆遷住房應給予住房安置。符合下列條件的,屬于住房安置對象:
(一)征地公告前依法辦理用地批準、規劃許可或持有建房證、房屋產權證的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二)符合第十六條規定的應安置人員和1982年10月15日后遷入,有合法住房的人員。
原有常住農業戶口,后轉為非農戶口,仍在其原居住房屋生活且有合法產權登記手續的,比照應安置人員予以住房安置;但已享有城鎮住房福利(含福利分房、住房補貼、單位集資建房)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
(一)房屋未被拆遷的;
(二)暫住戶或雖是常住戶口但屬租房居住的;
(三)通過繼承、贈予、買賣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權或實際使用權、收益權,但不是拆遷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四)歷次征遷中已予住房安置或住房貨幣安置的;
(五)1982年10月15日后遷入,無合法住房的。
第三十二條住房拆遷安置實行貨幣化加配購安置房方式或產權調換安置方式,被拆遷人可選擇兩種方式中的一種。
(一)住房拆遷貨幣化加配購安置房方式:
拆遷合法面積住房按重置價支付補償款給被拆遷人。
對應予住房安置的人員按每人3萬元計付住房安置款,獨生子女和喪偶者另加1.5萬元。配購安置房面積為每個符合拆遷安置人員20平方米,獨生子女和喪偶者另加10平方米。
特困戶住房拆遷補償安置費用總額不足以購置應安置標準內安置房的,差額款由用地單位全額支付。
(二)住房拆遷產權調換安置方式:
每個應予住房安置人員按30平方米實行等面積產權調換,互不支付差價。對于被拆遷原合法住房面積(不含披房、附房)低于應安置面積的,按原面積予以調換安置;高于應安置面積的,高出部分按拆遷住房重置價補償給被拆遷人。
第三十三條遠郊、線型工程等特殊情形不適宜實行貨幣安置和產權調換安置的,經市政府批準可按自拆自建方式安置。
實行自拆自建方式安置的,由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被拆遷房屋按重置價的120%標準予以補償。自拆自建宅基地征遷補償、“三通一平”及公共設施建設等費用按每戶4.6萬元由區政府統籌包干使用。
第三十四條被拆遷戶分戶安置原則和人均被拆遷住房合法面積認定依據市政府關于集體土地上房屋產權登記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拆遷人拆遷房屋,應支付被拆遷人搬遷補助費;被拆遷人需臨時自行安置過渡的,應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費);被拆遷人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最后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拆遷人可按規定標準給予一次性搬遷獎勵費。
第三十六條被拆遷人的子女就讀小學、初中,因住房拆遷需要轉學的,持市土地征遷事務管理機構出具的《馬鞍山市住房拆遷戶子女轉學證明》,教育部門應根據其拆遷后的實際過渡住址,按就近入學原則安排就讀,不得收取跨地區借讀費。
第三十七條實行住房貨幣安置的住房安置款或實行產權調換方式調換應安置面積的購房款均由用地單位支付給區政府。
第三十八條被拆遷人辦理安置房產權證時,持市土地征遷事務管理機構出具的《馬鞍山市拆遷安置證明》,財稅部門應按有關規定減免契稅。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回:
(一)征地公告后,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在征地范圍內違法違規辦理第十一條暫停辦理事項造成后果的;
(二)被征地單位、有關部門或個人謊報數據,在征地過程中弄虛作假、冒名頂替騙取征遷補償費用,或者截留征遷補償費用的;
(三)侵占、挪用征遷補償費用的;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實施征遷補償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權力、徇私舞弊的;
(五)建設用地單位或個人擅自進行征遷補償安置的;
(六)阻撓或破壞征遷工作,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征地區片綜合地價、青苗、房屋及附著物拆遷等具體補償標準,由市政府另行發文公布。
第四十一條征遷事務機構工作人員經業務培訓,考核合格后,由市國土資源局核發《馬鞍山市征遷人員上崗證》。從事征遷的工作人員須持證上崗。
第四十二條項目征遷可實行包干方式(包時間、包經費、包事務)。實行征地包干的項目,按測算的征遷成本總費用收取4%的不可預見費(其中1%作為包干獎勵費)。
第四十三條征地管理費按省政府有關文件規定收取,返還地方部分,市土地征遷事務管理機構、區土地征遷事務機構按4.5:5.5分成。拆遷事務費按省有關規定執行,支付給經辦的拆遷事務機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施行前已辦理征地批準手續且已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按原方案執行。
第四十五條當涂縣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當涂縣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2月24日市政府第39號令發布的《馬鞍山市征用土地補償安置辦法》及其配套文件同時廢止。
馬政秘〔2010〕32號
馬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馬鞍山市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的通知
當涂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皖政〔2009〕132號)精神,積極穩妥地做好省政府公布的新征地補償標準與《馬鞍山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市政府令第43號)及相關文件規定補償標準的銜接和實施工作,經市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對我市現行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現通知如下:
一、調整《馬鞍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馬鞍山市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的通知》(馬政秘〔2008〕78號)公布的我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調整后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分別為:Ⅰ區片54500元/畝、Ⅱ區片50000元/畝、Ⅲ區片44500元/畝,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
2009年12月31日以前經國務院和省政府批準征收的建設用地,在批準后新標準實施前,市、縣(區)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補償標準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市、縣(區)人民政府已按原批準的標準補償的,仍執行原批準的標準;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且未實施征地的,按新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二、當涂縣政府應切實做好新征地補償標準的實施工作,并按規定程序重新制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于5月底前報市國土資源局綜合平衡,6月底前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查,經市政府審批、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后執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
仙游縣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的規定一般來說是這樣的:
征地公告時,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畢的,對新房予以補償,對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不予補償。征地公告時,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應當立即停止建房,具體補償金額可以協商議定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被拆遷人可以選擇由居委會規劃的安置區集中安置,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對選擇安置區集中安置的,由居委會安排新的集中安置區,分樓房和平房兩個區域安置,按各戶的實際需要自由選擇區域自建新房。
征地安置補償標準是什么
征地安置補償標準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征地拆遷的補償標準是怎么樣的
征地補償標準是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內,依據土地類型、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于征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征地統一年產值綜合補償標準(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公路建設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2021年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土地樹木賠償標準?
征地補償新標準
1、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根據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人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青苗補償標準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于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馬鞍山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補充規定
馬政〔2012〕36號
第一條根據《馬鞍山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市政府令第43號)、《馬鞍山市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馬政秘〔2008〕78號)、《馬鞍山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實施細則》(馬政辦〔2008〕97號)(以下分別簡稱《辦法》、《補償標準》和《實施細則》)及市政府關于集體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住房拆遷中關于貨幣化加配購安置房的安置方式不再執行,一律實行產權調換安置方式。
每個應予住房安置人員按30平方米實行等面積調換,互不支付差價。每個應予住房安置人員根據申請可增購10平方米,獨生子女戶可再增購10平方米,增購面積購房款按建安成本價支付。
被搬遷人人均原合法住房面積(不含披房、附房)低于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計算住房應安置面積;高于應安置面積的,高出部分按搬遷住房重置價補償給被搬遷人。
第三條1人戶應對應調換安置A戶型房,戶型內超產權調換面積部分按建安成本價執行。經申請批準后跨戶型購買安置房的,超A戶型面積部分一律按超面積價格支付購房款。
被搬遷戶家庭應予住房安置人員3人以上(含3人)的,根據應安置面積(含增購面積)可在安置房戶型中等面積調換2套以上(含2套)安置房。
《實施細則》中有關準予跨戶型購買安置房的規定不再執t\">
第四條因房屋結構、套型等原因,造成應安置人員家庭實際購買的安置房總面積超過其產權調換面積(含增購面積)的,對應戶型每套安置房超面積5平方米以內(含5平方米)的,按建安成本價支付購房款;大于5平方米的,按超面積價格支付購房款。
第五條關于被搬遷戶住房安置到高層安置房的優惠辦法,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自安置房交鑰匙之日起3年內,物業費按多層物業費標準收取,電梯和二次供水產生的運行費用免于收取;第4年、第5年,超出多層物業費標準以上部分減半收取,電梯和二次供水產生的運行費按收費標準減半收取。減免費用由安置房建設責任主體單位承擔。
2014年12月31日后簽訂房屋搬遷協議的,不再享受上述優惠。
(二)高層安置房樓層層次費費率系數由各安置房建設責任主體單位參照國家有關規范制定。
第六條將《補償標準》中規定的符合住房安置戶的搬家獎勵費標準,由最高5000元/戶調整為最高5000元/人。
有合法住房無應安置人員的搬家獎勵費標準仍按最高5000元/戶執行。
第七條將《補償標準》中規定的住房被拆遷應安置人員過渡費由每月200元/人調整為每月ntface=\"TimesNewRoman\">300元/人。
住房已搬遷完畢但不具備領房條件尚在過渡的應安置人員比照上述規定執行,增加的費用由原支付渠道承擔。
第八條在《辦法》、《補償標準》和《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對非住宅房(企業類)進行套補補償方式的基礎上,增加對非住宅房(企業類)及附屬物按重置價進行評估的方式,由被搬遷人選擇。被搬遷人選擇評估方式的,評估費用納入征收成本。
被搬遷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做選擇的,視為按評估方式進行補償。
按評估方式進行補償的,由征收機構告知被搬遷人在規定時間內,從在我市注冊且符合資質的評估機構名單中隨機選定評估機構;逾期未選定的,由征收機構隨機選定。
第九條將《補償標準》中關于房屋裝飾裝修按實計補方式調整為打捆補償和凈值評估補償兩種方式供被搬遷人選擇:
(一)被搬遷人選擇房屋裝飾裝修打捆補償方式的,其裝潢補償金額按合法住宅補償總額的35%予以一次性計補;
(二)被搬遷人選擇據實補償要求凈值評估的,由被搬遷人申請并在規定時間內,從在我市注冊且符合資質的評估機構名單中隨機選定評估機構,評估機構對申請人房屋裝飾裝修情況經申請人和征收機構雙方現場共同確認后予以凈值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補償依據,評估費用納入征收成本;被搬遷人逾期未選定評估機構的,視為放棄申請,其裝潢補償金額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方式確定。
第十條調整《關于集體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有關具體政策的補充規定的通知》(馬集權組〔2008〕2號)中關于未婚家庭成員分立戶安置年齡標準,將已達到晚婚年齡(男25周歲、女23周歲)的未婚家庭成員調整為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的未婚家庭成員。
第十一條統一國有和集體所有林地補償費標準:
(一)集體所有的林地征收時按《補償標準》劃定的區片范圍內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其林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比例劃分及分配辦法仍按《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二)國有林場林地參照集體林地區片征地補償標準執行,林場周邊有多個區片的,按周邊區片的最高標準執行,補償費的分配由國有林場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調整林木補償費補償方式和標準。有林權證的集體林場和國有林場上的林木補償費標準,由用地單位和被征地單位協議確定,調整為進入主伐期有蓄積量的3300元/畝,無蓄積幼齡林、新造林的2800元/畝。
第十三條用地單位按2600元/平方米計算被搬遷人住房應安置面積建設成本并支付給安置房建設責任主體單位。
經允許增購安置房面積的,增購面積部分的建設成本與建安成本的價格差額,由用地單位支付給安置房建設責任主體單位。
安置房配建的商業用房銷售凈收益經審計后上繳市財政統籌安排,專項用于安置房建設資金平衡。
第十四條2012年度安置房建安成本價執行標準為2080元/平方米、超面積價格執行標準為4300元/平方米。
2012年以后的安置房建安成本、建設成本以及超面積價格標準,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物價、房屋征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經市政府批準后于每年2月底前發布。
第十五條本補充規定施行前公布的有關馬鞍山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規定與本補充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補充規定為準。
第十六條本補充規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公布征地搬遷補償安置方案的,按原方案執行。
《璧山縣征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制定的,旨在加強征地管理,促進經濟發展,穩定社會秩序,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征地工作順利進行。該辦法規定,在璧山縣行政區域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和住房安置都適用該辦法??h人民政府負責領導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縣級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和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障工作。
法律分析
《璧山縣征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是為加強征地管理,促進經濟發展,穩定社會秩序,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征地工作順利進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制定的。
《璧山縣征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和住房安置,適用本實施辦法。縣人民政府負責對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領導,縣級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和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障工作。
拓展延伸
璧山縣土地征收政策與補償安置方案
璧山縣土地征收政策與補償安置方案旨在確保公平、合法和有效的土地征收過程。根據該方案,當需要征收土地時,政府將與土地所有者進行充分的協商和談判,確保合理的補償標準和安置安排。補償標準將根據土地類型、面積、地理位置和市場價值等因素進行評估,并確保被征收者在經濟上得到合理的補償。同時,政府將提供合適的安置方案,確保被征收者能夠順利過渡到新的居住和工作環境。該方案還規定了征收程序、爭議解決機制和監督措施,以確保征收過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通過實施這一方案,璧山縣將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被征收者的合法權益,實現城鄉發展的協調和可持續性。
結語
《璧山縣征地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出臺旨在加強征地管理,促進經濟發展,穩定社會秩序,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征地工作順利進行。該辦法明確了征收范圍、責任分工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規定,確保征地補償和安置工作的公平、合法和有效。通過該辦法的實施,璧山縣將實現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被征收者的權益,推動城鄉發展的協調和可持續性。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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