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城網流萬拆遷補償標準2025,人民法院:2023年度破產衍生訴訟的6個典型案例,以下法律法規(裁判案例)均已收錄于律寶|法律大數據庫案例一、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年內為第三人提供保證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應予撤銷——聚豐公司管理人訴聚豐
以下法律法規(裁判案例)均已收錄于律寶|法律大數據庫
案例一、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年內為第三人提供保證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應予撤銷——聚豐公司管理人訴聚豐公司、顏某某,第三人共景公司破產撤銷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6年顏某某從聚豐公司購買案涉房屋后,即將該房屋與共景公司簽訂《商鋪租賃合同》。2020年3月25日,聚豐公司因嚴重虧損,資產不能清償債務,作出股東會決議,同意公司提出破產清算申請。2020年6月23日,顏某某、共景公司、聚豐公司簽訂《補充協議》,約定聚豐公司為共景公司對顏某某的債務提供保證擔保。共景公司2020年6月30日資產負債表顯示其已經資不抵債。2020年7月21日,聚豐公司申請破產清算,重慶五中院于2020年7月30日裁定受理。2020年9月18日,顏某某向管理人申報前述擔保債權。管理人認為,聚豐公司做出的擔保行為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請求法院判令撤銷聚豐公司為共景公司向顏某某提供擔保的行為。
裁判結果
重慶五中院審理認為,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年內,為第三人提供保證,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申請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據此判決:撤銷聚豐公司根據2020年6月23日簽訂的《補充協議》為共景公司向顏某某提供保證擔保的行為。
典型意義
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管理人有權請求撤銷,但未明確為他人提供保證是否屬于撤銷范圍。本案系管理人撤銷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年內為他人提供保證的破產撤銷權案例,從目的解釋角度認為管理人請求撤銷符合企業破產法的立法精神,對管理人依法行使破產撤銷權具有一定指引作用。一是明確破產法作為特別法,更加注重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撤銷債務人的擔保行為,雖不能直接增加債務人財產,但可以防止債務人因承擔擔保責任而導致財產減少,顯然有利于一般債權人的受償利益。二是強調雖然撤銷債務人擔保行為確實會損害被擔保人的利益,但撤銷權就是在平衡個別債權人利益、交易相對人利益與一般債權人利益的基礎上產生的,被擔保人在一般債權人利益面前作出讓步有合理性。三是支持撤銷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年內,為資不抵債第三人提供的保證,可防止企業欺詐行為,進而防止破產財產減少,符合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可以撤銷行為的立法目的。因此,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年內為他人提供保證,管理人可以行使破產撤銷權。
案例二、非特定化的貨幣不能成為破產取回權的對象——某就業局與昊鑫公司取回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4日,昊鑫公司向某就業局提交資料申報領取成都市穩崗補貼。2018年6月19日,某就業局向昊鑫公司在農行的賬戶轉賬3156.49元,款項未備注性質。該賬戶系昊鑫公司在銀行開立的基本存款賬戶。2018年6月20日,成都中院裁定受理瀘州新方興干混砂漿有限公司對昊鑫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2019年7月8日、2020年5月28日,某就業局向昊鑫公司發出《關于責令退回穩崗補貼的函》,以昊鑫公司領取的穩崗補貼3156.49元違反了法律法規規定為由,責令昊鑫公司退回該補貼。昊鑫公司管理人告知某就業局,通知其申報債權。2020年8月7日,某就業局向昊鑫公司管理人申請行使穩崗補貼及利息的取回權,管理人認為案涉穩崗補貼款項轉入昊鑫公司基本賬戶后已與賬戶的其他財產混同、無法區分,故拒絕某就業局行使取回權。
裁判結果
錦江區法院審理認為,取回權的行使一般限于原物取回,而本案某就業局申請取回的標的穩崗補貼系貨幣,穩崗補貼發放至昊鑫公司的基本賬戶后,已與該賬戶內昊鑫公司的其他自有資金混同,不具備特定化屬性,某就業局要求行使取回權條件不成立,故駁回某就業局的訴訟請求。某就業局不服上訴,成都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近年來,破產案件急劇增多,破產取回權糾紛也日益增多。破產取回權關系取回權人、債務人、債權人利益,是破產程序中的一項重要制度。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在破產程序中,取回權的權利基礎主要是所有權以及其他物權,是物的返還請求權在破產法的體現,取回權的行使一般限于原物取回。對于貨幣財產能否行使取回權,在司法實踐中爭議一直較大。貨幣不同于普通的不動產和動產,是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種類物,不容易被特定化。在通常情況下,對于貨幣應當遵守“占有即所有”的一般規則,所以要對貨幣資產行使取回權的前提條件就是該貨幣資產已特定化。對于貨幣是否特定化,應審查對該款是否以設立專門賬戶等方式以便在實質上能達到與債務人其他金錢相區別的效果,否則就不能行使取回權。本案中,穩崗補貼轉入債務人賬戶后已與債務人賬戶中的其他資金產生混同,某就業局無法行使取回權,只能通過申報債權依法獲得清償。
案例三、請求管理人中止拍賣債務人財產的行為不屬于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寧某某訴中鵬公司管理人與破產有關的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成都中院根據債權人申請,裁定受理中鵬公司破產清算。破產案件辦理過程中,抵押權人申請對中鵬公司名下的抵押物行使別除權,中鵬公司管理人據此擬定處置方案,在淘寶網阿里資產破產拍賣平臺進行公開拍賣處置資產。寧某某系中鵬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對中鵬公司管理人拍賣抵押物的行為提出異議,認為中鵬公司管理人存在陳述不實、違法拍賣、拍賣程序違法等情形,違背管理人的忠實義務,遂起訴要求管理人中止拍賣行為。
裁判結果
成都中院審理認為,寧某某主張中鵬公司管理人中止對中鵬公司名下抵押物進行拍賣,實際系以訴訟方式對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的履職行為進行監督。依照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該監督權利依法應由債權人會議或債權人委員會行使,而非以訴訟方式提出,故裁定駁回寧某某的起訴。
典型意義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管理人依法執行職務,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第七章關于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職權的相關規定中明確了債權人會議監督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可以依照債權人會議的委托行使監督管理人的職權;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更明確規定債權人委員會執行職務時,有權要求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務作出說明或提供有關文件,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接受監督的,債權人委員會有權就監督事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決定。在破產案件中,對管理人執行職務行為的監督權利依法應由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以非訴訟的方式行使。破產衍生訴訟審理過程中,對異議事項的處理應當有利于推動破產程序順利進行,保障破產管理人依法行使職權,避免當事人濫用訴權,影響破產程序效率。因此,本案對債權人、債務人等相關主體對管理人執行職務行為有異議時救濟途徑的選擇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
案例四、破產申請受理前債務人欠繳具有行政強制征收性質的政府性基金類城市建設配套費及產生的滯納金債權屬于普通債權——某區住房和城鄉建委訴寶雍公司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9日,某區住房和城鄉建委向寶雍公司送達《行政決定告知書》,決定征收城市建設配套費1692萬余元,并以欠繳的配套費692萬余元為基數,從2014年11月5日起,按日征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直至配套費繳納完為止。2020年11月4日,重慶五中院裁定受理寶雍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并指定管理人。某區住房和城鄉建委向管理人申報債權金額1385萬余元(配套費、滯納金各692萬余),債權性質為共益債務。管理人審查后確認某區住房和城鄉建委享有普通債權1385萬余元(配套費、滯納金各692萬余元)。某區住房和城鄉建委不服管理人債權認定,于2021年6月2日向重慶五中院提起普通破產債權確認之訴,請求確認其享有債權1385萬余元,比照稅款債權予以清償。
裁判結果
重慶五中院審理認為,破產債權確認之訴應對爭議的破產債權金額、性質、清償順位等三方面進行全面審查,并依法作出裁判。城市建設配套費等具有強制征收性質的政府性基金類債權,其數額應以行政機關職能部門核定數額為確認依據,其性質屬于普通債權。在此基礎上征收的滯納金屬于行政懲罰性措施,屬于劣后債權。據此判決:確認某區住房和城鄉建委對寶雍公司享有普通債權692萬余元、劣后債權692萬余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確認城市建設配套費及滯納金債權的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明確了破產債權確認之訴的審查范圍,以及如何認定城市建設配套費、滯納金債權的數額和性質,對類似破產債權審查確認有一定借鑒意義。一、破產債權確認之訴所判定的債權不同于普通民商事案件所判定的債權,其利益的調整不僅僅局限于雙方當事人,更涉及全體債權人之間債權比重(可分配財產)的調整。因此,管理人與債權人在債權性質上所達成的一致意見,不能約束法院的認定和處理,法院應全面審查破產債權的金額、性質、清償順位等三方面,作出明確的處理。二、對政府有關部門具有強制征收性質的債權如稅款等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城市建設配套費等政府性基金類,數額應以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確定的數額為準。三、城市建設配套費等政府性基金類債權不同于一般公共預算收入類的稅收債權,其債權性質應屬于普通債權。在此基礎上征收滯納金,目的在于通過征收高標準的滯納金促使當事人盡快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系行政懲罰性措施,屬于劣后債權。
案例五、破產申請受理前六個月內,債務人為避免損失擴大聘請律師而產生的合理律師費用的支付行為,屬于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情形,管理人無權撤銷——光華書城管理人與某律師事務所請求撤銷個別清償行為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5日,青羊區法院根據光華書城的申請裁定受理了光華書城的破產清算申請。管理人調查發現光華書城分別于2021年5月10日、6月22日向某律所轉賬支付49000元、10000元、5000元,合計64000元,附言:代理費。管理人認為該支付行為屬于光華書城破產受理前6個月內的個別清償行為,應予撤銷。遂向某律所郵寄《通知書》,要求某律所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將64000元款項匯入管理人賬戶。因通知無果,光華書城管理人起訴至青羊區法院,要求某律所向光華書城管理人返還律師費并支付相應資金利息。
裁判結果
青羊區法院審理認為,光華書城支付律師費的行為符合《破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行使破產撤銷權的情形,判決某律所向光華書城管理人返還律師費64 000元。某律所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成都中院二審認為,光華書城委托某律所處理有關勞動、買賣糾紛以及支付案涉律師費時,光華書城已陷入內部管理和外部交易的雙重危機之中,光華書城聘請律師利用其專業知識和技能,解決爭議、達成和解,挽回適當損失、預防債務繼續擴大,避免陷入更加不利的境地,是企業依據商業習慣與經營需要作出的合理選擇。某律所接受光華書城的委托后,忠實履職依法維護了委托人合法權益,實際上是使光華書城財產受益的行為,收取相應律師費屬于個別清償行為的例外。遂判決駁回光華書城管理人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企業破產法規定個別清償行為撤銷的例外情形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對“受益”的理解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本案明確了企業的“受益”的認定標準既包括財產性利益,也包括非財產性利益,如使企業獲得某種資源、挽回聲譽,避免社會否定性評價等。光華書城在其破產受理前6個月內向某律所支付律師費,委托某律所在光華書城陷入困境時提供法律服務,引導公司員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訴求問題,協助化解光華書城勞動爭議案件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使光華書城受益的情形,不屬于可撤銷的個別清償行為。本案彰顯了破產制度的公平價值內核,通過對正常經營的市場主體在陷入困境時積極采取法律手段化解職工問題、處理訴訟仲裁糾紛的行為予以肯定,對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具有積極的示范作用。
案例六、破產程序中被征收人享有的拆遷安置權能夠優先于抵押權人享有的抵押權受償——鑫鵬公司訴海翔公司,第三人某區住房和城鄉建委、鄧某某普通債權確認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區文體路60號商業用房系鄧某某所有。2012年11月23日,某區政府作出《舊城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決定》及《征收公告》,載明征收范圍包含文體路60號房屋。2013年9月6日,某區房管局(甲方)與鄧某某(乙方)簽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產權調換協議》《補充協議》,約定乙方同意將其所有的被征收房屋與甲方提供的房屋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為:文體路88號附2號1-2、1-3、1-4、1-8、1-9、1-11、1-12以及原地期房9-7。上述調換房屋系海翔公司所有,依據某區房管局與相關政府平臺公司以及海翔公司之間的《拆遷合作協議》《征收工作委托合同》,海翔公司負責協助實施拆遷工作并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2013年12月,海翔公司、鄧某某與案涉房屋原承租人李某某等人簽訂《合同轉簽協議》,由鄧某某接收房屋后繼續出租并收取租金。2014年6月,鑫鵬公司與海翔公司簽訂《抵押合同》,約定海翔公司將案涉房屋在內的房產設定抵押權作為向鑫鵬公司借款的擔保并辦理抵押登記。2015年10月30日,法院就鑫鵬公司與海翔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判決確認鑫鵬公司對案涉抵押房屋在判決所確定債權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渝中區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裁定宣告海翔公司破產。2021年3月19日,管理人向鑫鵬公司出具《關于被征收人拆遷安置權(還建權)優先于抵押權受償的通知函》。鑫鵬公司不服管理人的認定意見,遂提起訴訟,要求撤銷管理人的意見并確認其在抵押范圍內優先于鄧某某受償。
裁判結果
渝中區法院一審認為,被征收人接受被征收房屋產權調換,即喪失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取得對拆遷安置房屋的相應權利,被征收人享有的拆遷安置權不僅表現為財產請求權,更具有一種期待物權的屬性,應當優先于抵押權受償。據此判決:駁回鑫鵬公司的訴訟請求。鑫鵬公司不服上訴,重慶五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房屋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享有拆遷安置權是指被征收人按照拆遷安置協議對房屋拆遷后享有的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補償權利。本案系確認破產程序中拆遷安置權與抵押權發生權利沖突時的受償順位糾紛,明確被征收人拆遷安置權優先于抵押權受償,對類似權利確認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土地征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基礎和前提是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以產權調換為補償方式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在性質上屬于以物易物的互易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房屋買賣合同。在拆遷關系中,被拆遷房產通常為被征收人賴以生存和生產的基本物質條件,通過所有權調換形式取得安置房屋的被征收人喪失的是現有房屋的所有權,取得的是尚未建成房屋的相應權利,其權利能否實現直接影響其最基本的生存居住、使用權,不僅表現為財產權,更具有一種期待物權的屬性,故應受到特殊保護。在權利發生沖突時,按照破產債權的人身損害賠償債權優先于財產性債權的清償原則和順序,拆遷安置權雖然不屬于人身損害賠償債權,但被征收人取得安置房產系以其原有房產被拆除為代價,對特定房產的權利涉及具有人身性質的生存權,故其權利性質應有別于包括抵押權在內的財產性債權,且考慮到房屋征收拆遷往往涉及社會公共利益,被征收人服從公益的行為應予倡導和保護等因素,被征收人的拆遷安置權應優先于抵押權人享有的抵押權受償。
本文轉載自“類案同判規則”,如侵刪。
破產案件衍生訴訟是由破產案件。破產案件審理程序應當與相應的衍生訴訟案件的審理程序有機結合,協調有序推進。
破產申請受理后,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集中管轄的規定,與債務人有關的民事訴訟案件由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集中審理,并根據現有民商事案件分配原則由相關審判業務部門進行審理。
破產清算、和解程序終結后,新發生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不適用《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集中管轄的規定。
那么公司申請破產流程是什么呢?
1、進入破產清算程序。2、成立清算組。3、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4、破產企業的財務審計。5、破產財產的清理、清算。6、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7、制定破產清算報告。8、注銷原破產企業登記,提請法院終結破產程序,清算組正式撤消。破產企業的破產清算程序正式終止。
以上就是律師關于破產案件衍生訴訟 是否由破產案件的回答,希望對你有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法律分析:
第三條上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企業案件,或者將本院管轄的企業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以及下級人民法院需要將自己管轄的企業案件交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因特殊情況需對個別企業案件的地域管轄作調整的,須經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上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企業案件,或者將本院管轄的企業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以及下級人民法院需要將自己管轄的企業案件交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因特殊情況需對個別企業案件的地域管轄作調整的,須經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破產案件衍生訴訟是由破產案件。破產案件審理程序應當與相應的衍生訴訟案件的審理程序有機結合,協調有序推進。,第二條破產申請受理后,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集中管轄的規章,與債務人有關的民事訴訟案件由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集中審理,并根據現有民商事案件分配原則由相關審判業務部門進行審理。,破產清算、和解程序終結后,新發生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不適用《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集中管轄的規章。,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章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章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章進行重整。
破產案件是非訟案件嗎
破產案件是非訟案件。非訟案件,是指利害關系人在沒有民事權益爭議的情況下,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事實和權利有無的案件。包括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了人民法院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非訴案件有三種,即: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案件和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新修民訴法第177條又加了兩種非訴案件,即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在特別程序之外,新增加的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實際上也屬于非訟程序。
(2002年7月18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32次會議通過)法釋[2002]2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32次會議通過?,F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二○○二年七月三十日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試行)》(以下簡稱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規范對企業案件的審理,結合人民法院審理企業案件的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規定。一、關于企業案件管轄第一條企業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案件;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案件;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三條 上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企業案件,或者將本院管轄的企業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以及下級人民法院需要將自己管轄的企業案件交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因特殊情況需對個別企業案件的地域管轄作調整的,須經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二、關于申請與受理第四條 申請(被申請)的債務人應當具備法人資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合伙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具備主體資格。第五條 國有企業向人民法院申請時,應當提交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的文件;其他企業應當提供其開辦人或者股東會議決定企業的文件。第六條 債務人申請,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一)書面申請;(二)企業主體資格證明;(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四)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五)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并附審計報告;(六)企業至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七)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帳號、資金等;(八)企業債權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九)企業債務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權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發生時間;(十)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十一)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十二)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七條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一)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二)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并附證據;(三)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第八條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債務人核對以下情況:(一)債權的真實性;(二)債權在債務人不能償還的到期債務中所占的比例;(三)債務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第九條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告知債權人先行提起民事訴訟。申請不予受理。第十條 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補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限期更正、補充。按期更正、補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補充材料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補充的,視為撤回申請。人民法院決定受理企業案件的,應當制作案件受理通知書,并送達申請人和債務人。通知書作出時間為案件受理時間。第十一條 在人民法院決定受理企業案件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人民法院準許申請人撤回申請的,在撤回申請之前已經支出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況的,申請不予受理:(一)債務人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為了逃避債務而申請的;(二)債權人借申請毀損債務人商業信譽,意圖損害公平競爭的。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申請不予受理的,應當作出裁定。申請人對不予受理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受理企業案件后,發現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或者有本規定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申請后,發現債務人巨額財產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釋財產去向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駁回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企業案件后,應當組成合議庭,并在十日內完成下列工作:(一)將合議庭組成人員情況書面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并在法院公告欄張貼企業受理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寫明:申請受理時間、債務人名稱,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逾期未申報債權的法律后果、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二)在債務人企業發布公告,要求保護好企業財產,不得擅自處理企業的帳冊、文書、資料、印章,不得隱匿、私分、轉讓、出售企業財產;(三)通知債務人立即停止清償債務,非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支付任何費用;(四)通知債務人的開戶銀行停止債務人的結算活動,并不得扣劃債務人款項抵扣債務。但經人民法院依法許可的除外。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權人提出的企業案件后,應當通知債務人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有關會計報表、債權債務清冊、企業資產清冊以及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資料。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企業案件后,除應當按照企業法第九條的規定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外,還應當于三十日內在國家、地方有影響的報紙上刊登公告,公告內容同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企業案件后,除可以隨即進行宣告成立清算組的外,在企業原管理組織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職責的情況下,可以成立企業監管組。企業監管組成員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股東會議代表、企業原管理人員、主要債權人中產生,也可以聘請會計師、律師等中介機構參加。企業監管組主要負責處理以下事務:
●萍鄉流萬村拆遷
●江西萍鄉城郊流萬會拆嗎
●萍城網官網
●萍鄉流萬改造二期
●人民法院:2023年度破產衍生訴訟的6個典型案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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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蘇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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