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一套住房拆遷補償標準2025,唯一住房賠償怎么算,唯一住房賠償的計算方式主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下面將詳細闡述唯一住房賠償的計算方法及相關要點:一、唯一住房的界定唯一住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納稅
唯一住房賠償的計算方式主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下面將詳細闡述唯一住房賠償的計算方法及相關要點:
一、唯一住房的界定
唯一住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納稅人(有配偶的為夫妻雙方)僅擁有一套住房。在征收與補償過程中,對于被認定為唯一住房的房產,通常會給予特殊的考慮。
二、賠償計算的基本原則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房屋征收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與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對于唯一住房,這些原則同樣適用,但具體細節可能有所不同。
三、唯一住房賠償的具體計算
房屋價值補償:通常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場價值進行計算。如果房屋有部分損壞,但仍可修繕,則按照修復金額進行賠償;若完全損壞,則按照市場價值進行全額賠償。
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由于唯一住房被征收,居民需要搬遷并臨時安置,因此會給予相應的補償。具體金額根據當地政策和實際情況而定。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如果唯一住房同時用作經營場所,因征收導致停產停業,也會給予相應的損失補償。
四、注意事項
在計算唯一住房賠償時,還需注意以下幾點:
確保所有補償項目均得到充分考慮,避免遺漏。
遵循當地政策和法規,確保賠償計算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在簽訂補償協議前,務必仔細閱讀條款內容,確保自身權益得到保障。
綜上所述,唯一住房賠償的計算涉及多個方面,包括房屋價值、搬遷與臨時安置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在具體計算過程中,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確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執行超過生活所必需的唯一住房時,法院應持謹慎態度,公正透明認定,保障被執行人的異議權、復議權。政府提供公租房、廉租房作為周轉房是最適合的選擇,價格低廉且穩定。法院不作為租賃合同當事人,只與政府簽訂供房意向書,具體租賃合同由政府和被執行人直接簽訂。
法律分析
對于執行超過生活所必需的唯一住房時,法院必須持十分謹慎的態度。只有公平、公正、透明地進行認定,合理地保障被執行人的異議權、復議權,才會有較強的說服力和實踐操作性。
(一)由政府提供公租房、廉租房作為“周轉房”
供房主體應當具有及時提供房源、隨時訂立租賃合同的資格,有人主張由申請執行人來尋找和確定供房主體。但是實踐中申請執行人很少配合,對于申請執行人而言,自己非但沒有實現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益,還得先行為對方當事人解決問題,這讓申請執行人普遍難以接受。最適合的供房主體為政府,由政府長期提供一定數量的公租房、廉租房作為“周轉房”,而公租房、廉租房與商品房相比的最大特點就是價格低廉且穩定,不會出現因房租上漲而預留租金不足的情形。
(二)法院不作為租賃合同的當事人
法院與政府簽訂的只是供房意向書,雙方約定由政府長期提供一定數量的公租房、廉租房給法院,以作為“周轉房”用于安置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當實際發生租賃關系時,并不由法院與政府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而是由政府和被執行人直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被執行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決定是否簽訂租賃合同。
拓展延伸
唯一住房拍賣的法律保護措施
唯一住房拍賣的法律保護措施旨在確保在拍賣過程中,唯一住房的權益得到合理保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拍賣唯一住房時,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要求和程序。首先,拍賣方必須提前公告拍賣信息,包括拍賣時間、地點和相關條件。同時,拍賣方需確保公正、公平的拍賣環境,不得有任何操縱拍賣結果的行為。此外,法律規定了一定的競拍底價,以保護唯一住房的價值。在拍賣結束后,買方需按照約定支付拍賣價款,而賣方則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過戶手續。總體而言,這些法律保護措施旨在確保唯一住房拍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護各方的權益。
結語
在執行超過生活所必需的唯一住房時,法院必須持十分謹慎的態度。只有公平、公正、透明地進行認定,合理地保障被執行人的異議權、復議權,才會有較強的說服力和實踐操作性。政府提供公租房、廉租房作為周轉房是最合適的選擇,因為這些房源價格低廉且穩定,不會出現租金不足的情況。法院不作為租賃合同的當事人,而是與政府簽訂供房意向書,由政府和被執行人直接簽訂租賃合同。唯一住房拍賣的法律保護措施確保公正、合法的拍賣環境,保護各方的權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民事賠償賠償不起個人唯一住房會被強制執行嗎?民事賠償賠償不起個人唯一住房會被強制執行嗎民事賠償賠償不起個人唯一住房,如果執行標的系被執行人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的例外:1、對被執行人有贍養、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2、一審訴訟或仲裁立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3、被執行人擬執行的“唯一住房”是宅基地自建房或小產權房等權屬上有瑕疵而無法自由流轉的住房的;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對于符合以上情形,被執行人在三個月的寬限期后仍拒不搬出,法院將予以強制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第二十條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樣解釋大家理解嗎?
法律分析:“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納稅人(有配偶的為夫妻雙方)僅擁有一套住房。即“唯一住房”認定上側重納稅區域核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 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
法律分析: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主觀:自今年5月5日最高人民 法院 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 執行異議 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后,“唯一住房”不再是“老賴”逃避執行的理由。日前, 重慶 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以“唯一住房”為由的執行異議案,裁定駁回被執行人的復議申請。據悉,這是自上述司法解釋頒布實施以來,該市審結的首例以“唯一住房”為由的執行異議案件。 徐某某、陳某某系夫妻關系,二人是重慶市 云陽縣 法院一起借款糾紛生效判決的被執行人。受云陽縣法院委托,重慶市 大足區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徐某某、陳某某在大足區的一套房屋進行 強制執行 。在對該房屋進行評估且被執行人對評估房屋未予贖回的情況下,大足區法院依法對房屋進行公開拍賣,經過三次拍賣,最終張某以31萬余元的價格購買了該房屋。2014年6月30日,張某到產權部門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 但被執行人徐某某、陳某某一直拒絕搬離該房屋,并對大足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認為大足法院在執行過程中評估拍賣的房屋系二人唯一住房,法院的執行行為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得拍賣被執行人及其所 扶養 家屬生活所必須的居住房屋的規定,要求法院撤銷拍賣行為。 大足法院審查后認為,被執行人徐某某、陳某某的異議理由不成立,依法裁定駁回了異議申請。 被執行人徐某某、陳某某不服,向重慶一中院申請復議。重慶一中院審查后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申請執行人同意參照當地 房屋租賃 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須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該案申請執行人已書面表示同意從拍賣款中依法扣除相應的房屋租賃費。據此,重慶一中院依法裁定駁回徐某某、陳某某的復議申請。
法律客觀:《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行政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唯一一套住房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
●唯一住房拆遷政策
●唯一一套住宅
●唯一住房拆遷補償有什么區別
●唯一一套住房的法律規定
●唯一套住房能否執行的最新規定
●唯一的住房拆遷后算不算無房
●唯一住房動遷賠償標準
●唯一一套住房收房產稅嗎
●唯一一套住房會被強制執行嗎
●唯一住房賠償怎么算的
●唯一住房賠償怎么算的
●唯一的住房
●唯一住房認定標準
●唯一住房的界定
●唯一住房有什么用
●關于唯一住房的認定及如何執行的相關解答
●唯一住房最新法律規定
●唯一住房最新認定標準2019
●唯一住房可以執行的法律依據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唯一住房拆遷政策,唯一套住房能否執行的最新規定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王潔盈
內容審核:石珊律師
電話:400-1598098 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甲40號二十一世紀大廈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