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土地真的要征收嗎現在2025,明年國家要統一收回農村土地了真的假的農民呢|土地資源|宅基地,眾所周知,土地制度的改革一直在繼續,為了更大程度的盤活農村土地,提高土地資源利用率,國家可沒少下功夫。大家耳熟能詳的除了土地確權、土地流轉之外,
眾所周知,土地制度的改革一直在繼續,為了更大程度的盤活農村土地,提高土地資源利用率,國家可沒少下功夫。大家耳熟能詳的除了土地確權、土地流轉之外,在試點地區實施的宅基地抵押貸款、有償退出等等政策都是新的嘗試,為農村以后的發展做出新的探索。不過,最近也有消息稱,國家要在明年把土地收回了,此消息一出,不少農民心急如焚,陷入了恐慌之中。
那么,這則消息是否真實呢?到底是不是謠言呢?很顯然,這是謠言,國家不會做出這樣的舉動。而且,土地本身就是國家的,現在何談收回呢?大家都知道,農民只是承包國家的土地,擁有的只是承包經營權,土地的所屬權依然還是國家。所以,從這點上來說,就根本不存在國家收回土地的說法。
不過,在種地收入比較低的情況下,未來農村的土地將會由哪些人種植呢?農村土地改革的趨勢又會是什么呢?今天,我們就這個問題,和廣大的農民朋友做下探討。
首先,第一種可能,不久的將來,農村土地就是農民手中的資產。從這兩年農村的土地改革政策當中,我們不難看出,土地的價值逐漸在攀升,在一些地區,農民已經可以把土地當作入股的“籌碼”,來換取更大的經濟收益。而且,涉及到征收或者拆遷的時候,農民可以憑借確權證書獲得更多的補償。
其次,第二種可能,農村閑置的土地也會很值錢。土地的資源是有限的,國家十分注重對土地資源的利用和保護。所以,國家可能會鼓勵農民對閑置的土地加以利用,發展新型農業的經營模式。比如,可以利用閑置土地建設發展新型農村產業、利用閑置土地發展鄉村休閑農業、利用閑置土地推進股份制改革,探索新的經濟模式和運行機制,最大化的提升農民的經濟效益。在這樣的情況下,閑置的土地也會大有用途,也會越來越值錢。
最后,第三種可能,退出土地換錢花。無論土地制度怎么改革,無論農村經濟朝著什么樣的方向發展,總有一些人不想再繼續種地。當然,這點國家并不是不允許,也為這樣的人提供了出路,即有償退出機制。按照目前試點地區的實踐來看,農民退出之后獲得補償款是不低的,這樣一來,土地既不浪費,農民也有了錢,一舉兩得。未來,國家很可能會在更大范圍內實施這項政策。
當然,這是改革的一方面,在土地的監管方面,國家也會越來越嚴格,對于違規使用土地的懲罰也會進一步加大力度,所以,咱們農民也一定要注意國家的相關政策,按照政策辦事,避免給自己招來不必要的麻煩。
最后,明年國家要統一收回農村土地了?農民呢?農村土地改革要怎么改?
法律分析:宅基地村里有權收回,但要符合一定條件。宅基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保障農戶生活需要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輔助用房(廚房、倉庫、廁所)、庭院、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放等用途的土地。農戶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但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且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村委會可在以下情況下收回宅基地:宅基地自申請之日起閑置兩年的情況;房屋自然倒塌后,宅基地使用權自然被村委會收回;宅基地面積超出當地標準,超出部分的宅基地可能會被收回。
法律依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二條 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法律分析:正常情況下縣政府無權收回農民承包的土地,但我們國家的農民是沒有土地的,只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而無所有權,所以縣政府可以用征收的名義,給農民少量的補償,把農民的土地征收后高價出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假的。土地政策的變化直接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土地是農民生活的物質保障。如果農民失去了土地,那必然面臨著生存的巨大挑戰。但是筆者可以肯定告訴大家,在3年前的文件關于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的意見當中明確之出,農村的土地承包權要長期維護穩定,并且不變,也就是說到了2028年的時候,土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可以繼續承包土地,而且是延長30年時間里。在文件中并沒有提出要在2023年統一回收土地,說明這個消息不是真的。那么還有個問題,很多農民都在關心,那就是現在沒有土地的農民,他們應該如何去獲得屬于自己承包的土地呢?目前根據相關規定,土地基本已經進行了第一波的確權,大多數土地都已經名花有主了,農村所剩余的土地并不多,但是為了盤活農村的土地使用率,村集體可以根據相關土地管理辦法對于那些破壞土地、撂荒土地的行為,進行有效的處理,可以回收相關的土地,以提高土地利用率,進而將撂荒或者被破壞的土地進行重新分配,讓沒有土地的農民進行承包。目前國家對土地的政策,主要是執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也就是說一戶人家的土地基本是固定的,不管你家多出了多少人口,減少了多少人口,所承包的土地基本是不變的。但有些人卻因為各種原因沒有分到土地,原本都期盼著土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去承包一些土地,但是現在文件又指出土地承包期可以延長30年,那沒有土地的農民看了又要失望了,要承包土地可能又無望了。沒有土地的農民除了去村里承包那些被回收的土地之外,也可以通過目前主流的土地流轉來獲得土地。土地流轉是當下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最佳辦法。另外也可以從祖輩那邊去繼承土地,很多家庭人口多了,娶妻生子之后都會分戶,那么土地也可以從父輩那邊繼承而來,現在這種繼承土地的方式都是合法的。大家要知道,農民只有土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并沒有所有權,所以分得的土地不能用于破壞,也不能直接撂荒不管。根據土地管理辦法,土地撂荒3年以上的,村集體有權收回土地,重新用于流轉,以此提高土地的利用率。當然土地是農民的飯碗,國家是不會輕易出臺相關回收土地的政策。大家絕對可以放心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第九條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第十條 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流轉土地經營權,保護土地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農村土地國家要收回不是真的。
國家不會無故收回農民的土地。根據中國的土地管理法規,農民的土地歸農村集體所有,包括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自主經營這些土地。只有在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下,國家才可能依法征收土地,并且會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土地的開發、利用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征收土地的程序是由國家批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組織實施。如果涉及農用地,還需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
土地政策的歷史沿革:
1、土地所有權的確立:在中國,土地所有權自古以來就經歷了多次變革,從封建時代的土地私有制到土地國有制;
2、土改運動的影響: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進行了土地改革,將封建地主的土地分配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
3、人民公社時期的集體所有制:1958年開始,實行人民公社制度,土地歸集體所有,農民對土地只有使用權;
4、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施:20世紀80年代初,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民獲得了土地的長期使用權;
5、土地流轉與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近年來,隨著農村土地制度的不斷改革,土地流轉成為農村土地管理的新常態。
綜上所述,國家對農村土地的征收是有嚴格法律程序和補償機制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兩年,如果宅基地空閑的,可以由村集體報經有關部門批準收回后重新分配給其他需要宅基地的村民或者組織復墾后用于農業發展。
法律依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第五十二條 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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