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爭議的土地怎樣征收2025,有爭議的土地涉及征收怎么辦,法律主觀:關于征收土地補償標準規定是應按照土地原用途進行補償,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并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會保障費用;如征收的土地是耕地,則補償費
關于征收土地補償標準規定是應按照土地原用途進行補償,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并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會保障費用;如征收的土地是耕地,則補償費應當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土地征收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和解、調解、行政裁決及復議、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條 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解決,可由雙方協商解決、申請村委會或鄉政府進行調解,也可到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一、征用土地有爭議怎么辦
1、可以申請協調、裁決
在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公告)期間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可以在當時提出,以便及時調整。《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15條:“因未按照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引發爭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裁決。”
依據上述法律條款,可以直接對補償標準本身提出裁決。
2、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在補償安置方案實施過程中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盡管不能針對征地補償標準本身提出行政復議,但是可以針對行政機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準行為來提起行政復議。在針對批準行為的復議過程中,也會對相關補償安置方案中的補償是否合理進行審查。也是一種對補償標準的救濟渠道。
二、征地補償方案的確定有哪些步驟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確定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2、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公告方案,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后,向市、縣人民政府報批。
3、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報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4、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方案的實施。
關于征地補償方案,這關系到被征地之人的利益,所以在當地政府公布方案的時候,一定要作出相應的了解,敢于提出自己的意見,而要是發現存在違法的情況,也要積極的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否則的話會因此導致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土地征收糾紛找可以向當地的國土資源局、土地管理部門、法院等相關部門求助,具體如下:1、國土資源局:負責土地資源規劃、調查、監測等工作,并且制定土地利用政策和管理辦法;2、土地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監管以及土地征收的相關工作;3、法院:土地糾紛涉及到土地權屬、土地征收、土地使用權等方面的問題,可以向當地法院求助,通過法律程序來解決糾紛問題。土地糾紛處理方法:1、為依法、公正、及時地做好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本辦法;2、本辦法所稱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3、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以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規章為依據。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4、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綜上所述,在解決土地糾紛時,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例如土地權屬證、土地合同、地籍資料等。同時,也需要注意保留好相關證據,以便在需要時進行使用。【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法律分析: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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