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能不能征收房屋2025,村委會有權征收村民房屋嗎,村委會沒有權利征收村民房屋。征收村民房屋屬于國家行為,應當由政府批準部門實施,而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并不具備征收村民房屋的權力。具體來說:一、征收主體與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村委會沒有權利征收村民房屋。
征收村民房屋屬于國家行為,應當由政府批準部門實施,而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并不具備征收村民房屋的權力。具體來說:
一、征收主體與程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征收村民房屋需遵循嚴格的法律程序,包括作出房屋征收決定、進行調查評估、協商解決補償等環節。這些環節均由政府相關部門負責執行,而非村委會。
二、村委會的角色與權限
村委會在征收過程中主要扮演被征收主體的角色,負責配合政府部門的征收工作,如提供村民房屋相關信息、協助進行征收補償協商等。但村委會無權自行決定征收村民房屋,也無權強制執行征收決定。
三、違法征收的救濟途徑
如果村委會或其他單位非法征收村民房屋,村民可以依法向有關部門舉報或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政府部門在征收過程中也需嚴格依法行事,確保征收工作的合法性與公正性。
綜上所述,村委會沒有權利征收村民房屋,征收工作應由政府相關部門依法進行。村民在面對征收問題時,應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村委會無權征收房屋。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門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門在摸底立項的基礎上對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回收。征收主體為市縣人民政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來進行征收,所以村委會并沒有權力征收房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永久基本農田;(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法律分析:沒有。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況下,是可以對土地進行征收的,征收土地時需要對被征收人進行經濟補償。對農村土地進行征收時,村委會是沒有權利對土地進行征收的,只有國家有權利對土地進行征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的是村集體(并非村委會),有的是村民小組集體。村集體有權以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決定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村集體可以將該集體收入用于開辦集體企業、發展公益建設,可以分配到各戶,可以分配給被征用承包經營土地的村民。而村集體依法對其所有征地補償款作出的處理,應承認其合法性。若村集體將征地補償費進行分配,則該部分征地補償費權屬依法發生轉移,集體與成員間因分配決議而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對于安置補償費的歸屬視情況而定。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土地補償款怎么發放?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保管。經村民會議同意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于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統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土地屬于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經村民會議2/3以上的成員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可以調整其他土地的給被征地農民,但質量和數量不相當的,可以給予被征地合理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未能調整其他土地給農民,且又未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應將不低于80%的土地補償費一次性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用于發展生產、自謀生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應當設立專戶管理,用于發展生產和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備注: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可以分配到各戶,可以分配給被征用承包經營土地的村民,建議多加了解一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需要征收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采用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
法律分析:無論你是村民小組,整體的集體土地被征收,村民是否可以分這個補償款,按照現在的法律規定和相應的司法判例,誰的土地被征收,誰就有錢拿到相應的補償款,如果是村集體的土地被征收,那么村集體是有權拿到補償款,如果是村民小組的村民小組的所有成員都有權利拿到補償款,如果是說明個人的土地被征收,那么只有村民個人有權利拿到補償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三條 促進鄉村振興應當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統籌推進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充分發揮鄉村在保障農產品供給和糧食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傳承發展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村委會無權征收土地。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依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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