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在嗎2025,被征收人必須是房屋產權人嗎,被征收人并不一定是房屋產權人。在房屋征收的過程中,被征收人通常指的是房屋的實際使用人或占有人,這些人可能是房屋的產權人,也可能是房屋的承租人、借用人等其他合法占有人。首先,我們需要明
被征收人并不一定是房屋產權人。在房屋征收的過程中,被征收人通常指的是房屋的實際使用人或占有人,這些人可能是房屋的產權人,也可能是房屋的承租人、借用人等其他合法占有人。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房屋產權人的定義。房屋產權人是指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人,即房屋的合法所有者。他們擁有對房屋的完全控制權,包括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
然而,在房屋征收的過程中,被征收人并不一定就是房屋的產權人。例如,在一些情況下,房屋的承租人、借用人等其他合法占有人也有可能成為被征收人。這是因為房屋征收的目的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對特定范圍內的房屋進行征收和補償。在這個過程中,無論是房屋的產權人還是其他合法占有人,都有可能受到征收的影響,因此都有可能成為被征收人。
此外,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因此,在具體的房屋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的確定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判斷。
綜上所述,被征收人并不一定是房屋產權人,而是可能包括房屋的產權人、承租人、借用人等其他合法占有人。在具體的房屋征收過程中,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判斷和確定。
一、被征收人都有哪些權利
1.要求政府部門予以補償安置的權利。
2.房屋征收相關事項的知情權,具體包括征收范圍、征收期限、補償資金、價格評估及房屋征收方面的法律、政策等。
3.選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式的權利,被征收人有權選擇適用房屋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安置方式。
4.因舊城區改造征收個人的住宅,被征收人有權選擇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的地段進行產權置換。
5.因無法與房屋征收部門達成補償協議,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針對其征收補償事宜作出的補償決定的,被征收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被征收人有什么義務
1.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對房屋進行新建、改建、擴建,不得改變房屋和土地的用途。
2.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給予補償后,自覺履行補償協議的內容,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補償決定確定的拆遷期限內完成搬遷,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進行。
3.政府提供臨時周轉用房的,在過渡期滿應當按時搬出,騰退周轉房。
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一、被征收人有什么權利
1.要求政府部門予以補償安置的權利。
2.房屋征收相關事項的知情權,具體包括征收范圍、征收期限、補償資金、價格評估及房屋征收方面的法律、政策等。
3.選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式的權利,被征收人有權選擇適用房屋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安置方式。
4.因舊城區改造征收個人的住宅,被征收人有權選擇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的地段進行產權置換。
5.因無法與房屋征收部門達成補償協議,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針對其征收補償事宜作出的補償決定的,被征收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被征收人有什么義務
1.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對房屋進行新建、改建、擴建,不得改變房屋和土地的用途。
2.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給予補償后,自覺履行補償協議的內容,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補償決定確定的拆遷期限內完成搬遷,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進行。
3.政府提供臨時周轉用房的,在過渡期滿應當按時搬出,騰退周轉房。
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被征收房屋的性質如何認定,是在實際的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問題,例如在住改商房屋征收中,登記的是住房,而實際中卻有很多是在底層,用作經營,這種登記是住房,實際是商業性使用的房屋如何補償,現在法律法規也沒有具體的規定,實踐中爭議很大,為此,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規定:對拆遷范圍內產權性質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經營性用房的補償,各地可根據其經營狀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此規定可以作為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補償依據。具體而言:
1、房屋產權證上所登記的房屋使用性質,應當作為確定房屋性質的依據;
2、房屋性質發生變更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向房管局申請變更登記;
3、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確定該房屋的性質為住宅,并且實際用于居住的,應當按照住宅給予補償安置;
4、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確定該房屋的性質為住宅,但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用于商業經營的,應當按照住宅予以補償安置,同時根據其經營狀況、經營年限以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一、征地拆遷政策有哪些
1、先補償后搬遷,先安置后搬遷: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其確定了:不論是政府為公共利益進行的拆遷,還是商業性開發拆遷,拆遷方均須通過法定程序,在取得被拆遷人同意、達成協議后,并給予被拆遷人充分補償,才可對房屋進行拆遷。
而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2、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的生計、有保證:
必須保證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這是征地時,當地政府,必須主動滿足的最基本要求。
而征地補償,必須保證被征地農民,在土地被征收后的、長久穩定生活來源和基本保障,將失地農民恰當的納入,相應的就業、社保體系。
在《土地管理法》中,四十七條中規定了: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3、禁止采用非法的方式,進行強拆;強拆的方式,只有司法強拆: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4、手續不全,不得征地拆遷:
(一)合法征地行為的前提,首先是法定主體適格,包括:
征地批復機關主體:只有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有權對上報的征地材料,進行批準。
制定、做出拆遷補償方案的主體:應為縣、市級以上政府。
房屋強拆主體:強拆裁定書,應是由法院,根據相關行政機關的申請做出的。
(二)拆遷過程中,法定的程序,應包括:
發布擬征地公告征詢擬被征地人意見對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調查登記擬訂一書四方案并上報審批發布征地公告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上報審批補償安置方案土地補償登記落實補償安置后交付土地拒絕達成協議、或拒交土地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二、被征收房屋如何評估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協商選定是確定評估機構的首選方式,只有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進行協商或者雖經協商但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時,才可以通過多數決定等其他方式確定。征收人未與被征收人協商,直接采取單方指定等其他方法確定評估機構的,屬違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評估報告不能采用。
法律分析:房屋被征收人一般是指,征收行為的的相對人。征收通常屬于國有化措施的一種,一般是指,征收主體國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權取得集體、個人財產所有權并給予及時有效的補償的行政行為。被征收人的義務有: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房屋征收的主體規定為市、縣級人民府,而鄉、鎮人民政府不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體。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4條規定:市、縣級人民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一、房屋征收的程序
(1)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論證修改征收補償方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并進行相應修改,及時公布相關情況。
(2)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3)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4)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及時公布。
(5)房屋征收部門依據房屋征收決定對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并公布調查結果。
(6)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對被征收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房地產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多數人選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
(7)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和地點、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周期、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進行協商并訂立補償協議。
(8)因故無法達成協議時,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9)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予以補償后,被征收人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補償決定確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
(10)在被征收人搬遷完畢后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對被征收房屋進行拆遷重建,被征收人在搬遷期內拒不搬遷的,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房屋征收糾紛的幾種表現形式
房屋征收糾紛,是指在城市房屋征收過程中,有關征收法律關系主體間,因房屋征收活動而產生的需要由第三方介入并處理的爭議或爭執。
從房屋征收的法律特征不難看出,房屋征收帶有國家的強制性,是一種強制性的法律行為,它不以被征收人是否同意為條件。同時根據法律規定,對被征收人又必須予以妥善安置與合理補償。說到底,房屋征收實際上是政府、征收人與被征收人三者之間的一個利益平衡與博弈的問題。
在這里,國家作為土地的最終所有人,當然要保證土地的保值和增值;而作為征收人,一般是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要力圖讓其自身利潤最大化;而作為被征收人,房屋是其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具有高價值的資產,絕不會輕言放棄。因此糾紛的產生在所難免。
按照房屋征收活動的性質,可以將房屋征收糾紛主要概況為兩種。
(1)是房屋征收當事人之間因房屋征收活動中的民事權利義務而產生的民事糾紛。包括因征收、安置、補償、補助等各項民事權利和義務的所產生的糾紛;
(2)是當事人對房屋征收的行政管理部門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產生的行政糾紛,包括與土地、規劃、建設、環保、房管等部門產生的爭議。
●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
●被征收的房屋所有權歸屬
●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釋義
●征收后的房屋權屬是誰的
●征收房屋被征收人
●征收房屋當事人是誰
●房屋征收需要所有人簽字嗎
●征收房產
●房屋征收后的所有權
●被征收房屋的權屬
●被征收人必須是房屋產權人嗎為什么
●被征收人必須是房屋產權人嗎為什么
●征收房屋被征收人
●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
●房屋被征收人是戶主嗎
●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釋義
●被征收人和產權人區別
●被征收人的權利
●被征收的房屋所有權歸屬
●被征收人是指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被征收的房屋所有權歸屬,征收房屋當事人是誰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羅樂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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