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房屋征收給房源嗎2025,房票政策是什么意思,房票政策是什么意思 1、房票: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補償權益貨幣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給被征收人購置房屋的結算憑證。房票式樣統一制定。 2、房票安置:是征收人比照貨幣安置、產權調換的政策,將計
房票政策是什么意思
1、房票: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補償權益貨幣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給被征收人購置房屋的結算憑證。房票式樣統一制定。
2、房票安置:是征收人比照貨幣安置、產權調換的政策,將計劃安置的房屋轉化為貨幣,以房票形式出具給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參與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購買商品房(含住宅與非住宅,下同)的一種房屋安置方式。被征收人選擇房票安置的,視同放棄房屋產權調換。
拓展內容:
6月20日,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印發鄭州市大棚戶區改造項目房票安置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適用范圍為中心城區,即中原區、二七區、金水區、管城回族區、惠濟區、鄭東新區、鄭州經開區、鄭州高新區,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買房,房票可以兌現房票補貼,房票補貼將打入申請人個人銀行賬戶。房票一般就是指購房資格。 這張房票就相當于一筆定額購房款,被征收人可持房票在市場上購房,并根據實際購房價格進行“多退少補”。法律依據《海寧市人才房票實施辦法(試行)》為強化人才安居保障,進一步加大人才住房保障力度,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一、適用范圍(一)適用對象符合我市人才分層分類目錄的部分A-H類人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1.經認定納入省人才庫的C類及以上人才。2.D類人才:“創新嘉興·精英引領計劃”領軍團隊帶頭人及核心成員、領軍人才;“創新嘉興·優才支持計劃”先鋒型團隊帶頭人及核心成員、拔尖人才(除嘉興巧匠外);“星耀南湖人才計劃”領軍人才、團隊帶頭人及核心成員、拔尖人才(除嘉興巧匠外);省技術能手、浙江工匠、嘉興市首席技師。3.E類人才:潮城精英引領計劃入選者;“創新嘉興·優才支持計劃”骨干型團隊負責人、嘉興巧匠;浙江青年工匠;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博士研究生;潮鄉特支Ⅰ類人才。4.F類人才: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經浙江省核發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技能人才;碩士研究生;潮鄉特支Ⅱ類人才。5.G類人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畢業生;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技人才;經浙江省核發具有技師資格(等級)證書的技能人才;潮鄉特支Ⅲ類人才;海寧市重點產業緊缺人才。6.H類人才:全日制普通高校專科畢業生。以上涉及人才計劃的須經我市推薦申報入選,涉及外籍人才的外國來華工作許可證須經我市申報簽發,涉及團隊核心成員的須為團隊第1、2位核心成員。勞務派遣人員所在勞務派遣公司和用人單位均須為我市用人單位。對納入“一事一議”安居定制的頂尖人才和人才分層分類目錄中各相當層次人才,由市委組織部(人才辦)統一認定。(二)適用條件1.我市用人單位全職引進或培育,用人單位是企業的,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財政級次在海寧市范圍內,稅收收入主體稅種繳入我市國庫。全職引進或培育是指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全職在我市工作,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①在我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五險,下同);②在我市依法繳納個稅的各級領軍人才及外籍人才;③其他經市委組織部(人才辦)認定全職引進或培育的情況。2.申請人才房票時,應距法定退休年齡(特定領域人才放寬至70周歲)3年以上,并承諾服務期限滿5年,其中申報時累計社保(個稅)繳納時間2年及以上的,承諾享受政策后繼續在海寧工作3年及以上;社保(個稅)繳納時間未滿2年的,承諾服務期限=5年-已服務期限。3.在我市首次購買新建商品住宅且為名下首套,產權人僅為人才本人或夫妻雙方共有的。購房時間以購房合同網簽日期為準。經濟適用房、安置房、房改房等已享受我市其他政策性住房優惠的不在人才房票使用范圍內。二、補貼標準符合條件的人才可申請人才房票,房票金額為:A類人才一事一議;B類人才150萬元;C類人才120萬元;D人才80萬元;E類人才60萬元,其中出站后全職留用的博士后75萬元;F類人才30萬元;G類人才10萬元,其中購房時35周歲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畢業生15萬元;H類人才5萬元。人才房票使用金額不超過購房總價款的50%。若夫妻雙方同時符合條件,可一并享受,人才房票使用金額不超過購房總價款的50%。三、相關規定1.連續繳納社保(個稅)滿6個月(不含補繳)可申請人才房票,房票可直接抵扣購房款。已享受租房補貼的在申請人才房票時須扣除已享受的租房補貼金額。人才房票實行實名制,每名人才申領一張,限本人一次性使用,不得提現、轉讓、贈與等,房票使用時須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2.使用人才房票的商品住宅應滿足雙方協議約定的服務期限,并由人才本人提出申請,經市人力社保局確認后,不動產登記部門方可進行產權轉移和變更。未達到承諾服務期限終止在我市用人單位工作的,人才應按服務期限比例退還購房補貼,應退還的金額=人才房票使用金額-(人才房票使用金額/60個月×實際服務月數)。3.申請人弄虛作假、虛報瞞報取得人才房票的,經核查屬實的,責令退回補貼資金,作為不良信息記入其信用檔案,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未滿服務期限須退還補貼資金,拒不退還的,作為不良信息記入其信用檔案。對出具虛假材料的用人單位,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取消該用人單位今后5年享受本市所有人才政策資格。4.人才房票使用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使用人才房票的商品住宅,其購房合同網簽日期應在2022年12月31日前。人才房票結算截止時間至2023年2月28日,逾期未提交的不再結算。四、申辦程序人才房票申辦程序如下:1.個人申請。申請人填寫《海寧市人才房票申領審批表》,填寫基本信息,提供申請資料。申請人才房票所需材料如下:①《海寧市人才房票申領審批表》;②身份證(外籍用護照)復印件;③人才層次證明材料復印件;④勞動(聘用)合同復印件;⑤社保繳納記錄或納稅記錄;⑥結婚證(夫妻雙方共有產權)復印件;⑦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以上材料如無法通過部門共享或核驗取得的,由人才本人提供。2.資格審核。市住建局、市資源規劃局負責人才首套房資格審核;市人力社保局負責人才享受資格審核。3.公示。聯審通過的,由市人力社保局在網站上公示7天。4.協議簽訂。經公示無異議的,市人力社保局和人才本人雙方書面簽訂《海寧市人才房票申請管理協議》。5.房票核發。協議簽訂后,市人力社保局核發人才房票正聯與結算聯。6.房票使用。申請人購買新建商品住宅時,出示人才房票正聯與結算聯,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并核驗后,作為等額的購房款。使用時《商品房買賣合同》上付款方式必須注明“人才房票”及抵扣額度。7.房票結算。對實行預售資金監管的開發樓盤,使用人才房票購房網簽后,即視作人才房票標的額度資金已進入銀行監管賬戶,可辦理人才房票結算手續。房票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市人力社保局進行結算,結算時房地產開發企業需提供資料如下:①房票正聯;②相應結算金額的收款收據;③《商品房買賣合同》復印件及房管部門備案證明;④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經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等部門聯審后撥付人才房票補貼資金至房地產開發企業。五、附則1.市住建局在本市范圍內公開發布人才房票房源樓盤征集信息,并就房票的結算方式等與相關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協商約定。2.符合《海寧市人才購房補貼實施辦法》(海人社〔2020〕76號)的人才,人才房票與人才購房補貼按照“擇一、不重復”原則享受。3.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市委組織部(人才辦)會同市人力社保局負責解釋。《關于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中涉及人才購房補貼條款同步不再執行。
從法律角度來講,所謂房票,指的是獲得購買某特定房屋的一種權利或者資格。根據我國物權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如果這種資格或者權利的獲得或者轉讓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買賣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也沒有侵犯國家、集體及第三人利益,是受法律保護的。
房票的定義是業主購買房子時產生的票據,包括購房發票、稅收發票、開發商未正式賣房前出售樓盤的票據以及征地拆遷中代替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的票據等。【法律依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法律分析:政策性住房就是享有政府相關稅收、福利以及政策優惠等條件的住房,均被人們稱之為“政策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其中就包含了共有產權房、自住型商品房、經濟適用房以及限價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跟普通商品房相比,在貸款、出售等方面都是有所差異的。商業貸款首付比例較低。普通住宅,首套房首付款比例35%,二套房首付款比例60%。非普通住宅,首套房首付款比例40%,二套房首付款比例80%。自住型商品房、兩限房等政策性住房,首套房首付款比例3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法律分析:政策性住房買賣是享受國家補貼性和福利性性質的購房,比如: (一)職工個人按照房改政策購買全產權公有住房; (二)職工個人購買的政府實行優惠政策的安居工程住房、解困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廣廈房; (三)職工個人集資、政府和單位補貼的集資建設住房和合作建設住房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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