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征收村集體所有房屋2025,集體土地房屋如何依法征收,法律分析:集體土地房屋的依法征收:首先在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時應當先報經上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批準通過后可以下達征收決定(必須要包含補償方案),并且要有一個合理公布時間。法律明確規定,國家
法律分析:集體土地房屋的依法征收:首先在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時應當先報經上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批準通過后可以下達征收決定(必須要包含補償方案),并且要有一個合理公布時間。法律明確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農村征地的程序如下:
1、向土地所在地的區縣國土房管局提交相關文件、資料,提出用地申請;
2、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國土房管局根據各項征地相關方案編制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并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4、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和有關方案后,對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條件的,應當在5日內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5、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6、區縣國土房管局根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7、有關人民政府的國土房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依照征地補償、安置費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要參照新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執行,征收要合法必須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發布征收公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的范圍,對征收公告有異議的被征收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會。
2、登記調查。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進行公布。
3、制作房屋征收決定市、縣級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要進行社會風險性評估,征收決定作出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但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4、擬定征收補償方案。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政府進行審批,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
5、市縣級政府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修改方案后做出征收決定,做出決定后及時公告。在做出決定前,還需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6、簽訂補償協議。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簽訂補償協議。
7、落實補償后交付土地。以貨幣進行補償的,政府機關應當在落實被征收人的補償后,才能要求被征收人按期交付被征收的房屋。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分析: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一、發布征地通告。
由市、縣級國土部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圍內發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征地范圍、面積、補償方式、安置途徑及征地用途。
二、征詢村民意見。
由市、縣級國土部門會同所在地鄉鎮政府,就征地內容征詢村集體和村民意見國土局應當將村民對征地的意見和聽證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上報。對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意見的應當告知被征地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并依法組織聽證。
三、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
由市、縣級國土部門會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征收土地的四周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著物種類、數量等并由國土部門現場填制調查表由相關上述人員簽字確認。將簽字確認后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
四、擬定一書四方案,組卷上報審批。
由市、縣級國土部門根據征詢、聽證、調查、登記情況,按照審批機關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定一書四方案,即“建設用地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償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應土地方案”并組卷向有批準權的機關申請報批。
五、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依法定程序批準后在收到省或國務院批文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在當地予以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內容包括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批準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辦理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六、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縣、市人民政府國土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對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地上附著物等進行進一步核實,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制定征地補償、安置及地上附著物拆遷等具體的方案并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包括: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土地補償費的標準和數額、支付對象和方式、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其他有關具體措施。方案公告后,應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意見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國土部門提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對征地補償和安置方案確需修改和補充的,依法進行修改。
七、報批征地補償安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
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要參照新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執行,征收要合法必須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發布征收公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的范圍,對征收公告有異議的被征收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會。
2、登記調查。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進行公布。
3、制作房屋征收決定
市、縣級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要進行社會風險性評估,征收決定作出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但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4、擬定征收補償方案。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政府進行審批,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
5、市縣級政府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修改方案后做出征收決定,做出決定后及時公告。在做出決定前,還需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6、簽訂補償協議。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簽訂補償協議。
7、落實補償后交付土地。以貨幣進行補償的,政府機關應當在落實被征收人的補償后,才能要求被征收人按期交付被征收的房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二、北京集體土地征收補償需要有哪些流程?
關于北京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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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周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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