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確認違法嗎2025,“先征后批”違法你該更新法律知識了,“先征后批”違法?你該更新法律知識了
先征后批是違法的。
有征地批文,而且按照征地批文的批準范圍進行征地,這樣的行為就是合法的征地行為。超越范圍的打擦邊球的,都是違法用地行為。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
一、征地的流程是什么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目前我國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程序簡單扼要地有以下步驟:
(一)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因此,用地單位在初步選定某農用地為建設用地后,應首先向國土資源局、建設部門、規劃部門咨詢是否符合該農用地的各項規劃。
(二)確認該農用地可以用于建設,再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進行和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建設部門審查符合的,頒發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繳納選址規費。
二、征地的補償標準是什么
征地的補償標準是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內,依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于征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
(一)具體標準來講,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二)就大的標準來講:
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需按照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
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則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來計算。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標準規定。
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四)若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由于各地的土地價值有所差異,所以各省的規定也各不相同,且如果想知曉片區內的具體補償標準,還是要以補償安置方案為準。
法律分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六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違法。有征地批文,而且按照征地批文的批準范圍進行征地,這樣的行為就是合法的征地行為。超越范圍的打擦邊球的,都是違法用地行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
不合法,征(收)用土地的準備權在國務院和省級政府,在沒有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征用土地前,是不能占用的,就算是公益用地,也得要有批準文件。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準文件的有效期為兩年,文件經批準后,市縣政府兩年內未用地或實施征收補償方案的,有關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違法。
有征地批文,而且按照征地批文的批準范圍進行征地,這樣的行為就是合法的征地行為。超越范圍的打擦邊球的,都是違法用地行為。
《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
一、征地批文需要把握哪些要點
握征地批文的四大要點:
1、征地的批準主體--國務院或省級政府
在征地實踐中,因征地公告是由縣級人民政府蓋章發布的,所以很多被征地人誤認為是否征地是由縣政府說了算,大錯特錯。必須要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文,否則就是違法征收土地,被征收人有權拒絕。
2、征地的起因--公共利益
我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土地相對于農民不僅僅體現為一個就業途徑,更體現為對基本生存的一個保障。所以農民集體的土地一旦被征收,依賴于此土地的農民不僅會失業也會喪失最基本的社會保障,所以一定要慎之又慎。故此國家征收權不能隨便使用,必須給他戴上緊箍咒,以防被濫用,國家征收權的緊箍咒就是公共利益即除非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行使國家征收權。至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無論是學界還是實務都沒有定論。正因為對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不確定,才導致國家征收權在實踐中的濫用。
3、征地批文的復議--省級政府或國務院
征地批文是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申請征地批文復議的被申請人為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復議機關是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但是實踐中國務院授權國土資源部門作出征地批準文件,一般以國土資源部門為被申請人進行復議。
4、征地批文的訴訟--共同被告
如果對征地批文的復議決定不服,可以申請國務院裁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訴訟。如果復議機關維持的決定,訴訟的被告是國務院國土資源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如果復議機關作出改變的決定,訴訟的被告是國務院國土資源部門。
當我們遇到征地時,你可以從征地的起因、批準主體等方面判斷征地的合法與否,以及通過復議、訴訟等救濟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但愿對廣大被征地人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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