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承包地被征收怎樣分配房屋2025,農村承包地轉包后被征收,如何分配土地補償款,農村承包地轉包后被征收,土地補償款的分配涉及多個方面。總的來說,土地補償費歸集體所有,應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安置補助費歸土地承包人所有,應分配給在
農村承包地轉包后被征收,土地補償款的分配涉及多個方面。總的來說,土地補償費歸集體所有,應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安置補助費歸土地承包人所有,應分配給在承包期內失地的土地承包人;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經營種植者和附著物權利人所有,具體分配由村集體召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具體來說:
一、土地補償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歸集體所有。這部分費用應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用于集體公益事業或公共設施建設等。
二、安置補助費
安置補助費是為了安置因征地造成的失地農民而設立的。這部分費用歸土地承包人所有,應分配給在承包期內失地的土地承包人,以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和再就業。
三、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針對被征收土地上正在生長的農作物和其他附著物的補償。這部分費用歸經營種植者和附著物權利人所有。具體分配方式應由村集體召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以確保公平合理。
綜上所述,農村承包地轉包后被征收的土地補償款分配涉及多個方面,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各項費用的分配原則和具體方式已在上文中詳細闡述。
按照該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應當將不少于7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因村內已經沒有耕地可供調整給被征地農戶承包經營,按照前述規定,該村村民會議決定將土地補償費中的70%用于被征地農戶的補償。經折算,3畝耕地可獲得補償款9萬元。
請問,這筆補償款應當如何分配?
答:土地承包期間,承包經營權人可以將承包地的經營權流轉給第三人,此時承包權法律關系不變,發生土地征收時根據法律法規應當分配的補償款仍由承包權人取得。
1、農民承包的集體土地在承包期間可轉包他人
我國農村土地主要采取家庭承包方式,農民以戶為單位取得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農村土地在承包期間可以采用轉包方式流轉。
但是,流轉是有條件的。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2014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下發《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的規定,流轉必須遵循以下原則:堅持集體土地所有制,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必須遵循平等、自愿、有償原則,不得損害農民權益;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讓方必須具有農業生產經營能力;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轉包有優先權;轉包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堅持適度原則。
因此,本案中,甲在其土地承包期限內,自愿與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乙簽訂書面合同轉包其所承包的土地的經營權是合法有效的。
2、土地經營權流轉后,承包權法律關系不變
集體土地在承包期限內合法轉包給第三方之后,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也要求,穩定承包權,放活經營權。
因此,本案中,甲仍然是土地的承包方,根據《民法典》享有集體土地承包權。乙實際上只是通過轉包合同取得了土地的經營權。
3、征收補償款可分配部分應歸土地承包權人
在土地轉包期間發生土地征收,將產生土地征收補償費。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二百四十九條,《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補助費由負責安置的集體或單位統一管理和使用。
現實中,各省(區、市)實施“統一年產值”或“區片綜合地價”方式計算土地征收補償,統一支付給集體一筆費用,其中比較難區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各省(區、市)在其工作文件中一般要求集體經濟組織將補償費的一定比例直接支付給農戶。本案中,該省文件要求不少于7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即由此而來。
土地征收中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實際上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土地承包權的補償(補助)。同時土地承包權資格的獲得是以集體成員身份為前提的(四荒土地除外),因此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補償部分如果涉及分配,也應當分配給集體成員,即承包權人。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百四十條和《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的規定,甲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權,應當被認定為該省《土地管理法實施實施辦法》中所規定的“被征地農民”。
因此,按照該省法律文件規定,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應當分配給土地承包權人甲。甲因政府征收行為不能繼續履行“轉包合同”,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來主張免除違約責任。
需要注意的幾點問題
乙對流轉的土地享有合法的經營權。在乙實際經營土地期間,青苗補償費或者其他應當屬于乙的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應當由乙單獨取得。
如果乙對土地進行改良,提高了土地的整體價值,影響了該幅土地的最終補償價款(雖然各地實行區域性統一補償標準,但在實踐中還是存在地方政府在同一區域內根據地塊條件的不同有小幅微調的情況),可以向甲請求一定補償。
土地承包期間,承包經營權人可以基于自愿、平等、有償原則將土地以書面合同形式轉包給他人。他人取得土地的經營權,原承包經營權人保留土地的承包權。同時,轉包關系作為民事法律關系,雙方可以根據自愿原則約定土地利益歸屬,比如可以約定如果發生土地征收,補償款如何分配等問題。當然在民事領域,如果雙方無特別有效約定,那就適用法律規定,本案征收補償中可分配部分歸土地承包權人即是如此。
在土地轉包過程中,雙方一定要注意合同條款的設計,盡可能避免約定不清而發生糾紛。
農村承包地征地補償款分配如下:土地補償費歸集體所有,應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安置補助費歸土地承包人所有,應分配給在承包期內失地的土地承包人;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經營種植者和附著物權利人所有,由村集體召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具體分配。【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一、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費如何分配1、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費按照如下分配:(1)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2)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3)安置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4)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二、征收農村土地補償標準有哪些1、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2、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3、青苗補償。標準對青苗以收獲期,按季進行補償;4、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其他附著物按照評估價進行補償。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享有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轉讓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關系,受讓方與發包方形成新的承包關系,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發生變更,受讓方成為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享有該部分土地補償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農村承包地征地補償款應該這樣分配:1、通常情形下,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一般情況下其權利的確立以持有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為準,如果沒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以承包合同為準,沒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承包合同的,以第一輪和第二輪承包時的實際情況確定。需要說明的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承包合同生效時就取得,而不是以登記為取得要件。2、在發包方收回,調整承包地情況處理,在承包期內,發包方只有三種情況可以收回承包地,一是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家業戶口,包方是不能任何其他理由收。二是承包-方全家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村落戶,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三是承包戶家庭成員全部死亡,承包經營家庭消亡;3、在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土地情況的處理,在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愿將其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經營權消滅,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在本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上述規定,不得認定其為自愿交回,承包人仍享有承包經營權;4、在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下的處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有轉包、出租、互換、轉讓、代耕等。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決定是否流轉及流轉的方式、內容。未經承包-方同意,發包方不得擅自流轉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農村承包地被征收怎樣分配房屋補償
●農村承包地被征收怎么補償標準
●農村承包地被征用土地補償款歸誰
●農村土地承包地被征收補償如何分配
●村民承包地被征收
●承包農村土地征收補償
●農村承包地征收程序
●承包村里土地被征
●農村承包土地被征用費怎樣分配
●農村土地承包后被征收
●農村承包地轉包后被征收,如何分配土地補償款
●農村承包地轉包后被征收,如何分配土地補償款
●土地轉包后征地補償給誰
●承包地轉讓后可以領取征地補償費嗎
●土地轉包期間征地補償款歸誰
●農村土地轉包怎么要回來
●農民將土地轉包后能收回嗎
●土地轉包給別人后被征用補償
●村里土地轉包
●轉包土地被征用土地補償款歸承包人的判決書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農村承包地被征收怎么補償標準,承包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魏峰藝
內容審核:李娜娜律師
電話:400-1598098 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甲40號二十一世紀大廈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