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子女結婚在同村土地被征收了能享受補償嗎2025,同村的出嫁女有權繼承承包土地權嗎,同村的出嫁女是否有權繼承承包土地權,要分情況討論。一、出嫁女戶口未遷出且屬于同一承包戶如果出嫁女依法仍具有娘家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并且其戶口未遷出,還
同村的出嫁女是否有權繼承承包土地權,要分情況討論。
一、出嫁女戶口未遷出且屬于同一承包戶
如果出嫁女依法仍具有娘家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并且其戶口未遷出,還屬于父母所在的以家庭為單位的承包集體,那么她對娘家村的土地仍享有使用權。
在父母死亡后,該出嫁女可以和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原先家庭承包的土地。這是因為她作為家庭成員之一,原本就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權,并不因父母的去世而喪失。
二、出嫁女戶口已遷出或不屬于同一承包戶
如果出嫁女的戶口已經遷出娘家村,并在婚居地分包到了新的土地,或者她雖然戶口未遷出,但已與父母不屬于同一個承包戶,那么她就不能再繼承或流轉父母死亡后留下的土地。
這是因為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個人對土地只有承包經營權和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當承包經營的土地戶主去世后,其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包經營,但已遷出的出嫁女不再享有此權益。
綜上所述,同村的出嫁女是否有權繼承承包土地權,取決于其戶口是否遷出以及是否仍屬于父母所在的承包戶。若滿足一定條件,她可以繼續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若條件不滿足,則不能繼承或流轉父母的土地。
法律分析:外嫁女不可以繼承土地,土地所有權歸屬于國家或者集體,子女是父母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對于父母的合法財產,外嫁女可以繼承父母田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法律分析:繼承權男女平等。也就是說,女兒和兒子都是有繼承權的,無論女兒是否出嫁,不影響她的繼承權利,而且一般情況下,女兒和兒子繼承的份額是一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分析:不可以。農村耕地的所有制是集體所有制,個人是無權取得所有權的,因此不可以被繼承。但是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是可以繼承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第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根據最新規定,出嫁的女兒可以繼承父母的土地和宅基地。1、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進行繼承。2、不只是農村戶籍的子女可以繼承,具有城鎮戶籍的子女也可以繼承父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3、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單獨發生繼承,只有在繼承農村房屋的同時對宅基地使用權同時發生繼承,遵循房地一體原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不可以繼承土地,目前農村的土地資源主要分為:宅基地、承包耕地、林地、草地,而這些土地都是屬于農村集體組織所有,所有權是屬于農村集體組織內部,而不是屬于農民,農民只能夠擁有土地的承包權與使用權,根據《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中規定:林地承包人死亡之后,其繼承人能夠在承包期內繼續繼承承包,承包耕地、草地的承包人死亡,是指承包戶家庭的人均死亡,這種情況下將不存在繼承關系,土地將會由農村集體組織收回。
1、出嫁女未遷出戶口,這時其還在父母的戶口之中,如果父母死亡,則能夠繼續承包父母承包的土地;
2、出嫁女戶口遷,在新居住地獲得了土地承包權益,則不能夠在原居住地享受到土地承包權益,如果父母死亡,則不能夠繼承父母的承包地、宅基地等。
一、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民法典》規定,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當承包農地的農戶家庭中的一人或幾人死亡,承包經營仍然是以戶為單位,承包地仍由該農戶的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直到該農戶戶口上沒有人為止。也就是說,出嫁女如果戶口沒有遷出娘家,還作為農戶的家庭成員,那么出嫁女也可以繼承娘家土地承包經營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我國實行第二輪土地承包后,對農戶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這就是農村現在有的家庭一人擁有幾十畝地,而有的家庭人均土地不到一畝的原因。這個政策一直持續到第二輪承包期到期。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女性也分到了土地,女性不管出嫁后,可在婆家或父母家選擇一方分到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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