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哪些土地要經國務院批準2025,征收以下哪些土地需要國家批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征收以下土地需要由國務院批準:一、永久基本農田。這是對基本農田實施特殊保護的體現,確保國家的糧食安全和農業生產的穩定。任何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征收以下土地需要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
這是對基本農田實施特殊保護的體現,確保國家的糧食安全和農業生產的穩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確需征收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準。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這一規定是對除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其他耕地進行保護,當征收面積超過三十五公頃時,需由國務院批準。這是為了防止地方政府濫用征地權力,過度征收耕地,從而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和農業生產的穩定。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對于非耕地類型的土地,如林地、草地、未利用地等,當征收面積超過七十公頃時,同樣需要由國務院批準。這一規定旨在確保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防止因過度開發而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
需要注意的是,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此外,征收農用地的,還應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綜上所述,征收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以及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均需要由國務院批準。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征收以下土地需要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法律分析:如果是基本農田,或者是超過三十五公頃的耕地以及其他超過七十公頃的土地征收,需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也就是說,征收基本農田、較大規模的耕地及其他土地是需要經過國務院批準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法律分析: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一、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什么條件1、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的條件如下:(1)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有權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2)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3)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于農業。二、土地征用的程序是什么土地征用的程序如下:1、申請。按照國家規定,列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或者準許建設的國家建設項目,經過批準,建設單位方可申請用地;2、選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核;3、商定補償安置方案。用地范圍及建設面積估算之后,土地管理部門應組織建設單位、被征地單位以及有關單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4、劃撥建設用地。建設用地的申請,依照法定批準權限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給建設用地批準書;5、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
法律分析:征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需要由國務院批準。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也就是說,征收基本農田、較大規模的耕地及其他土地是需要經過國務院批準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哪些土地需要征收
●征收土地必須經哪個部門審批
●征收土地必須經誰批準
●土地征收必須通過國家
●征收土地必須經什么批準
●征收土地要經過什么部門的批準
●土地征收必須經什么部門批準
●土地征收必須經過批準
●土地征收的必須經誰批準
●征收土地誰批準
●征收以下哪些土地需要國家批準的
●征收以下哪些土地需要國家批準的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誰批準
●征收下列土地的哪項無需國家
●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須經批準
●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須經什么批準
●征收以下哪些土地需要國家批準呢
●征收以下哪些土地需要國家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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