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潼征收房屋怎么補償的2025,2023年最新陜西省西安市臨潼區征地補償標準,陜西省征地補償標準中,把全省區片綜合地價共劃分457個區片,12個市(區)的平均值為每畝66752元;劃分征地統一年產值區片405個,11個市(不含楊凌示范區)的
陜西省征地補償標準中,把全省區片綜合地價共劃分457個區片,12個市(區)的平均值為每畝66752元;劃分征地統一年產值區片405個,11個市(不含楊凌示范區)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平均值為每畝41705元。
陜西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及區片綜合地價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征地管理,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省政府決定對2010年制訂的《陜西省征地統一年產值平均標準及區片綜合地價平均標準》(以下簡稱《征地補償標準》)予以更新并重新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實做好新《征地補償標準》的實施工作
《征地補償標準》是綜合補償標準,是征收補償集體土地的重要參考依據,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構成,不含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社會保障費用。各市(縣、區)政府務必于2018年11月30日前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具體征地補償標準(公布到各個片區)。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提高對新征地補償標準重要性的認識,認真組織做好新征地補償標準實施工作。對于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由各地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公布實施。省上統征的國家和省重點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設項目,其征地補償標準以新公布的標準為基礎,結合各地實際,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認真做好新舊《征地補償標準》的銜接工作
各地要周密組織,統籌做好新征地補償標準實施后的各項工作,針對新征地補償標準實施后可能發生的情況和問題,制訂工作預案,防止因實施新征地補償標準引發矛盾。要加強政策解釋,積極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支持,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確保新征地補償標準順利實施。實施征地過程中,要嚴格履行告知、確認、聽證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申訴權,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
三、加強對實施新《征地補償標準》的監督
征地補償工作政策性強,事關廣大農民群眾切身利益,各市(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級監察、自然資源、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審計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實施工作的監督檢查,防止弄虛作假和侵害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情況發生。省自然資源廳要加強對各地實施新征地補償標準工作的指導,做好有關政策和技術問題的宣傳解釋工作,對報批的建設用地要嚴格把關,遇有重大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各市(縣、區)政府要按照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原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可以2-3年適時對新公布的征地補償標準進行修訂,報省政府批準。
《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省征地統一年產值及區片綜合地價平均標準的通知》(陜政辦發〔2010〕36號)同時廢止。
法律分析:統一年產值平均標準:1356元/畝;平均補償倍數:27倍;平均標準:36622元/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法律分析:1、征地補償費(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35000元/畝,由涉及市、縣(區)政府按照當地實際情況細化分解并公布后按照公布標準執行區和城市規劃控制區可參照同區域在建同類重點項目補償標準執行。2、林(草)地補償費(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5%林地管理費)12000元/畝,退耕還林地按32000元/畝補償(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林木補償費和5%林地管理費)。3、青苗補償費1200元/畝。4、砍移樹木補償費:園地成片樹木6000—18000元/畝(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畝他土地上零星樹木2000元/畝。5、建筑物拆遷補償:房屋(含窯洞)拆遷按土木房(含土窯)350—450元/㎡、磚木房500—650元/㎡、磚混房(含磚、石窯洞)700—950元/㎡進行補償,其他建構筑物拆遷按當地縣級以上政府現行補償標準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法律分析:
統一年產值平均標準:1356元/畝;平均補償倍數:27倍;平均標準:36622元/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法律分析: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被征收單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一被安置農業業人口的安置補助標準為行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頃最高安置補助不得超過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法律分析:
1.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3.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3.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4.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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