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拆遷協議屬于物權糾紛嗎2025,拆遷糾紛屬于物權糾紛嗎,拆遷糾紛既可能涉及物權糾紛,也可能涉及合同糾紛,具體取決于糾紛的性質。一、如果拆遷糾紛是因為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產生的,這通常涉及到政府的行政行為,對此類糾紛不服的,一般屬于行
拆遷糾紛既可能涉及物權糾紛,也可能涉及合同糾紛,具體取決于糾紛的性質。
一、如果拆遷糾紛是因為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產生的,這通常涉及到政府的行政行為,對此類糾紛不服的,一般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提起的訴訟。
二、如果拆遷糾紛是源于拆遷補償協議的履行問題,如一方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那么這屬于合同糾紛,可以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
綜上所述,拆遷糾紛的性質可能因具體情況而異,既可能是物權糾紛(如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也可能是合同糾紛(如拆遷補償協議的履行問題)。因此,在選擇解決途徑時,應根據糾紛的具體性質來確定是提起行政訴訟還是民事訴訟。
一、拆遷官司屬于物權糾紛嗎?
拆遷引發的糾紛可能包括很多類型,例如:征收決定違法引發的糾紛、拆遷房屋安置補償協議引發的糾紛等等,較為常見的糾紛類型為行政糾紛,與房屋產權糾紛無關。但是如果在拆遷過程中,就被征收房屋的產權問題存在爭議,就有可能涉及房屋產權糾紛,需要通過訴訟的方式確認房屋的所有權。房屋產權糾紛只是可能發生于拆遷中的一種糾紛情形,二者不能劃等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二、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房屋拆遷糾紛的處理方式是什么?
1、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約定房屋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合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應當通過司法、仲裁途徑來解決。
2、如果拆遷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拆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3、如采取仲裁方式,拆遷當事人必須自愿達成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包括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糾紛前或糾紛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委員會的選擇由當事人協議確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沒有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當代的社會,因為拆遷所發生的糾紛還是比較多的,當然的一旦發生的具體的糾紛,就應當通過合法的方式來解決,比如說對于行政機關所作出的拆遷的決定不服的,這是屬于行政方面的一些糾紛,所以是需要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方式解決。
法律分析:征地拆遷糾紛屬于何種糾紛,要看具體情況而言。當事人因不服征地拆遷補償而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糾紛屬于行政糾紛。因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個人與個人,或者個人與其他單位之間的糾紛,屬于民事糾紛,屬于民事訴訟受案范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一、拆遷糾紛屬于什么案件1、拆遷糾紛屬于什么案件,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具體如下:(1)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是民事案件;(2)只有拆遷單位與被拆遷人沒有達成拆遷協議,沒有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的,拆遷行政部門作出拆遷決定,被拆遷人對拆遷決定不服,向法院起訴的,才是行政案件。2、法律依據:《拆遷裝修賠償》第二十五條拆遷人應當按本章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補償。拆遷補償可以采用貨幣補償方式,也可以采用房屋補償方式。二、房屋拆遷合同糾紛案件怎么舉證1、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工商注冊登記資料或社團法人登記證等;(3)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的名稱在訟爭法律事實發生后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2、證明房屋拆過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被拆遷人應提交的證據有:(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證;(2)證明被拆除房屋的結構、房屋的性質、房屋的建筑面積等證據;(3)當被拆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所有人和主張權利的被拆遷人不同時,還須提交證明被拆遷人對于被拆除房屋享有接受賠償安置權利的證據;拆遷人應提交的證據有:(1)拆除房屋許可證;(2)房屋拆遷公告;(3)原地新建建筑物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工程竣工驗收證明;(4)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積查丈報告;(5)房屋拆遷賠償協議;(6)向被拆遷人支付現金賠償金、過渡期安置補助費、房屋搬遷費、電話遷移費等費用的憑證;(7)提供過渡期臨時用房給被拆遷人的證據;(8)用以安置被拆遷人的房屋平面圖、建筑面積竣工查丈報告等。3、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有具體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詳細的計算清單。
法律分析:概括性來講,征收拆遷是行政行為,其消滅的是
被拆遷人的物權。因為物權的消滅或者轉移產生的補償。如果僅從上述題目,應當是屬于物權范疇。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拆遷引發的糾紛可能包括很多類型,例如:征收決定違法引發的糾紛、拆遷房屋安置補償協議引發的糾紛等等,較為常見的糾紛類型為行政糾紛,與房屋產權糾紛無關。但是如果在拆遷過程中,就被征收房屋的產權問題存在爭議,就有可能涉及房屋產權糾紛,需要通過訴訟的方式確認房屋的所有權。房屋產權糾紛只是可能發生于拆遷中的一種糾紛情形,二者不能劃等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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