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強拆能追究領導責任嗎2025,強拆確認行政違法后怎么追究,強拆確認行政違法后,可以從行政和刑事兩個方面進行追責。一、行政追責行政處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于未遵守法定程序、超越權限或無正當理由等導致強拆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上級人民政
強拆確認行政違法后,可以從行政和刑事兩個方面進行追責。
一、行政追責
行政處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于未遵守法定程序、超越權限或無正當理由等導致強拆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可以責令其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同時,可以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如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相關執照證照等。
行政賠償:如果強拆行為給被拆遷人造成了損失,被拆遷人有權向國家機關提出行政賠償申請。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條,因違法強拆造成的損失,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刑事追責
如果違法強拆行為構成犯罪,如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實際追責過程中,需要依據具體案件情況進行權衡和裁量,遵循法律程序和原則,確保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和人權價值得到維護。
綜上所述,強拆確認行政違法后,可以通過行政處罰、行政賠償以及刑事追責等方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在此過程中,應嚴格遵循相關法律程序和原則,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法治秩序。
拆遷人非法拆遷的,根據《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的規定,由所在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拆遷人停止拆遷,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1、對于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而進行野蠻拆遷的拆遷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規定:“對野蠻拆遷,嚴重侵犯居民利益的行為,要堅決制止,情節嚴重的,要取消其相應資格,依法嚴肅處理。”因此,擅自強制拆遷有被吊銷拆遷資質、停止拆遷、影響土地使用權行使的風險。
2、如果拆遷人自己或糾集社會閑散人員,以吵鬧、辱罵等方式干擾居民正常生活以達到趕走被拆遷人的目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拆遷人通過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干擾被拆遷人正常生活的;強制進入被拆遷人住宅搬走其財產,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毆打被拆遷人造成輕微傷害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拆遷人可能會被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事實上,我國法律對拆遷程序有著明確的規定,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的相關規定,拆遷應履行下列程序:
首先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協商不成,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調解;調解不成,則由管理部門作出裁決。在裁決限定的搬遷期限過后,被拆遷人仍未自動搬遷的,由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強制執行的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對于符合條件的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聽證,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后,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
政府部門對申請審查核實后作出準予行政強制拆遷的決定,并責成相關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實施。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收到決定后,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作好證據保全工作。執行機關要將拆遷過程記入筆錄,由各方簽名或蓋章。如此,合法的拆遷程序才算完結。
誠然,“法定強制拆遷程序復雜、耗時較長”等客觀因素,但拆遷糾紛涉及面大,牽扯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是全社會的關注焦點,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拆遷和解決糾紛,最大限度減少不必要成本和風險;也希望更多的業主能拿起法律武器,通過正當的手段和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目前對于非法強拆的行為,大都表現為拆遷單位對于被拆遷方進行恐嚇或者是脅迫的方式,或者采取停水停電等方式來強迫被拆遷人進行搬遷,由此而涉嫌的行政責任,可以進行警告,行政拘留以及罰款。并且責令停止目前的行為。
法律分析:強制拆遷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違法的,所以是否合法,要依據具體的情況而定,按法律的規定強制拆遷的,才是屬于合法的行為。比如暴力強拆的行為,肯定是違法的。我國法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強拆行政違法的追究,是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強拆補償的規定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法律分析: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違法拆遷的應當賠償。《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3項規定,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請求國家賠償的,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或者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一并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決定是否賠償,對于不賠償決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機關違法強制拆除原告房屋,人民法院判決予以行政賠償時,賠償標準不得低于原告依照征收補償方案可以獲得的征收補償標準。原告請求賠償依照征收補償方案可以獲得的獎勵,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對于違法強拆行為,可以從行政和刑事兩個方面進行追責。行政追責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賠償;刑事追責則需具備犯罪構成要件,如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對于違法強拆行為,可以從行政和刑事兩個方面進行追責。行政追責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賠償。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對于未遵守法定程序、超越權限、無正當理由等導致強拆的單位和責任人,可以給予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有關執照證照等行政處罰措施。同時,被拆遷人也有權向國家機關提出行政賠償申請,獲得相應經濟補償。刑事追責則需具備犯罪構成要件。如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故意傷害罪,則是指故意以暴力等方法對他人身體造成損傷或者健康損害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實際追責過程中,需要依據具體案件情況進行權衡和裁量,遵循法律程序和原則,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和人權價值。如果強拆過程中出現了人員傷亡事件,如何追究責任?如果強拆過程中出現了人員傷亡事件,不僅可以從行政和刑事兩個方面進行追責,還可以依據民事賠償相關法律規定,對施工單位、拆遷單位等依法進行民事賠償。受害人或者家屬可以向有關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司法途徑獲得相應賠償。對于違法強拆行為,可以從行政和刑事兩個方面進行追責,同時也可依據民事賠償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追責。在追責過程中,需嚴格遵循相關法律程序和原則,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和人權價值。【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強拆能追究領導責任嗎怎么處理
●違法強拆能追究領導責任嗎
●違法強拆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
●違法強拆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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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拆確認行政違法后怎么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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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強拆違法后怎么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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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拆行政程序違法 賠償
●強拆確認違法后 直接起訴國家賠償
●強拆算行政處罰嗎
●強拆是行政處罰還是行政強制措施
●強拆確認違法怎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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