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庭院怎樣補償2025,城中村區位補償怎樣計面積,城中村區位補償的面積計算主要涉及到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面積測定。具體計算方式如下:一、土地面積計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前,應進行擬征
城中村區位補償的面積計算主要涉及到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面積測定。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一、土地面積計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前,應進行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這包括土地面積的調查。因此,補償面積將基于這些調查結果來確定。
土地面積通常按照實際占地面積來計算,包括建筑物基底面積、院落面積等。
二、房屋面積計算
房屋面積計算主要涉及到建筑面積和附屬設施面積。建筑面積包括房屋主體結構面積,如居住面積、廚房、衛生間等。附屬設施面積則包括如車庫、倉庫、庭院等附屬建筑物的面積。
在拆遷補償過程中,房屋面積一般通過現場勘查測定,并結合相關權屬證明材料來確定。
三、補償方式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補償方式主要包括產權置換和貨幣補償。產權置換即提供與被征收房屋價值相當的房產作為補償;貨幣補償則是根據被征收土地和房產的估值給予相應的現金補償。具體的補償方式會在征收公告中明確,并會在與被征收人簽訂的補償協議中詳細規定。
綜上所述,城中村區位補償的面積計算主要基于土地和房屋的實際占地面積,并結合相關的法規和政策來確定具體的補償方式和標準。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城中村房屋進行拆遷時,一般是按房產證上記載的面積進行補償的,如果沒有房產證的,一般按實際面積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一、拆遷行政訴訟的概念
關于房屋拆遷糾紛的行政訴訟,是拆遷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拆遷當事人和其他拆遷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拆遷糾紛案件的活動以及在這些活動中所產生的法律關系的總和。
拆遷行政的上述定義包含了以下幾個要件:
第一,拆遷行政訴訟的原告是拆遷人或被拆遷人以及與拆遷活動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人員或組織,被告則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拆遷管理部門,這也是人們通常所說的行政訴訟的主體特定性。
第二,拆遷行政訴訟的客體是拆遷管理機關的針對拆遷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拆遷行政訴訟是由拆遷當事人或參與人認為拆遷管理機關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引起的。這里的關鍵是認為而非確實存在侵權。是否存在侵權是訴訟中解決的問題,起訴時只要原告主觀上認為就行了。
第四,拆遷行政訴訟不同于拆遷糾紛的行政裁決之處在于其“司法性”,是一種司法活動,必須是在國家審判機關的主導下進行的活動。
第五,拆遷行政訴訟不僅是指人民法院和訴訟參與人為解決拆遷行政糾紛所進行的活動,而且還包括在這種活動中,人民法院和訴訟參與人之間發生的訴訟法律關系。由此,方能更準確地把握拆遷行政訴訟的內在規定。
依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對城中村進行改造的,一般是按被拆遷房屋的實際面積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一、拆遷過渡期補償房租的計算
1、農房安置方式農房安置實行貨幣化安置或現(建)房安置,被安置對象可自主選擇安置方式。
允許被安置戶部分人選擇貨幣化安置,部分人選擇現(建)房安置。鼓勵貨幣化安置。選擇現(建)房安置的,嚴格按78號令的有關標準進行安置。安置房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相對集中選點修建。
2、農房搬遷及獎勵(僅做參考)
(一)選擇貨幣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獎勵。
(二)選擇貨幣化安置或現(建)房安置方式,自拆遷通知之日起10日內簽訂安置協議并交出舊房的,按3000元/人獎勵;20日內簽訂安置協議并交出舊房的,按1000元/人獎勵;超過20日的不予獎勵。
(三)選擇現(建)房安置需過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發給過渡費。被安置人員在農房拆遷單位的安置通知時限內未入住的,停發過渡費。
(四)一個安置戶中部分人員選擇貨幣化安置、部分人員選擇現(建)房安置方式的,以原證載住房戶的人均面積為基數,對其中選擇貨幣化安置的人員按規定給予獎勵。
(五)選擇現(建)房安置方式的,原《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人均面積不足35m2的,仍按78號令及本意見的有關標準結算。在征地單位規定時限內一次性結清房屋補差款的,征地單位可按50%優惠結算該補差款。
3、農轉非人員配偶的住房安置及婚嫁生育人口住房安置的確認
凡具有五城區及高新區非農業正住戶口,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經所在單位證明未參加房改或在他處無住房的“農轉非”人員的配偶,納入住房安置人數計算,其補償安置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行貨幣化安置的,以其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所載正房面積為依據進行結算:原有住房人均面積不足35m2的,按人均35m2給予補償,不足部分以相鄰區位經濟適用房標準價格扣減300元/m2進行結算;原有住房面積超出人均35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300元/m2給予補償。
(二)實行現(建)房安置的,以其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所載正房面積為依據進行結算:原有住房面積超過人均35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最高不超過300元/m2的建設成本價給予補償;原有住房面積達到人均35m2,但所安置的房屋不足人均35m2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單位按600元/m2予以補助;原有住房面積不足人均35m2而按人均35m2安置的,超出部分按900元/m2購買;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m2的,超出部分由被人員按當時當地的商品房指導價格購買。
(三)征地公告后,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必須具有征地范圍內正住戶口,方可作為安置對象。其轉非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
城中村改造中土地補償以土地使用證、宅基地使用權證書或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國土部門房屋測繪數據為基礎計算,具體依據我國現行法律和當地政策情況而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依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對城中村進行改造的,一般是按被拆遷房屋的實際面積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一、拆遷過渡期補償房租的計算
1、農房安置方式農房安置實行貨幣化安置或現(建)房安置,被安置對象可自主選擇安置方式。允許被安置戶部分人選擇貨幣化安置,部分人選擇現(建)房安置。鼓勵貨幣化安置。選擇現(建)房安置的,嚴格按78號令的有關標準進行安置。安置房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相對集中選點修建。
2、農房搬遷及獎勵(一)選擇貨幣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獎勵。(二)選擇貨幣化安置或現(建)房安置方式,自拆遷通知之日起10日內簽訂安置協議并交出舊房的,按3000元/人獎勵;20日內簽訂安置協議并交出舊房的,按1000元/人獎勵;超過20日的不予獎勵。(三)選擇現(建)房安置需過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發給過渡費。被安置人員在農房拆遷單位的安置通知時限內未入住的,停發過渡費。(四)一個安置戶中部分人員選擇貨幣化安置、部分人員選擇現(建)房安置方式的,以原證載住房戶的人均面積為基數,對其中選擇貨幣化安置的人員按規定給予獎勵。(五)選擇現(建)房安置方式的,原《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人均面積不足35m2的,仍按78號令及本意見的有關標準結算。在征地單位規定時限內一次性結清房屋補差款的,征地單位可按50%優惠結算該補差款。
3、農轉非人員配偶的住房安置及婚嫁生育人口住房安置的確認凡具有五城區及高新區非農業正住戶口,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經所在單位證明未參加房改或在他處無住房的“農轉非”人員的配偶,納入住房安置人數計算,其補償安置按下列規定辦理:(一)實行貨幣化安置的,以其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所載正房面積為依據進行結算:原有住房人均面積不足35m2的,按人均35m2給予補償,不足部分以相鄰區位經濟適用房標準價格扣減300元/m2進行結算;原有住房面積超出人均35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300元/m2給予補償。(二)實行現(建)房安置的,以其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所載正房面積為依據進行結算:原有住房面積超過人均35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最高不超過300元/m2的建設成本價給予補償;原有住房面積達到人均35m2,但所安置的房屋不足人均35m2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單位按600元/m2予以補助;原有住房面積不足人均35m2而按人均35m2安置的,超出部分按900元/m2購買;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m2的,超出部分由被人員按當時當地的商品房指導價格購買。(三)征地公告后,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必須具有征地范圍內正住戶口,方可作為安置對象。其轉非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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