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拆遷要判決嗎2025,國家工程可以強拆需要法院裁決嗎,國家工程進行強拆確實需要法院裁決。一、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國家工程在征收過程中,如果與被征收人無法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由房屋征收部
國家工程進行強拆確實需要法院裁決。
一、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國家工程在征收過程中,如果與被征收人無法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二、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且未按照補償決定搬遷,那么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意味著,國家工程進行強拆前,必須經過法院的裁決。
三、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也明確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這進一步證實了國家工程強拆需法院裁決的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國家工程進行強拆前,需遵循相關法律程序,包括與被征收人協商、作出補償決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步驟。其中,法院裁決是強制拆除前的必要環節。
法院規定不再執行強拆的法律思考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對北京市高院關于違法建筑物等強制拆除問題作出批復稱,對涉及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的強制拆除,法律已經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最高法行政審判庭負責人透露,所謂“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涉及城鄉建設、土地管理、環境保護、水資源管理、交通管理、廣告管理、民政管理等多個領域,就強制拆除而言,不同法律的內容不盡相同。有的法律明確授權行政機關強制執行(如城鄉規劃法、水法等),有的規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土地管理法、環境保護法等)。最高法方面稱,從目前法律規定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因此,對涉及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的強制拆除,法律已經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消息傳來,令人興奮也令人擔憂。令人興奮的是:今后,行政機關強拆不能再申請法院,假借司法的名義和國家的名義欺壓百姓,損害百姓利益;法院從站在與民爭利的行政機關和開發商處脫身出來,有利于法院的公信力和司法權威的樹立;強拆法院不再受理有利于法院執行干警的人身不再受傷害;有利于法院真正回歸為人民法院的國家法器和社會矛盾解決的最后一道防線的中立、權威的法律屬性;行政機關和開發商的強拆,在法律上、權威上、權力上、地位上和力量上的優勢大為降低;一切后果和責任由行政機關和開發商承擔,促使行政機關和開發商認真對待,減少了違法強拆的可能性和幾率。同時,令人擔憂的是:脫離了司法審查的強拆,會使得行政機關和開發商更加無所顧忌,更加肆無忌憚的利用各種非法手段和現有的執行力量,如城管、黑社會人員等進行暴力強拆,會出現更多的無法無天的傷天害理事件;哪里有壓迫,哪里就有反抗,預計今后隨著城鎮化大規模經濟結構調整的國策推行,有些地方會出現更加駭人聽聞的事件,群眾的反抗強拆的方式和行為也會上升到一個新高度,形成新的利益格局。
根據相關規定,以下情況不得作出準予執行裁定:
(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三)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
(四)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五)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六)超越職權;
(七)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因此,凡存在以上情況的,準予執行裁定是違法的,被征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訴。
第二,被司法強拆之后,強拆違法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一、違法強拆是指什么
非法拆遷,即拆遷人在無合法手續的情況下將被拆遷人的房屋拆遷,非法拆遷一般都是強制并帶有黑社會性質,也有三更半夜偷偷摸摸的將別人的房產非法拆除。
非法拆除毀壞他人房屋的行為和我國《刑法》故意毀壞財物罪相抵觸,我國《刑法》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但非法拆遷者往往得不到法律的制裁。
非法強拆的一般維權方式如下:
1、在面臨非法侵害威脅時,正式書面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保護請求,并保留送達回執。
2、在遭受侵害時立即報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偵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4、在適當時機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為的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5、訴訟不是目的是手段,通過訴訟的方式推動糾紛的解決,取得合理的補償。
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47條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該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人民警察的任務之一是“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不一定,強制拆遷并不一定必須由法院完成。但采取司法強拆時需要通過法院。如果當事人不履行行政機關強拆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司法強拆。所謂司法強拆,就是指由法院作為強拆主體實施對公民房屋的拆除行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新條例實施后,按照原條例作出的裁決,如果沒有行政強拆的,也一律由法院強制執行。
實施司法強拆要符合規定的條件:
根據《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法院應當對下列三個要件進行審查:
1、申請人是否適格。申請人應為“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其余主體均無申請法院強拆的權利。
2、申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該征收補償決定是否尚在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內,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與“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是并列關系。即,當此二者同時滿足時,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則無權直接申請司法強拆。由此可見,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已成為司法強拆的阻卻性事由。
3、被申請人是否履行法定義務。征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是否屆滿,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遷的事實。任何強制執行的前提均是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在司法強拆過程中,同樣需要具備這一事實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動履行補償決定,則司法強拆即失去了事實基礎。
只有當上述三個條件均滿足的情況下,司法強拆程序方得以啟動。
一、司法強拆的法律程序是怎樣的
關于司法強拆的法律程序應該具體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中,在這里,《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征收的決定以及補償決定作為具體的行政行為與該上述司法解釋的具體行政行為應屬同一概念范疇。
按照該解釋的規定,強拆作為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的形態有兩種情形:一種是非訴執行,一種是訴訟執行。對應有兩種程序。而非訴執行分為行政機關申請強拆及權利人申請強拆兩種情形。申請的時效應遵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八條、九十條之規定。該解釋具體規定了受理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及不予執行的情形。執行的機構有法院的專門非訴執行機構完成。而訴訟執行主要是指具體行政行為被依法提起訴訟后,待裁判文書生效以后由法院的執行機構執行的情形。在該解釋的第八十四條、八十五條均有體現。
被拆遷人最大限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被拆遷人提出執行異議時,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序提起,法院應就此執行異議進行審查或舉行聽證,并最終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
新的《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后,法院面臨著司法強拆的巨大壓力,完全按照上述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的規定來執行房屋強拆的任務,顯然力不從心,實踐效果未必如意,法院有必要進行司法執行方式上的創新,而這有必要有新的司法解釋予以規定。人們正拭目以待。在此,提醒被拆遷人,從法律的程序上來講,在司法強拆的最后階段提起執行異議,以此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顯然缺少力度。應該及早采取救濟措施,越早越好。
通過法院判決可以強制拆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新條例實施后,按照原條例作出的裁決,如果沒有行政強拆的,也一律由法院強制執行。
實施司法強拆要符合規定的條件:
根據《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法院應當對下列三個要件進行審查:
1、申請人是否適格。申請人應為“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其余主體均無申請法院強拆的權利。
2、申請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該征收補償決定是否尚在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內,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與“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是并列關系。即,當此二者同時滿足時,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則無權直接申請司法強拆。由此可見,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已成為司法強拆的阻卻性事由。
3、被申請人是否履行法定義務。征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是否屆滿,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遷的事實。任何強制執行的前提均是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在司法強拆過程中,同樣需要具備這一事實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動履行補償決定,則司法強拆即失去了事實基礎。
只有當上述三個條件均滿足的情況下,司法強拆程序方得以啟動。
一、違建強拆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違規建筑強拆程序:
(一)行政機關對需要強制拆除的違規建筑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應當履行拆除義務,對拆除決定不服的,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三)當事人不提出異議,也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法律主觀:1、申請人是否適格。申請人應為“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其余主體均無申請法院強拆的權利。 2、申請期限是否 符合法律規定 。該 征收補償決定 是否尚在當事人 提起行政復議 或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內,或者是否已被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法律客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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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宋凱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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