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遼陽市農村房屋拆遷補償2025,遼寧沈陽辦案,房屋征收每平只給七八百,周圍房價一兩萬,遼寧沈陽辦案,房屋征收每平只給七八百,周圍房價一兩萬
沈陽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的征收補償如下:
所征區(qū)片綜合地價是指法律規(guī)定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基準對象為一般農用地。以此為基礎,按照建設用地1.0、未利用地0.8;基本農田1.2進行調整。在實施征收中不得降低補償標準。
被征收土地上有附著物和青苗的,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權人應另行補償,補償標準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依法收回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和職工安置按照《國土資源部、農業(yè)部關于加強國有農場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見》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等需要臨時使用集體土地、國有農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按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的15%給予補償。
各區(qū)、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公布新的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加強政策宣傳解釋工作,妥善解決實施中的有關問題,確保新的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順利實施。
二、具體的補償費用及程序是什么?
(一)征地補償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二)其他稅費
1、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菜地開發(fā)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guī)定使用。
4、耕地占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tǒng)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jiān)督驗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況。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
3、組織征地聽證。
4、簽訂征地補償協(xié)議。
5、公開征地批準事項
6、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
(四)、房屋地上物補償標準
1、房屋補償標準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3300元。
搗(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2800元。
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補償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著物補償標準
倉房每平方米補償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補償165元。
沼氣池每個補償4600元。廁所每平方米補償190—300元。
豬雞舍每平方米補償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補償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補償180—330元。
磚石墻每延長米補償190元。
格柵(含工藝格柵欄)每延長米補償450元。
大門樓每個補償2400元。
飲用水井(含壓水設備)每眼補償1000元。
農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設備)每眼補償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設備)每眼補償3萬元。
排水管(塑料管、鑄鐵)每延長米補償80—150元。
電話移機補助費每戶200元。
有線電視遷移補助費每戶300元。
墳每座補償5000元。
3、異地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地、配套設施、租房費等)每戶2萬元。
(五)、征占林木補償標準
1、林木補償標準
(1)楊、柳、榆、槐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元;
4—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32000元。
(2)柞樹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24000元。
(3)紅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畝補償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畝補償1680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26000元。
(4)落葉松林木補償費
1—3年平均每畝補償150000元;
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0—130000元;
法律分析:
各地拆遷補償政策均由各市、地、縣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房屋拆遷補償的,一般按照平方米單價計算;拆遷房補償:房屋補償費+周轉補償費+獎勵性補償費,房屋補償費是按照平方米計算,周轉補償費是每月按人頭來計算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qū)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yè)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各地拆遷補償政策均由各市、地、縣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房屋拆遷補償的,一般按照平方米單價計算;拆遷房補償:房屋補償費+周轉補償費+獎勵性補償費,房屋補償費是按照平方米計算,周轉補償費是每月按人頭來計算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qū)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yè)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
1、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準進行補償。
(一)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外單獨選址的屬于公益事業(yè)和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項目,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7倍;其他項目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至10倍。
(二)征收耕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每公頃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依照上述規(guī)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2、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準進行補償。
(一)征收林地、草地、葦塘、養(yǎng)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等農用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補償。
(二)征收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或者公益事業(yè)、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和農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體所有土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7倍補償。
(三)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及未利用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補償。
(四)征收集體打谷場、曬場等生產用地,按照原土地類別的補償標準補償。
征收林地、草地、葦塘、養(yǎng)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以及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收前2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
征收未計征農業(yè)稅的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打谷場等土地,不給予安置補助。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按下列標準執(zhí)行。
(一)附著物按其價值和實際損失給予補償;
(二)青苗補償費按一茬作物的產值計算。
自征地公告發(fā)布之日起,突擊栽種的樹木、青苗和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等,不予補償。
因此,關于土地征收涉及的補償主要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特殊情況下,或許還會涉及到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事實上,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就是咱們常說的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
4、遼寧省國土廳發(fā)布了最新的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以供參考。
2015年12月30日,遼寧省國土資源廳為了做好土地征收工作,保障建設用地需要,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調整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遼政發(fā)〔2015〕21號)和《關于開展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調整工作的通知》(遼國土資發(fā)〔2015〕190號)精神,各市(縣)批準公布了新的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表格目前可能下載不了,建議沈陽百姓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獲取),經省政府同意,就實施新的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有關問題作出如下通知:
(一)本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是指法律規(guī)定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建設用地、未利用地以此為基礎按以下系數調整:建設用地1.0;未利用地0.8。在實施征地中不得降低補償標準。
(二)被征土地上有附著物和青苗的,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權人應另行補償,補償標準由各設區(qū)市政府按照有關規(guī)定制訂。
(三)依法征收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補償費的80%歸被征地農戶,20%歸集體經濟組織;征收集體經濟組織未發(fā)包以及實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補償費全部歸集體經濟組織,由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分配或使用。
(四)依法收回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和職工安置按照《國土資源部、農業(yè)部關于加強國有農場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fā)〔2008〕202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五)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六)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等需要臨時使用集體土地或國有農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按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的15%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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