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糾紛怎么辦征遷手續2025,拆遷糾紛一方不到場要怎么樣辦征遷手續,在拆遷糾紛中,如果一方不到場,征遷手續的辦理可能會受到一定影響,但仍可依法進行。一、對于拆遷方(通常是政府或相關部門)來說:應遵循《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的
在拆遷糾紛中,如果一方不到場,征遷手續的辦理可能會受到一定影響,但仍可依法進行。
一、對于拆遷方(通常是政府或相關部門)來說:
應遵循《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的規定,確保征收房屋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在拆遷過程中,應充分履行告知義務,確保被拆遷方了解拆遷的相關事宜,包括拆遷的目的、補償標準、拆遷時限等。
如果被拆遷方拒絕到場或無法聯系到,拆遷方可以依法進行公告送達,并在公告期滿后依法實施拆遷。
二、對于被拆遷方來說:
如果因故不能到場參與征遷手續的辦理,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相關事宜。被委托人需攜帶有效的委托證明和被拆遷方的身份證明。
被拆遷方應關注拆遷公告和通知,確保自己了解拆遷的進展和權益。
如果對拆遷方案或補償標準有異議,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的來說,在拆遷糾紛中,無論哪一方不到場,都應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拆遷工作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如有需要,可以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規劃部門(規劃局)提供待拆遷開發土地位置、范圍、使用性質和規劃管理的經濟技術指標;開發企業了解相關控制性詳細規劃、各項經濟技術指標及相關公建配套設施要求。
2、土地管理部門(國土局)采用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出讓土地;開發企業通過競爭方式獲得土地開發權。
3、開發企業與國土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4、開發企業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規劃部門申請建設工程選址,取得《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
5、開發企業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的申請》凍結申請。
6、開發企業向市、縣房屋拆遷管部門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7、拆遷管理部門應從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同時公布《房屋拆遷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
8、在拆遷期限內,被拆遷房屋未租賃的,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拆遷事宜(協商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房屋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期限等);協商一致的,雙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被拆遷房屋已被租賃且租賃協議未解除的,由拆遷人、被拆遷人、承租人三方協商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一、什么方法可以解決房屋拆遷糾紛
1、司法強制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行政強制或司法強制只能選一種。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請或申請強制拆遷,必須非常慎重。
2、行政訴訟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的約定的搬遷期內拒絕搬遷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拆遷補償訴訟時效自行政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拆遷糾紛一方不愿拆怎么辦?
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拆遷部門強制拆遷時,被拆遷人對強制拆遷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需要明確的是,政府實施土地征收和拆遷工作,是根據城市的整體建設和規劃設計來進行的,不可能因個人不同意拆遷而更改城市總體建設規劃。
如果拆遷的主體是政府,政府進行拆遷一般是為了國家的發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它的拆遷是具有強制性的。在政府制定補償決定時,被拆遷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進行搬遷,也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作出房屋拆遷決定了人民政府是有權利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的。
如果拆遷的主體是開發商,它的拆遷是沒有強制性的。如果被拆遷人拒絕拆遷,開發商只能通過協商或者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問題,是絕對不可能進行強制拆遷的。
產生拆遷糾紛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處理,如果開發商通過法院勝訴了,可以由法院執行強制,其他人不能強拆。按現行法律法規,拆遷只有法院有權強制執行。當然如果被拆遷方的建筑物本身不合法,有關的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權限執法。被拆遷人仍舊不同意拆遷的,拆遷部門強制拆遷時,被拆遷人對強制拆遷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哪些部門可以實施強拆行為?
1、對于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2、對于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經人民法院裁定準予組織強拆;
3、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規定強制執行。
4、對于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已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經過司法訴訟,已產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除以上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實施房屋強拆。
拆遷糾紛一方不去簽字可以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是提出行政復議。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一家人遇拆遷糾紛不簽字可以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房屋拆遷協議上需要戶主簽字,戶主過世了,那么需要產權繼承人去做個公證,讓其中的一個人簽定這個協議。房屋拆遷協議首先是協議的一種,協議也就是合同,合同必須有當事人,當事人一般最少有兩個當事人。戶主就是當事人之一,戶主不簽字該協議是無效的。
一、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需要什么材料
(1)征收決定及公告;
(2)被征收房屋的權屬調查資料,涉及產權不明確的可提供查證和公告資料;
(3)選擇評估機構、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報告和影像資料;
(4)不少于3次與行政相對人的協商(談話)記錄或產權不明相關調查和證據材料;
(5)根據征收補償方案對行政相對人書面征求補償方式的選擇意見,并附擬定的補償、安置方案結算告知書及送達回執;
(6)安置用房的權屬證明和評估報告或者結算價格;
(7)產權調換安置房為期房的,應提供臨時過渡用房證明,明確臨時過渡用房的地點、層次和面積;
(8)依法地方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一、拆遷糾紛一方不簽字怎么辦
拆遷產權糾紛一方不簽字的,可以選擇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一般是實施拆遷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被拆遷的行政相對人之間簽訂的,所以該糾紛屬于行政外部糾紛,可以采取行政訴訟的方式處理。
遇拆遷糾紛不簽字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不在拆遷協議上簽字的后果是拆遷機構不得對為簽字的行為人的建筑進行強制拆遷,否則被拆遷戶有權向公安機關進行報警,由公安機關對拆遷機構處相應的治安管理處罰,進行罰款,以及處罰拆遷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是直接責任人員十五天以下的行政拘留。
拆遷糾紛一方不去簽字可以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是提出行政復議,然后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畢竟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生效判決書是具有強制執行力度的,如對方不履行的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二、起訴拆遷糾紛有訴訟時效嗎
有訴訟時效。
1、因拆遷糾紛提起行政訴訟的,其訴訟時效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多余六個月的訴訟時效期。
2、若因拆遷補償協議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此時訴訟時效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的規定計算訴訟時效。訴訟時效起算自權利人指導或者應當指導權利受侵害或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三、起訴拆遷糾紛需要收集哪些證據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證;
2、證明被拆除房屋的結構、房屋的性質、房屋的建筑面積等證據;
3、當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所有人與主張權利的被拆遷人不同時,還需要提交證明拆遷人對于被拆遷房屋享有接受補償安置權利的證據;
4、證明房屋被拆除的時間的證據;
5、已達成前拆補償協議的,還應當提交拆遷補償協議;
6、經過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裁決的,還應提交裁決書;
7、拆遷許可證。
出現這類問題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爭議,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拆遷糾紛去法院請求行政訴訟的,訴訟時效是六個月,需要從行政行為作出之日開始計算;去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有三年訴訟時效的限制,從房主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開始計算。
法律分析:遇到拆遷糾紛一方不給的情況可以有幾種辦法解決:
一、先協商,可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二、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又發生糾紛的,應當通過司法、仲裁途徑來解決。若要采取仲裁方式,當事人必須自愿達成仲裁協議,仲裁采用一裁終局制。
三、若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不能申請仲裁,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
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協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許經營協議;(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補償協議;(三)其他行政協議。上述第(二)項,單獨列出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補償協議,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受案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復》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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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拒不簽字有什么后果,一般怎么處理
●拆遷不服怎么辦
●拆遷一直不簽字會怎么樣
●拆遷不同意會怎么樣
●拆遷有人不簽字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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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褚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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