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代理征地拆遷糾紛是否能夠風險代理2025,征地拆遷案件可以風險代理嗎,法律客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一、律師代理征地拆遷糾紛是否能夠風險代理?
不可以,律師代理征地拆遷糾紛需要執行政府指導價。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二、在安徽律師代理拆遷糾紛的收費依據是怎樣的?
不涉及財產關系或爭議標的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每件收費基本代理費1000-8000元;涉及10萬元以上財產關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費外,另按爭議標的大小、分段累計收費:
1、10萬元以上——50萬元部分(含50萬元),收費比例是4-6%。
2、50萬元以上——100萬元部分(含100萬元),收費比例是3-5%。
3、100萬元以上——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收費比例是2-4%。
4、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收費比例是1-3%。
5、1000萬元以上,收費比例是1-2%。
三、征地拆遷糾紛案件中律師的基本職責有哪些?
1、維護當事人的權利;
2、監督政府拆遷行為;
3、維護法律的尊嚴;
4、引導當事人通過正規的途徑解決法律問題,維護法律秩序。
四、征地拆遷糾紛委托律師起訴需準備哪些材料?
(一)原告的身份證明材料以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被訴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存在的材料;
(三)原告與被訴行政行為具有利害關系的材料;
(四)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授權委托書,律師執業證書。
五、征地拆遷糾紛委托律師申請行政復議的條件有哪些?
(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三)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五)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六)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范圍;
(七)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六、拆遷糾紛委托律師申請行政復議的流程有哪些?
1、申請人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復議申請;
2、復議機關受理申請后,在七天內把復議申請書的副本或者是復印件發給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在收到相關資料之后要之在十日內提出書面的答復;
4、復議機關進行審查和調查,并且提出和通過復議意見;
5、復議機關制作復議決定書。
七、拆遷糾紛委托律師代寫的行政復議申請書應載明哪些內容?
1、提出申請的公民或者法人的信息;
2、行政復議的請求,以及事實和理由;
3、申請人的簽名;
4、申請日期。
可見,法律制度中明確規定了征地拆遷糾紛是否能夠風險代理,實際上征地拆遷糾紛案件中律師事務所執行的都是政府指導價格,如果因為拆遷補償引發了糾紛,律師事務所的收費標準跟拆遷補償數額有關。本文內容如果沒有完整解答您的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提交咨詢,律師會為您提供專業解答。
這兩條規范的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時間和內容。在現實的征地拆遷工作中,完全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進行公告的很少。有的小項目未進行公告,有的制作了公告未張貼,有的應公告兩次而只公告了一次,有的公告內容不完整,還有的在未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時即發出征用土地公告。因此,公告內容缺少批準機關、批準文號和批準時間。征地不依法進行公告,違反了法定程序,剝奪了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并將產生嚴重的后果。
依據《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未依法進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一、征地拆遷存在的法律風險主要有哪些
1、征地拆遷工作實施主體不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2、征用土地公告不規范
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經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為兩種,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規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用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規定:征用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二、征地拆遷風險有哪些規避措施?
1、加強制度建設打好機制補丁
征地拆遷風險防控基礎是建立規章制度。針對征地拆遷現行政策法規明顯滯后的現狀,近年來,區征地辦協助制定了規范征地補償安置、加強征地拆遷管理等系列切實有效的工作辦法,從制度上規范征地程序要求和操作行為。
2、強化監督檢查抓好落實補丁
抽查監督僅是該辦做好征地拆遷監督檢查的多種方式之一。
征地拆遷風險防控關鍵是監督落實。為確保征地拆遷各項制度要求落實到位,該辦配套制定《征地拆遷內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成立獨立的內部監督實施機構,采用內審監督、抽查監督、現場監督、舉報監督和教育監督等多種監督方式,對征地程序執行和政策落實進行全面監督,防控風險、遏制貪腐行為。
值得一提的是,該辦還創新監督舉措,邀請各行業的特邀監察員,深入征地拆遷工作現場,對征地人員履行工作職責、遵守工作紀律及工作作風表現等情況進行明察暗訪。特邀監察員每季度會定期反饋明察暗訪情況,檢查結果將與征地人員績效考核掛鉤。該負責人說,針對明察暗訪發現的問題,該辦將嚴肅問責整改,并對相關人員進行考核懲罰并及時談話教育或通報批評,從而有效督促征地人員自覺遵紀守法、規范行為。
3、注重教育管理縫好隊伍補丁
政府必須有效的去規劃以及規避征地拆遷風險,要做到疏而不漏,不僅能夠讓百姓過的安康,更能讓進行征地拆遷工作的人員的安全得到更好的保障。在實施征地拆遷工作前必須要規劃好工作的方案以及流程,最重要的安全措施更加不能忽視,如果出現了任何有關于征地拆遷的事故,政府必須承擔全責,為了大家的安全,征地拆遷的風險可不容小視。
征地拆遷存在的法律風險: 1、征地拆遷工作實施主體不規范。 2、征用土地公告不規范。 3、不告知聽證權。 4、調查工作不細致。 5、補償、安置不到位。 6、送達手續不到位。 7、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8、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不可以,在拆遷案件咨詢中,總有被拆遷人希望律師能適用“風險代理”——被拆遷人先支付較少的代理費或不支付代理費,案件勝訴、補償結果提升后被拆遷人再按照補償提升數額的一定比例支付代理費用。
被拆遷人或許會覺得,這樣做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風險共擔”,并且促使拆遷律師更為盡職盡責地辦理好案件,自己作為委托人的權益也才會更有保障。不過,這種付費模式不會被任何一個拆遷律所、任何一位拆遷律師所接受,原因就在于它是被明令禁止的。
禁止“風險代理”的關鍵在于征地拆遷領域行政訴訟案件這一類型不適合這樣約定。至少有以下兩點理由:
1.征地拆遷糾紛的代理以“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幫助被拆遷人獲取公平、合理的補償/賠償,監督征收方嚴格依法行政”為主要目標。
而風險代理案件的目標追求則是幫助委托人獲取“利益最大化”,委托人爭取到的金額越大,律所和律師的收入也就越高。
毫無疑問,這樣的目標和價值取向是不符合征地拆遷糾紛案件的要求的。征收拆遷本質上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對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土地實施的國有化行為。
作為“政府行為”,其補償安置數額的多少既關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又與公益性項目的建設成本乃至于千千萬萬老百姓的貢獻息息相關。“公平、合理的補償”在法律層面是有標準、可評估的,不是一個簡單的形容詞。而過高的、不切實際的、得寸進尺的補償利益,既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也會在客觀上給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
所謂“利益最大化”,本身沒有毛病。但在征地拆遷類案件中則必須增加一個限定語——基于法定的“公平、合理補償原則”下的“利益最大化”。
風險代理在這樣的案件辦理原則之下,的確沒有存在的可能性。社會公共利益是不容任何人拿來“下賭注”的,“適可而止”對雙方而言都是最好的結果。
2.“風險代理”將會極大的增加拆遷律所、律師的債權風險,不利于行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在實務中,分期支付的“后續代理費”收不上來幾乎是所有律所都要面臨的巨大風險,在征拆案件中表現得尤為突出。
一方面,在前期收取一定比例的代理費用后,律師就會開展全方位的維權工作。隨著時間的推進,案件的進展將變得“有目共睹”甚至效果顯著,被拆遷人可能不斷獲得與拆遷方面對面協商、談判的機會。
換言之,只要復議、訴訟、查處申請等法律程序“使上了勁”,被拆遷人便隨時可能在協商中與征收方就補償安置爭議的解決達成一致,甚至直接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結束本案的爭端。
而直到征拆雙方握手言和簽約之時,律所的后續代理費都還沒有收上來。能不能收得上這筆白紙黑字約定好的費用,基本上全憑被拆遷人的個人誠信。
如果被拆遷人惡意不支付后續代理費,律所和律師的辦法是不多的,而如果代理初期再沒收費,律師就全白干了,這無疑是這個行業所不能承受的。
另一方面,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這一環節絕大多數情況下律師并不在場,甚至是對此毫不知情。究竟簽下來多少補償利益,征收方知道,被拆遷人知道,唯獨律師未必知道。
在這種客觀情況下,約定按補償利益的百分比取得代理費用,也顯得難以實現。
房屋拆遷糾紛不可以風險代理,房屋拆遷糾紛提起的訴訟屬于行政訴訟,行政訴訟禁止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一、房屋拆遷糾紛提起行政訴訟可以委托哪些人做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二、房屋拆遷糾紛提起行政訴訟需準備哪些材料?
(一)原告的身份證明材料以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被訴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存在的材料;
(三)原告與被訴行政行為具有利害關系的材料;
(四)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房屋拆遷要遵守哪些基本原則?
1、要堅持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如果房屋被劃入了征收范圍之內,當雙方對房屋征收補償達成了一致,確定好了拆遷補償的各項內容之后,才能進行合法的拆遷。在還沒有達成補償決定就要求被拆遷方搬遷是違法的。
2、補償不得低于周邊類似房屋的價格的原則。
房屋被拆遷,談到征收補償,必然涉及到對被拆遷房屋價值的補償,對于被拆遷房屋價值的補償,不應該低于發布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的周圍類似房屋的價格,否則對被拆遷房屋的價值評估就是不合法的。
3、被拆遷方有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的權利。
房屋被拆遷,一般有兩種補償方式,一種是貨幣補償,一種是房屋產權調換,也就是說房屋被拆遷,補償的方式一種是給錢一種是給房,對于這兩種補償方式,被拆遷方有選擇的自由,如果拆遷方一刀切的給錢或者給房,不給被拆遷方選擇的機會,那么是違法的。
4、禁止各種形式的暴力強拆。
在房屋拆遷中,拆遷方為了加快拆遷進程,會采取各種粗暴的行為,采用暴力、威脅或者是停水、停電等方式來逼迫被拆遷人搬遷,甚至會在半夜不經過任何法定程序直接將房屋進行拆除,并辯稱是偷拆、誤拆,不管是斷水、斷電、強拆、偷拆、誤拆,這些行為都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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