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糾紛二審可以申訴嗎?2025,二審拆遷維持原判還能申訴嗎法院,二審拆遷維持原判后,當事人仍然可以申訴。一、申訴的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
二審拆遷維持原判后,當事人仍然可以申訴。
一、申訴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因此,即使二審維持了原判,當事人仍有權利提出申訴。
二、申訴的條件
雖然當事人可以申訴,但申訴并不是無條件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申訴需要符合一定的情形,如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或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等。只有符合這些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才會重新審判。
三、申訴的流程
申訴應當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或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時,需要提供申訴書和相關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訴后,會進行審查,如果認為申訴符合重新審判的條件,會裁定再審。
四、申訴的結果
如果申訴成功,人民法院會裁定再審,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案件。再審的結果可能是維持原判,也可能是改判。如果改判,將按照新的判決執行。
綜上所述,二審拆遷維持原判后,當事人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提出申訴。但申訴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并按照規定的流程進行。
法律分析:拆遷糾紛二審能上訴。如果拆遷糾紛在二審后雙方仍然有不滿意的并且有足夠的證據和法律依據,則可以再次起訴。原審原告和,上訴人之間的產權調換的面積的計算應該按照原審原告所拆的房屋的建筑的面積進行計算。如果上訴人的拆遷補償的建筑面積超過了原審原告所拆的房屋的建筑面積,則上訴人不應該再對原審原告進行額外的產權補償。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并進行二審訴訟。
行政訴訟上訴流程是:
(一)上訴的提起
上訴是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的訴訟行為。與刑事訴訟不同,當事人上訴是行政訴訟引起第二審程序發生的唯一動因。當事人行使上訴權,提起上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上訴人必須適格。凡第一審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授權的委托代理人,都有權提起上訴。
2、上訴人所不服的一審判決、裁定,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可以上訴的判決、裁定。能夠提出上訴的判決和裁定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對駁回起訴、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所作出的裁定。
3、上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4、上訴必須遞交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訴狀。當事人提出上訴,既可以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二)上訴的受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包括當事人提交的和第二審人民法院移交的),應當審查;對有欠缺的上訴,應當限期當事人補正。上訴狀內容無欠缺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出答辯狀。被上訴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如果認為上訴符合法定條件,應予受理;如果認為不符合法定條件,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上訴一經受理,案件即進入第二審程序。在行政訴訟第二審程序中,被訴行政機關不得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
二審維持原判,當事人不服的,是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但是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法律分析:二審終審后能向檢察院申訴。我國是二審終審制所謂二審終審制,就是無論什么官司,最多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處理便告終結,官司不能再繼續打下去。
如果當事人對第二審法院所作的判決、裁定不服,只能申訴,不能上訴。申訴不影響第二審判決或裁定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一場官司最多經過兩級法院的處理便告終結,并不是說每一個官司都要經過兩級法院的處理才結束。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所作的判決、裁定,無論是否滿意,在上訴期內未提出上訴,刑事案件中的人民檢察院也未提起抗訴,期限界滿,判決、裁定就發生法律效力,這樣就不再發生第二審的問題。另外,有些案件中當事人在法院的調解下達成了協議,雙方當事人一旦收下了人民法院的調解書,調解書立即生效,也不會再發生第二審的問題。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二審維持原判可以申訴,如果當事人對第二審法院所作的判決、裁定不服,只能申訴,不能上訴。申訴不影響第二審判決或裁定的法律效力。申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對某一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而向國家的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
一、刑事申訴狀交到哪里
1、申訴書如果寄到檢察院,應當寄到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
2、如果寄到法院,應當寄到法院的立案庭。
3、申訴,是指公民或者企業事業等單位,認為對某一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而向國家的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
二、民事案件如何申訴
民事案件如何進行申訴,首先訴訟當事人或其他有關公民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時,依法向法院或者檢察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政黨、社團成員對所受處分不服時,向原機關、組織或上級機關,組織提出自己的意見;訴訟上的申訴,申訴人申訴時,可以請律師給予幫助。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還可以請律師擔任代理人,代替申訴人申訴;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三、申訴和上訴分別
上訴是當事人對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表示不服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并撤銷或變更原判決或裁定的訴訟行為。
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重新審查的處理案件的一種訴訟請求。
兩者的主要區別:上訴必然引起二審程序;但申訴僅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重要材料來源,是否能夠引起審判監督程序必須由司法機關對申訴材料進行審查、確認生效裁判確有錯誤、并符合法律規定的重新審判的條件,才能開始審判監督程序。其次,上訴的提起必然阻止一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申訴則不相同,申訴的提出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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