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有糾紛找哪個部門裁決?2025,拆遷有糾紛的找哪個部門,拆遷有糾紛可以找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或人民政府進行解決。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如果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了拆遷許可、拆遷決定或拆遷補償裁決等行政行為,而原告對此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此時拆
拆遷有糾紛可以找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或人民政府進行解決。
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如果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了拆遷許可、拆遷決定或拆遷補償裁決等行政行為,而原告對此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此時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將作為被告。因此,當有拆遷糾紛時,可以向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尋求解決方案。
人民政府: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如果人民政府下屬的“拆遷辦公室”充當拆遷人同時又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那么人民政府可能成為被告。這意味著,拆遷糾紛也可以通過向人民政府提出訴求來尋求解決。
總結來說,拆遷糾紛可以通過向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或人民政府提出訴求來進行解決。如果糾紛無法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還可以考慮通過法律途徑,如提起行政訴訟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在具體操作時,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以獲取更準確的法律建議。
法律分析:被拆遷人可以向當地政府申請裁決,如果對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一般而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拆遷許可、拆遷決定、拆遷補償裁決等行政行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為被告。
(二)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以人民政府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幾種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屬的“拆遷辦公室”充當拆遷人同時又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臨時性組織,如“拆遷指揮部”等充當拆遷人,同時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3)由政府專門成立的土地儲備中心充當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決。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糾紛時,出現以上三種情形的,人民政府為房屋拆遷行政訴訟的被告。
法律依據:《拆遷裝修賠償》 第十八條 拆遷當事人在拆遷通告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協商一致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由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裁決。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裁決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制作決定書。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裁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拆遷人或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履行裁決又不起訴的,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在訴訟期間拆遷人已經給予被拆遷人補償或提供了周轉房的,不停止裁決的執行。
拆遷當事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反悔或拒不履行的,拆遷當事人可以向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裁決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一、拆遷辦屬于哪個部門1、征地拆遷辦屬于房屋征收部門,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下來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2、法律依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二、強制拆遷怎么辦1、及時報警,敦促警察對非法強拆立案調查,科學的做法是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警察在接到公民報警后,有出警的義務。如果警察到達現場未阻止非法強拆的行為,屬于不作為。如因故未能到達現場, 當事人可在事后到縣公安局書面報警,警方有義務對破壞公民財產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如果不立案,屬于不作為,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來促使警察立案調查;2、攝影攝像,固定現場證據,在攝影攝像時,當事人應注意,攝影不要靠太近,以避免攝像設備被搶奪或損毀,但攝錄的畫面一定要清楚,包括強拆實施過程,參與強拆的人員情況都要攝入畫面。最好同時有一人近前錄音,在錄音中能夠辨別現場人員在強拆實施過程中的身份,職責等;3、及時委托律師介入,調查取證,提起訴訟,如果個人的房子已經被強拆了,簡單說就是有人以暴力手段侵犯個人的財產權,無論是個人還是政府實施了這一行為,對于當事人來說,通過司 法途徑都是唯一辦法,如果是個人實施了這一行為,那么涉及到刑事犯罪,應敦促警察立案調查,在檢察機關提起刑事訴訟的同時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要求犯 罪嫌疑人進行賠償。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賠償不合理的可以向拆遷部門的上一級政府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來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來訴訟處理,具體情況下,應當根據賠償不合理的實際原因及矛盾糾紛來處理。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被拆遷人可以向當地政府申請裁決,如果對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一般而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拆遷許可、拆遷決定、拆遷補償裁決等行政行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為被告。
2、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以人民政府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幾種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屬的拆遷辦公室充當拆遷人同時又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臨時性組織,如拆遷指揮部等充當拆遷人,同時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3)由政府專門成立的土地儲備中心充當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決。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糾紛時,出現以上三種情形的,人民政府為房屋拆遷行政訴訟的被告。
一、拆遷糾紛怎么解決
1、行政裁決
國務院令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2、民事仲裁或民事訴訟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的約定的搬遷期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3、行政訴訟
當事人的房屋拆遷糾紛對行政裁決不滿的,可以進行行政訴訟。但是行政訴訟有個前置的條件,行政裁決后對其裁決結果不滿意的,可進行行政復議,對復議不滿意的可依法進行行政訴訟。
4、補償協調裁決
是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為減少、解決征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
二、征地拆遷糾紛原因包括哪些
1、征收程序存在違法現象,征收地塊未經有權機關審批即開始征收程序,或是存在不張貼征收公告等不透明行為;
2、補償安置的標準不依法制定,未經審批或聽證,致使補償標準明顯不合理;
3、因歷史遺留問題致使房屋產權證明缺失,征收部門以此降低補償或者強拆房屋時有發生;
4、補償協議簽訂不明確或是簽訂后不依約履行,致使拆遷后續糾紛發生。
拆遷有違規可以向上級國土部門申訴,或者同級政府申訴,如果涉及貪腐現象可以向紀委和檢察院報案最好向紀委舉報。一般找拆遷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投訴。村里拆遷一般都是當地的拆遷辦。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實行嚴格的征收審批制度,嚴禁未批先拆,未補先拆,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市規劃、立項計劃等硬性規定實施征收的違法,建議: 1、首先核實征收審批手續合法性,征收批準時間直接決定補償標準。2、具體涉及到土地及房屋補償標準以征地批準機關批準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并結合相應市場評估值為準。 3、政府只有依法實施征收并依法將征收補償款全部落實到位的情況下,方可動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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