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準征用土地的條件是什么2025,批準征用土地的條件是什么,批準征用土地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一、征收目的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
批準征用土地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一、征收目的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這些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但不限于: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政府組織實施的公共事業需要用地、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等。
二、征收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專項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這是確保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和城市規劃有序進行的重要條件。
三、征收必須經過合法程序并獲得批準。土地征收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包括預審、立項、審批等環節,并確保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得到合理的補償和安置。根據征收土地的類型和面積,審批權限也有所不同。例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征收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需要由國務院批準。
綜上所述,批準征用土地的條件主要包括征收目的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必須符合相關規劃和經過合法程序并獲得批準。這些條件共同構成了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基礎,確保了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被征收者的合法權益。
1、國務院的批準權:
(1)基本農田,即依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劃人基本農田保護區,禁止占用的耕地。將所有占用基本農田都由國務院批準,主要是為了切實加強對基本農田的保護,禁止一般性項目和城市、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基本農田。對于一些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確實無法避開而必須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并按規定重新補劃基本農田。這是嚴格管理基本農田的主要措施。
(2)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比原規定占用耕地1000畝(66.7公頃)的批準權縮小了一半。這里不包括同時征用基本農田的行為。
(3)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時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頃以下其他土地的總面積超過70公頃,都必須報國務院批準。其他都為省級人民政府的審批權。
根據中央確定的土地要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新《土地管理法》對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實際兩級審批的原則,即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但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將鄉村企業、農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農民宅基地等占用農用地的,授權地(市)級人民政府審批。現將有關審批權限分別予以講述。
(1)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農用地的,包括,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規定,由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并且是在城市建設用地區之外需要單獨選址的項目。包括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等項目,也包括了中央軍委批準建設的軍事項目用地。
(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鐵路、公路、各種管線及大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本設施需要在城市建設用地區外單獨選址的項目用地。
(3)城市建設用地區內統一征地的,包括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區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其他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城市擴張用地。這里要說明的是這些城市只有城市本身擴張用地城市報國務院審批,而市轄縣的縣城擴張則由省級政府批準,市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擴張由地(市)辦理農用地轉用。但對一些市設的開發區、衛星城將按城市區擴張同樣對待,需報國務院批準。
2、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權限:
(1)除了報國務院審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區擴張占用農用地的。
(2)縣和縣級市所在的城鎮及其他鎮建設擴張占用農用地的。
(3)地、市以下政府批準可行性研究或建設項目需要占用農用地的。
3、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或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授權設區的市、自治州批準的權限:
(1)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內的農民宅基地、鄉村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設施建設占用農用地的。
(2)農村道路、水利及其他建設可以使用農村集體所有農用地的。
律師回答
律師解析:
征地的條件有:
1、征收土地必須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征地權。同時,被征地單位必須服從,不得阻撓征地。
3、必須依法取得批準。
4、必須依法對被征地單位進行補償。
5、征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監督。
土地征收的情況有:因軍事、外交、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防災、文物保護、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等公共利益確需使用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延伸知識】征地補償款分配原則有:
1、民主議定原則和合法性原則。村民自治必須是真正的大多數村民的集體意志,而不是某個人或某些少數人的意志,且該意志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那些同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的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民主決定都是自然無效的。村民自治必須在民主和法治的軌道上才能獲得健康發展,必須做到既要充分發揚民主又要遵守法律。
2、平等原則。在進行征地補償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確地處理利益關系。之所以會出現剝奪少數成員或村民征地補償款分配的收益權,主要受經濟利益驅動的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總量是恒定的,為了更多的分配集體收益,惟有通過減少應分款人數來實現多數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個成員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權的前提。
3、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集體成員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時要考慮其對集體所盡義務的大小,做到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
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征收下列土地需要由國務院批準:(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法律分析:如果是基本農田,或者是超過三十五公頃的耕地以及其他超過七十公頃的土地征收,需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也就是說,征收基本農田、較大規模的耕地及其他土地是需要經過國務院批準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批準征用土地的條件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四十六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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