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房屋拆遷補償條例2025,山西省房屋拆遷條例,法律主觀:一、達不成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的 房屋拆遷糾紛 的處理方式 (一)行政裁決對拆遷人與被拆遷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 拆遷安置協議 ,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
一、達不成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的 房屋拆遷糾紛 的處理方式 (一)行政裁決對拆遷人與被拆遷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 拆遷安置協議 ,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訴訟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當事人可以按照《拆遷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拆遷條例》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的內容包括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二)依法起訴若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60日內向做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復議 ,也可以向做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為了不影響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在訴訟期間,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了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情況下,訴訟期間可以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三)強制拆遷在 城市房屋拆遷 過程中,如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絕執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的裁決,《拆遷條例》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實施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必須以裁決為前提。對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強制拆遷。實施 行政強制拆遷 ,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執行,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二、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房屋拆遷糾紛的處理方式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是約定房屋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 權利和義務 關系的合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應當通過司法、仲裁途徑來解決。如果拆遷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拆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如采取仲裁方式,拆遷當事人必須自愿達成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包括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糾紛前或糾紛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委員會 的選擇由當事人協議確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沒有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均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下統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拆遷工作。
第四條各級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有關房屋拆遷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
(二)審核房屋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發布房屋拆遷公告;
(三)負責房屋拆遷單位(含被委托人)的資格審查;
(四)調解和裁決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爭議。
第五條城市房屋拆遷單位,須持有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房屋拆遷單位向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需提交下列資科:
(一)規劃用地許可證和選址意見書;
(二)建設項目的計劃批準文件;
(三)土地使用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實施委托拆遷的,還須提交委托拆遷合同。
第六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拆遷申請書之日起二十日內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或作出不予發證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報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一)拆遷居民超過三百戶或臨時過渡安置超過一百戶的;
(二)拆遷居民自行過渡超過二百戶的;
(三)拆遷房屋涉及外國組織和外國人的。
第八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確定拆遷范圍后,有關部門應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營業登記、房屋改建、擴建,房地產交易等手續,但停辦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拆遷人應在期滿三十日前提出延期申請,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暫停期滿或者拆遷人逾期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暫停措施自行解除。
第九條拆遷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擅自變更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或停止拆遷,確需變更的,應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二)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和安置書面協議;
(三)安置用房應符合《住宅建筑設計規范》的規定;
(四)一般住宅工程的過渡期限不超過二年;
(五)就被拆遷人安置房屋的房號、面積、層次張榜公布;
第一條為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合法有序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被拆遷人、被拆遷房屋承租人,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第四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有利于改善城市環境和居民居住條件,有利于保護城市歷史文化特色和文物古跡。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六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城市舊區改造控制性詳細規劃,并依法報經批準。城市房屋拆遷的街區應當具有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舊區改造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定城市房屋拆遷的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房屋拆遷年度計劃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對涉及拆遷的建設項目,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以適當形式予以公示,充分聽取擬拆遷范圍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建設項目規劃一經批準,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審批。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其變更前,應當重新進行公示。
不符合前三款規定的,不得實施房屋拆遷。
第七條拆遷房屋的單位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房屋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關于山西省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首先,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組成,其中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助費占60%。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用分配使用具體辦法按照我省有關規定執行。其次,對優質耕地、未利用地,全省確定統一的調整幅度,即:在同一區片內,征收永久基本農田、水田、水澆地按照公布標準的1.2倍執行;征收除永久基本農田、水田、水澆地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按照公布的標準執行;征收未利用地按照公布標準的0.8倍執行。以及征地涉及的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法律依據:《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一、準確把握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適用范圍
為了使征地補償標準更加公開、透明、計算便捷,全省統一確定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作為征地補償的計算依據。
(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組成,其中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助費占60%。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用分配使用具體辦法按照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二)對優質耕地、未利用地,全省確定統一的調整幅度,即:在同一區片內,征收永久基本農田、水田、水澆地按照公布標準的1.2倍執行;征收除永久基本農田、水田、水澆地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按照公布的標準執行;征收未利用地按照公布標準的0.8倍執行。
(三)征地涉及的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四)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按照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五)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六)因建設需要收回國有農用地的,可參照本標準補償。
法律分析:1、征收住宅可換房,可補錢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征收私產房屋,按照評估價格給予補償;征收直管公產住宅房屋,可采取貨幣補償和安置住房兩種方式。擁有其它產權住房的直管公房住宅房屋承租人,原則上采取貨幣補償方式,補償標準不超過2000元/平方米。征收單位產住宅房屋比照直管公產住宅房屋補償;征收單位產非住宅房屋,有合法手續確定給予補償的,只對產權人予以貨幣補償;直管公產或單位產房屋征收后,產權人與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
2、搬遷補償標準
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的搬遷補償,搬遷費按房屋建筑面積15元/平方米計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支付。期房安置的,搬遷費按兩次計算,一次付清。
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的臨時安置補償,被征收人自行過渡的,臨時安置費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月20元/平方米計算,不足800元/月的按800元/月支付。提供周轉房的,被征收人不享受臨時安置補貼。
高層安置房屋過渡期限為3年。過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搬遷之日起計算。
房屋征收部門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確需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費,每逾期一年(含一年),在原臨時安置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20%。
臨時安置費自被征收人搬遷之日起按月計算,首次發放期為12個月,之后每6個月發放一次。在通知辦理房屋安置手續期限內,被征收人不辦理手續的,停止發放臨時安置費。
二、被征收房屋怎么計算面積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證標注建筑面積為準;未標注建筑面積的,平房建筑面積按使用面積×1.334計算,樓房建筑面積以實測建筑面積為準。
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注為準;未標注用途的,以產權檔案記錄為準;未記錄用途的,以規劃部門的認定為準。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
第一條 充分認識加強城鎮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強城鎮房屋拆遷管理是加快城鎮化進程,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提高群眾生活質量重要的基礎性工作,體現了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城鎮建設中的房屋拆遷工作政策性強, 影響面大,做好這項工作,不僅關系到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也關系到社會穩定的大局。各級政府和部門要正確處理城市建設發展與保護群眾具體利益之間的關系,克服重建設進度,輕拆遷管理的做法,把做好拆遷管理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通過加強管理,依法行政,做到群眾合法權益能夠得到有效保護,拆遷工作能夠有序進行;既保證發展的需要,又能夠防止引發社會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第二條 加強房屋拆遷管理,切實保護群眾合法權益
各地要加強對拆遷單位和拆遷評估單位的管理,嚴格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拆遷補償金額,并實行相應的監督管理制度。要嚴把審批關,對沒有拆遷計劃與拆遷安置方案,或違反城市規劃的拆遷項目,不得發放拆遷許可證;拆遷資金以及被拆遷人安置不落實的堅決不準實施拆遷,確保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在城鎮房屋拆遷工作中要特別重視妥善處理好“雙困”家庭的拆遷安置工作。要結合房地產市場專項整治,對違法違規拆遷、擅自降低補償安置標準、不及時解決被拆遷人合理要求的拆遷單位,加大處罰力度,采取不批準新的拆遷項目、停業整頓、依法吊銷拆遷單位資格證書等措施嚴肅處理;對不依法行政,不認真解決拆遷投訴的管理部門,要批評教育,責成整改,情節嚴重的要追究責任。
太原拆遷補償標準如下:1、違法建筑不予補償,規定明確,對未經登記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住建、規劃、國土、財政、房管等有關部門進行認定,對認定合法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2、補償要簽訂協議,確定被征收房屋予以補償,那么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應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以及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搬遷期限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等對拆遷補償標準有異議,訴訟的標準如下:1、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被征收人對區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2、太原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太原市拆遷的補償依據;被征收人對到當地做出的拆遷補償標準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綜上所述,房屋拆遷補償政策的實施一方面有力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更有效地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國家建設。在當地政府正式公布房屋拆遷政策時,當地民眾應當及時了解相關信息,保證自己的知情權,并在有異議時及時向政府的工作人員提供,進行共同協商。【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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