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拆遷)證據保全的辦理2025,申請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需要準備哪些材料,申請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公證申請書、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工商登記信息)、戶口本;房地產權證、房屋平面圖及地籍圖、土地使用權證;房屋征收決
申請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公證申請書、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工商登記信息)、戶口本;房地產權證、房屋平面圖及地籍圖、土地使用權證;房屋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方案、拆遷協議等。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第二十八條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法律分析:申請人應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證明;申請人為法人的,應提交法人資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被拆遷人為公民個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二)資格證明;拆遷人應提交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核發的拆遷許可證明;接受拆遷委托的被委托人應提交房屋拆遷資格證書;被拆遷人應提交作為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的證明;(三)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提交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的補償安置方案的證明;(四)實施強制拆遷的房屋,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遷的決定或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限期拆遷的公告;(五)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
法律依據:《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細則》第六條
申請人應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申請人為法人的,應提交法人資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被拆遷人為公民個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
(二)資格證明;拆遷人應提交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核發的拆遷許可證明;接受拆遷委托的被委托人應提交房屋拆遷資格證書;被拆遷人應提交作為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的證明;
(三)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提交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的補償安置方案的證明;
(四)實施強制拆遷的房屋,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遷的決定或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限期拆遷的公告;
(五)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
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由拆遷人、被拆遷人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填寫公證申請表,對符合公證條件的采取勘測、拍照、攝影等方式進行證據保全,在房屋證據保全活動結束后出具公證書。
一、法院保全是什么意思
法院保全從廣義來講,分為兩種,一種是財產保全,一種是證據保全。保全程序,是為了保障民事訴訟而產生的一種制度,一般只存在于民事訴訟中。財產保全,通俗來講,為了避免被告惡意轉移財產,在法院判決以前,對被告財產采取的強制措施。財產保全,申請人一般需提供擔保,擔保的金額應當與申請查封的金額相當。財產保全可采取查封房產、扣押機械、交通工具、凍結銀行存款、證劵賬戶等方式。證據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或當事人的請求,以及依職權對可能滅失或今后難以取得的證據。證據保全的的方法有三種:1、向證人進行詢問調查,取得證人證言。2、對文書、物品進行拍照、錄相、抄寫、復制等。3、對證據進行鑒定或勘驗。
二、拆遷的強制性程序有哪些
強制拆遷的程序:申請、審查、組織聽證、報批、證據保全、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的實施:1、張貼強制拆遷公告;2、受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的部門擬定實施方案,做好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的各種準備;實施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備案;3、通知拆遷人向公證機關辦理有關證據保全;4、準備工作就緒后,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強制拆遷時間,要求屆時到現場配合執行;5、通知有關單位、基層組織強制拆遷時間,派員現場協助執行;6、做好裝運、保管的各種準備;7、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實施強制拆遷。
1、對代管房屋的證據保全。代管人亦屬于被拆遷人,但由于代管人對被拆遷房屋沒有所有權、處分權、在所有權人不在的情況下,拆遷人應就被拆遷的房屋面積、建筑材料的構成、房屋的新舊程度等有關證據進行保全,如果代管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如果未就上述證據采取保全措施而拆遷,則為糾紛發生制造了溫床。
2、對被拆遷人已向法院起訴的房屋的證據保全。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當事人對補償、安置等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期間如果拆遷人未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提供周轉用房的,應當停止拆遷。如果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提供了周轉用房的可以不停止拆遷。對此種情況是否施行證據保全,沒有法律規定,但筆者認為應對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證據保全,以防止進行訴訟時缺少必要的證據。
3、對有產權糾紛的房屋的證據保全。拆除產權有糾紛的房屋,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4、對設有抵押權的房屋的證據保全。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如果雙方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由拆遷人按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實施拆遷,并進行相應的證據保全工作。
5、對租賃房屋的證據保全。拆除出租住宅房屋,應當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因拆遷而引起變動原租賃合同條款的,應當作相應修改。在審查租賃關系時應審查房產部門發放租賃許可證,對無證的不應予以保護。并應對原租賃合同,產權變更書,變更后的租賃合同等作必要的證據保全。
一、影響房屋拆遷補償的因素有哪些
依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影響房屋拆遷補償的因素是非常多的,包括周邊房屋的價值、房屋樓齡、面積、房屋的使用性質等。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由于城市房屋拆遷涉及到拆遷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牽扯范圍廣,情況復雜,處理難度大,處理不好易造成矛盾激化。因此在房屋拆遷過程中,做好證據保全工作,妥善處理糾紛至關重要。縱觀近年來我國城市房屋拆遷案件中普遍存在的問題,應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以下幾種情況應注意采取證據保全。
一、對代管房屋的證據保全。代管人亦屬于被拆遷人,但由于代管人對被拆遷房屋沒有所有權、處分權,在所有權人不在的情況下,拆遷人應就被拆遷的房屋面積、建筑材料的構成、房屋的新舊程度等有關證據進行保全,如果代管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如果未就上述證據采取保全措施而拆遷的,則為糾紛發生制造了溫床。
二、對被拆遷人已向法院起訴的房屋的證據保全。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當事人對補償、安置等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期間內如果拆遷人未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提供周轉用房的,應當立即停止拆遷。如果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提供了周轉用房的可以不停止拆遷。對此種情況是否施行證據保全,沒有法律規定,但應對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證據保全,以防止進行訴訟時缺少必要的證據。
三、對有產權糾紛的房屋的證據保全。拆除產權有糾紛的房屋,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四、對設有抵押權的房屋的證據保全。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如果雙方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由拆遷人按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實施拆遷,并進行相應的證據保全工作。
五、對租賃房屋的證據保全。拆除出租住宅房屋,應當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因拆遷而引起變動原租賃合同條款的,應當作相應修改。在審查租賃關系時應審查房產部門發放的租賃許可證,對無租賃許可證的不應予以保護。并應對原租賃合同,產權變更書,變更后的租賃合同等作必要的證據保全。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可以由拆遷人或被拆遷人提出,也可以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上述申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提出公證申請。申請人應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法律規定的有關材料。
法律依據:《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細則》第五條、第六條
第五條 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申請人是拆遷人或被拆遷人,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也可以作為申請人。上述申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提出公證申請。
第六條 申請人應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申請人為法人的,應提交法人資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被拆遷人為公民個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
(二)資格證明;拆遷人應提交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核發的拆遷許可證明;接受拆遷委托的被委托人應提交房屋拆遷資格證書;被拆遷人應提交作為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的證明;
(三)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提交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的補償安置方案的證明;
(四)實施強制拆遷的房屋,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遷的決定或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限期拆遷的公告;
(五)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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