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拆遷房屋及附屬物補償有異2025,對拆遷補償存有異議的如何處理,對拆遷補償存有異議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一、行政裁決依據相關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因
對拆遷補償存有異議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
一、行政裁決
依據相關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因此,當對拆遷補償存在異議時,可以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
二、行政或司法強制
行政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拆遷管理部門可以提請公安部門進行強制拆遷。
司法強制:同樣在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情況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也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強制拆遷。在實施強制拆遷之前,拆遷人需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強制和司法強制只能選擇其一。
三、民事仲裁或民事訴訟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如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訴訟期間,拆遷人還可以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
四、尋求專業法律幫助
如果對拆遷補償的異議較大,或者通過上述方式無法解決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律師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提供更詳細、更專業的法律建議,并幫助被拆遷人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此外,如果對補償決定不服,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總的來說,對拆遷補償存有異議時,應通過合法途徑進行維權,避免采取過激行為或非法手段。同時,也要注意保留好相關證據,以便在需要時提供證明。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方案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無證房拆遷的評估依據
無證房拆遷的評估依據如下:
1、無證房屋權利歸屬
首先要明晰的就是無證房屋的權利性質。如果房屋已經辦理權證,那么房屋所有人就由不動產的物權。如果是沒有辦理權證的房屋,房主沒有無權。因為無證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物權未設立,只有等到權證辦理完畢之后權利人才能取得完整的權利。盡管我國法律并無明確規定期待權的相關權能,但就法理而言權利人對無證房屋的期待權應當具有可轉讓性、可繼承性。
2、無證房屋現狀
無證房屋面臨拆遷的現象并不少,而房屋的權證何時能辦妥遙遙無期,如在權證尚未辦畢時,該房屋又面臨拆遷時,就容易滋生糾紛。隨著經濟房價的飛漲,房屋拆遷時,拆遷部門所支付的補償金往往高于房屋的交易價格。因此,無證房產只能享受有限的保護,產權人應該及時辦理房產證明。
3、無證房產拆遷補償考慮因素
可以考慮建造的時間、當時的立法狀況、當時執法機關是否存在不作為等因素綜合制定無證房屋的征收補償方案。
①嚴重違反城鄉規劃及土地管理法或明知已經發布征收公告或者即將被征收而惡意搶建的房屋可以不予補償。但無論被征收人的房屋是否屬于違建,對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權都應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②房屋建造的時候是合法的,但沒有合法產權證明,是由于不可歸咎于其自身的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且如果被拆遷人在上述房屋內已長期生活居住,應當得到合法補償安置。
無證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每個地方的拆遷補償標準是不一樣的,政府部門會根據當地的拆遷管理辦法進行估算、賠償。您可以查看拆遷公告的具體規定,也可向當地土地部門咨詢。如果有異議,可以申請行政裁決。
房屋拆遷補償一般包括兩類:
①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②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房屋拆遷補償方式分為兩種:
①補償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或者實行貨幣補償與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的形式。
②補償的金額,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1、解決拆遷補償糾紛的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根據目前土地補償標準爭議裁決機制,由國務院裁決的案件,由省政府協調,國務院裁決。由省政府裁決的案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協調,省政府裁決。
2、申請裁決的范圍
所謂申請裁決是專指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糾紛。其中包括征收土地的三項補償,可以劃分為產值標準、倍數標準、附著物標準。對其中一項有爭議的則構成補償標準爭議糾紛。
3、申請裁決程序
第一步:向市、縣人民政府遞交協調申請:
協調申請要有明確的要求,標準爭議的事實依據和證據,科學的計算依據和統計標準。
第二步:向批準征收該土地的政府遞交裁決申請:
協調不成或自申請協調之日起60日內不予協調的,向批準征收該土地的政府(國務院或省級政府)申請裁決。
第三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對裁決機關作出的裁決不服,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但國務院裁決除外。
4、申請人的主體資格
申請人應是征地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具體的說包括:村委會、村民小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賃人。
5、協調和裁決的主管機關
征地補償標準爭議裁決是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職責,涉及政府辦公廳、法制機構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三個單位,具體協調、裁決的辦事機構有的省是國土資源部門也有的省是政府法制機構。
一、國家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1、房屋價值補償標準
這里的房屋補償,是指對被征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筑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并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這里的市場價格,地級市政府部門都會依據每年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規律,制定出相應房屋市場價格表供當地被拆遷的居民進行參考。如: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針對三年大變樣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莊拆遷區域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表》。不清楚自己區域被拆遷房屋的價格的,可以找當地政府建設部門進行咨詢或索取材料。對評估確定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2、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俗稱過渡費)
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用,具體數額各市一般都已確定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詳見各地出具標準,在這里作者所列算的補償標準,是以大眾化被拆遷人自主搬遷和過渡方式進行的計算。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則無需支付臨時安置費。以石家莊為例(自主搬遷):2012年搬遷費20元/平方米,按2次計算;臨時安置費(過渡費)按25元/平方米計算,逾期12月以內,每月增加50%,預期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自第13個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個月以上的,自第25個月起每月增加100%。
3、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該費用針對非住宅類房屋運營性房屋進行補償,因為屬個案,補償標準不能統一,一般是有征收當事人進行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4、補助和獎勵
補助包括困難補助和公攤補助。困難補助是針對貧困人員進行的補助,依據當地政府出具的標準確定;公攤補助針對所有被拆遷人的房屋公攤進行的額外補助,也會出具公攤補助標準。如石家莊出具了《石家莊市市區被征收房屋公攤基準補助系數》。獎勵是指各拆遷人鼓勵被拆遷人及時拆遷而給付的額外補償。具體標準,因地各一,但該費用不是強制性,是否給付仍看當地政策。
5、房屋裝修補償及家電設備移機補償
房屋裝修補償也是先有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家電設備移機也是參照上述方式實施。不過為統一、方便,各縣市會依照市場價格出具具體的補償標準,具體數額以發布時征收拆遷時出具的補償標準為準。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不合理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國家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
對拆遷安置權益有異議,被拆遷人可以向當地縣級以上政府進行舉報、要求舉行聽證會,或者交由批準征收房屋的政府予以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拆遷補償協商不一致可以訴訟。拆遷補償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被拆遷人可以就補償數額與拆遷人進行合理范圍內的協商溝通,協商不成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二)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四)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五)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七)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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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對拆遷房屋及附屬物補償有異議的處理,房屋拆遷附屬物包括哪些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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