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農村房屋拆遷補償通知2025,黑龍江征地補償新標準及政策,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地補償費按照相關規定,土地補償費為該被征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地補償費按照相關規定,土地補償費為該被征收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
10倍,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房屋征地怎么補償?
(1)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價等于被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補償單價乘被拆遷居住房屋建筑面積;
(2)宅基地所有權區位補償價等于宅基地綜合補償單價乘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補償面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其他稅費: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耕地占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法律依據:《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2018修正)》第二十六條 征收土地按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一)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該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難以計算的,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按照旱地、水田、菜地,制定平均年產值具體補償標準,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發布實施;(二)征收宅基地和鄉村企業等建設用地的,為當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三)征收種植三年以下的新墾耕地,按照上年產值的二倍補償,并補償開發投資;(四)征收未利用土地和連續四年以上、十年以下棄耕地的,按旱地年產值的二倍補償;(五)征收魚池,為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六)征收園地、牧草地、葦地,按當地該地類年產值的六倍補償;(七)征收林地的補償標準,依照國家規定辦理。第二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下列標準支付:(一)征收耕地,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計算,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執行;(二)征收園地、魚池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三)征收宅基地、鄉村企業等建設用地和荒山、荒地、牧草地、葦地、未利用土地和連續四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棄耕地以及種植三年以下的新開墾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四)征收林地的安置補助費,依照國家規定辦理。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的土地上有青苗的,應當支付青苗補償費,其標準為當年當季該作物的產值。被征收土地上有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的,應當按國家和省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標準給予補償;沒有規定或者約定標準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損失價值確定。土地征收前,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被征地單位發出征地預告后,被征地單位或者個人在擬征收土地上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樹木或者搶建的設施,不予補償。第二十九條 建設項目經依法批準使用其他單位具有合法使用權的國有農用土地的,應當參照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支付補償、安置等費用。建設項目經依法批準使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具有合法使用權的建設用地的,應當參照城鎮基準地價,由建設單位對土地使用權人予以適當補償。建設項目經依法批準,使用國有未利用土地的,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鄉村興辦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需要使用集體土地的,對被占地者應當給予安置補助費或者安排被占地農戶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人員在村辦企業就業,也可以采取調劑土地的方法解決。
法律分析:征用、占用林地補償費,按如下標準繳納: (一)林木補償費 1、防護林:以造林、培育(肥培管理、病蟲防治、護林防火等,下同)全過程的投入加林木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時林地上的林木實際價值計算。暫定造林當年每畝為1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計算。 2、用材林:同防護林。 3、經濟林(果園、桑園,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三至五倍計算。暫定投產前每畝按1500~5000元計算,投產后每畝按5000~30000元計算。 4、特種用途林(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林、紀念林、自然保護區林和珍貴樹種林,下同):以防護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三倍計算或以被征用、占用時的實際價值計算。暫定造林當年每畝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計算。 5、苗木:以征用、占用當年或前三年平均畝產值計算。暫定一般用材樹苗一年生苗木每畝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畝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苗木每畝3500~6000元貴常綠樹苗以一般用材樹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 6、“四旁”林木:按植樹、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計算。暫定一般用材樹植樹當年每株5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計算貴常綠樹以一般用材樹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 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著物、建筑設施等,按有關規定另行計算。 (二)森木植被恢復費 暫定每畝30000元,免交墾復基金。征用、占用林地單位在被征用、占用林地鄰近補足林地的,不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三)林地補償費 按照本市征用、占用菜地的標準和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法律分析:黑龍江省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區的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資金。其中《黑龍江省財政廳關于撥付2021年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資金的通知》明確規定了2021年黑龍江省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每畝補貼標準為56.7245元。
法律依據:《黑龍江省財政廳關于撥付2021年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資金的通知》 二 按照《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耕地地力保護補貼的指導意見》規定,綜合考慮國家2021年下達我省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資金及對應補貼面積,經測算每畝補貼標準為56.7245元
黑龍江省征用土地的賠償標準主要體現在《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上,以下為相關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征用土地應當向被征用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建設物、附著物補償費。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二十七條征用土地按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
(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該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難以計算的,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按照旱地、水田、菜地,制定平均年產值具體補償標準,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發布實施;
(二)征用宅基地和鄉村企業等建設用地的,為當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
(三)征用種植三年以下的新墾耕地,按照上年產值的二倍補償,并補償開發投資;
(四)征用未利用土地和連續四年以上、十年以下棄耕地的,按旱地年產值的二倍補償;
(五)征用漁池,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
(六)征用園地、牧草地、葦地,按當地該地類年產值的六倍補償;
(七)征用林地的補償標準,依照國家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下列標準支付:
(一)征用耕地,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計算,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執行;
(二)征用園地、漁池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
(三)征用宅基地、鄉村企業等建設用地和荒山、荒地、牧草地、葦地、未利用土地和連續四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棄耕地以及種植三年以下的新開墾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四)征用林地的安置補助費,依照國家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被征用的土地上有青苗的,應當支付青苗補償費,其標準為當年當季該作物的產值。
被征用土地上有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的,應當按國家和省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的標準給予補償;沒有規定或者約定標準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損失價值確定。
土地征用前,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被征地單位發出征地預告后,被征用單位或者個人在擬征用土地上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樹木或者搶建的設施,不予補償。
法律分析: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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