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人死亡拆遷 補償款2025,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拆遷補償款,法律主觀:在原承租人死亡后,經家庭成員就變更承租人達成一致意見,并經公房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同意變更公房承租人,變更后發生拆遷,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應當認定歸變更后的承租人。2、原承
在原承租人死亡后,經家庭成員就變更承租人達成一致意見,并經公房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同意變更公房承租人,變更后發生拆遷,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應當認定歸變更后的承租人。2、原承租人死亡未變更承租人:家庭成員就變更承租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公房產權人或者管理人不同意變更公房承租人,在此時間發生拆遷補償的,得從具體情況分析,從而確定遺產。3、承租人獲得補償款后死亡:應當認定拆遷補償款歸承租人所有,按照遺產來處理,有遺囑的依照遺囑,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來進行。4、承租人在補償款落實之前死亡:需要根據詳細情況進行認定,如果拆遷補償協議在承租人死亡之前達成,那么承租人死亡后,補償款項應作為遺產處理。如果承租人生前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協議,承租人的主體資格喪失,不能再以承租人的身份獲得拆遷補償款。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其所承租的房屋遇到拆遷時,拆遷補償款如何處理,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對此規定并不明確,也很容易引起爭議。有人認為應補償給實際占有人,但本人認為作為遺產處理比較合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三百二十三條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而公房使用權的性質和前述規定完全相符,所以其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有法律依據。
補償款由所有繼承人享有。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拆遷補償款如何分配
補償款由所有繼承人享有。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公房拆遷補償如何分配
首先,家庭內部對安置補償有約定的,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應予以遵從。若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則應根據三項原則進行分配:一是一人一份,均等分割。這樣做,一方面考慮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對補償款是共有的法律關系,原則上也應當平均分割。
公房拆遷承租人能獲得補償嗎
1、公房承租人,是指與公房的所有權人或代管人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并依法取得公房租賃憑證的承租人。公有居住房屋是指政府和單位分配給職工和解放時收歸國有,并且租金按照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執行的居住房屋。如果遇到房屋征收,公房承租人具體的拆遷補償標準各地稍有區別。2、假如公房承租人已經死亡,公房承租人又沒有進行變更,那么此時的拆遷補償分配應視情況而定。若該公租房的拆遷補償協議是在承租人死亡之前達成的,那么承租人死亡后其補償款項應作為該承租人的遺產分配;若承租人生前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協議,承租人死亡后主體資格喪失,不能再以承租人的身份獲得拆遷補償款,此時應該保護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的居住利益,他們應共同得到拆遷補償。
公房承租人死亡多年后拆遷糾紛怎么辦
可按照遺產繼承處理。向政府請求賠償的權利可以由公房承租人的法定繼承人代為行使。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父母去世后_拆遷補償款如何領取
父母去世后,拆遷補償款如何領取?需要根據拆遷補償款是全部屬于父母所有還是屬于父母與其他家庭成員共有區分確定。如果父母去世后拆遷補償款全部屬于父母所有,那么父母去世后,相應補償款屬于父母的繼承人所有,依法由父母的繼承人共同去領取或者一致同意委托某一人代為領取。 如果拆遷補償款屬于父母與其他家庭共同共有,則需要由父母的繼承人與其他家庭成員共同去領取或者一致同意委托某一人去領取、。領取后再協商分割,協商不成則需要起訴分家析產進行分割。
法律分析:不可以繼承。公房承租人變更一般發生在原承租人死亡后。由于人們尚有觀念,認為分配給自己的房子就是自己的財產,很多老人想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將房子留給子女;也有的人在老人去世后爭奪老人承租的公房。事實上,從法律上講,作為國家及單位給予的福利待遇,公房不是個人的私有財產,首先個人不能通過立遺囑的方式留給任何人。其次,公房的承租權也是不能繼承的,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公有住房的產權屬于國家所有,不屬于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因此,不發生繼承問題。公房制度中,雖然涉及到對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權利,但該項權利不同于普通的財產權利,承租人只享有自己居住的權利,而沒有處分該房產的權利。因此,在原承租人死亡后,公房的承租權變更就是實踐中的難點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法律分析:公房承租人死亡時,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承租用戶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2、公房承租人死亡時,公房無同住人的情形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賃關系終止時,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
(一)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二)不能按第1條協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確定變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子女,按他處住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等、原承租人的父母、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三)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四)不能按第三條協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順序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居住情況、原承租人的父母、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二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經營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法律分析:
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其所承租的房屋遇到拆遷時,拆遷補償款如何處理,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對此規定并不明確,也很容易引起爭議。有人認為應補償給實際占有人,但本人認為作為遺產處理比較合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三百二十三條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而公房使用權的性質和前述規定完全相符,所以其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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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嚴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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