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款是政府給還是2025,拆遷款是國家給的還是政府給的,拆遷款是由政府給予的,而非國家直接給予。具體分析如下:一、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這意味著拆遷款的
拆遷款是由政府給予的,而非國家直接給予。
具體分析如下:
一、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這意味著拆遷款的支付主體是地方政府,即政府負責拆遷款的籌集和支付。
二、在拆遷過程中,政府會制定具體的補償方案,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和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等。這些補償費用均由政府承擔,以確保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三、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拆遷款由政府支付,但政府會依法進行征收和補償工作,不會隨意進行拆遷。在拆遷過程中,政府會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確保拆遷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綜上所述,拆遷款是由政府給予的,政府通過制定補償方案和支付補償費用來保障被拆遷人的權益。
法律分析:對于房屋征收,一般有兩種補償方式可供被征收人選擇,一是貨幣補償方式,二是產權調換補償方式,即安置房。但是也存在一些地區的補償既“給錢”,又“給房”,這樣自然是再好不過的。
如果你選擇貨幣補償方式,那么國家會有專業評估機構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地理位置,周邊交通及房價對房子做出價值評估,然后根據國家拆遷政策要求對房屋征收人做出相應的現金賠償。
如果你選擇的是第二種產權調換的賠償方式,主要是指依照法律程序,根據房屋產權比例換算成房產面積補償,常見的方式就是回遷安置、異地安置兩種方式。回遷安置是指在開發商拆遷重建后通過產權置換比例在原地安置的房產,異地安置就是在其他地塊新建安置房后再安置被征收人的方式。
政府沒有強制拆遷的權利,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一、國企員工能享受拆遷補償么?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的房屋進行征收拆遷的,國家機關公職人員是可以獲得拆遷安置補償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二、拆遷局不找我談拆遷,為什么不說
建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對方判決拆遷違法,對方沒有經過同意,也沒有相應的催告期就強拆是違法的。拆遷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哪些情況下不能強拆
以下情況下,不能強拆:
1、未經過行政裁決裁定允許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2、為按照拆遷補償協議履行義務。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法律分析:首先,集中人口,留下更多的土地用于農業或工業用;其次,增加政府收入;第三,拆遷之后,開發商建房子,促進了GDP的增長。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有關搬遷補償金是否屬于政府補助的事,企業只有取得政府從財政預算直接撥付的搬遷補償款,才需要先通過專項應付款核算,再由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和資本公積;企業從其他來源取得的搬遷補償費不通過專項應付款核算,而應按照轉讓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來處理。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拆遷補償款項的來源是什么
根據財企[2005]123號文件的規定,該文件所涉及的補償款是指由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在實務操作中,此類款項的收取可能有以下幾種途徑,應當分別情況處理:
(1)直接從政府取得補償金,也就是付款人為政府財政專戶。這是最簡單的情形,多見于由政府直接實施搬遷的情形。款項直接來源于政府本身就是該項動拆遷系政府主導的一項重要證據。在此類情況下,審計時應取得政府的搬遷通知、確定搬遷補償款項金額的政府批文和銀行進賬單等證據,將實際收取的補償款金額與政府批文核對一致,同時核實銀行進賬單上載明的付款人是否為財政專戶。
(2)從動拆遷的具體實施者,例如專業動拆遷公司、政府辦的“開發公司”或者被搬遷企業所在的企業集團(控股公司)獲取補償金。我們認為,在同時滿足以下2項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將所收到的搬遷補償款項視同為政府撥款:
①補償款項的金額最終由政府確定并以批文形式明確,實際收到的補償款項金額與政府批文一致。政府可以委托專業的評估機構和其他中介機構對被拆遷的房屋、收回的土地使用權以及被搬遷企業因搬遷而需發生的其他增量費用和損失進行評估,在此基礎上確定需支付的補償款項金額,但補償款項金額的最終決定權應當在政府手中,最終以批文的形式加以明確。
在實務操作中可能會出現被搬遷企業與動拆遷的具體實施者談判確定補償金額的情況,這種情況的出現可能是由于政府撥給動拆遷的具體實施者一筆總的款項,但不確定其中每一戶被搬遷企業和居民動遷戶應獲得的補償份額。同時,動拆遷的具體實施者通過與被搬遷企業的談判,意圖盡量壓低補償金額,實際支付的補償金額與其從政府收到的款項之間的差額就形成了動拆遷的具體實施者的利潤。這種情況下被搬遷企業收到的補償款不能視為政府撥款,不適用財企[2005]123號文件的規定。
②補償款項最終來源于政府財政專戶,動拆遷的具體實施者在這一過程中只是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即把政府撥給的款項原封不動地支付給各家被搬遷企業,并不利用搬遷補償款的收付過程謀取其自身的經濟利益和其他利益。為此,審計中需要實施下列程序:
A、如果被搬遷企業不能提供確定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方式的政府批文(政府應在該批文上明確各家被搬遷企業分別應獲取的補償款金額),則應向動拆遷的具體實施者索取該批文(可以要求提供復印件并加蓋動拆遷具體實施者的公章以確認其與原件一致)或者函證該批文的主要內容,將該批文中的各項規定與目前實際收到的補償款項金額、支付方等核對一致。凡不能提供相關政府批文或者函證確認其各項主要條款內容的,則不能認定為政府撥款。
B、向動拆遷的具體實施者了解其所支付的搬遷補償款項的來源是否為財政資金。可以要求動拆遷的具體實施者提供收到政府撥款的銀行進賬單復印件,核實其付款人是否為財政專戶。
實務中會出現這樣的情況:補償款的付款人是政府辦的“開發公司”,但政府實際并未向開發公司撥入該筆補償款項,而是要求或者默許其從土地出讓金、轉讓金收入中坐支。這種情況違反了財政收支“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規定,因而是不合規的;同時也因為其直接來源不是財政,不能認定為政府撥款。
不符合上述政府撥款構成條件的補償款項不屬于財企[2005]123號文件的規范范圍,對其處理尚無明文規定。對此我們認為:此類款項應當視為企業轉讓其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和相關固定資產所收到的款項,應當在扣除所清理或報廢的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及其他因搬遷直接導致的費用后,將余額計入損益處理;但如果確有證據表明所收到的搬遷補償款顯著高于所清理或報廢的資產的公允價值以及其他因搬遷直接導致的費用之和,則所清理或報廢的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可以計入損益;同時應將超出部分視同非政府機構所給予的、與重新購建新資產相關的捐贈,計入資本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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