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拆遷補償的規定2025,事業單位拆遷貨幣補償安置的法律依據,事業單位拆遷貨幣補償安置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
事業單位拆遷貨幣補償安置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這意味著在拆遷前,必須對被征收人進行充分的補償。具體的補償方式和標準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但貨幣補償是一種常見的方式。
二、同樣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這表明,在拆遷過程中,事業單位作為被征收人,有權選擇接受貨幣補償作為安置方式。
綜上所述,事業單位拆遷貨幣補償安置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條款,特別是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一條。這些條款明確規定了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并賦予了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權利。
法律分析: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是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或者承租人,有權獲得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是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或者承租人,有權獲得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事業單位轉制補償金補償的標準
解決了員工經濟補償金的來源問題,就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問題。根據改制主體的性質不同,其員工的身份也有所不同,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標準也有所不同。
(一)國企員工經濟補償金的一般標準對于按照正常程序進行改制的國有企業,根據財企[2002]313號文件精神,企業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規定標準的,按照規定執行;沒有規定標準的,按照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盡管各地方政府出臺的經濟補償標準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規定還是參考了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規定的具體標準為,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員工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員工月平均工資高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的標準計發。企業經營者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二)破產企業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國有企業嚴重資不抵債,不再具備繼續生產經營條件,可以申請破產,但是《破產法》并沒有將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列入破產企業法定清償范圍內。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的有關規定,在試點城市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費用,從破產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撥付,不足部分從處置其他破產財產所得中撥付并可列入第一順序清償,安置費用的標準原則上按照破產企業所在試點城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計算。
(三)事業單位員工經濟補償金標準由于中央和各地尚未出臺有關事業單位改制員工經濟補償的規定,因此有關員工經濟補償具體標準將參照國有企業員工經濟補償標準。根據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文件和國資分配[2003]21號文件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標準相同。但是考慮到事業單位員工大部分是事業工人身份,其中有一部分還是國家公務員身份,由于各種原因,相當一部分人還沒有開設養老保險賬戶,一旦改制后,這部分員工的退休金也是個麻煩事。因此,完全參照國有企業的員工經濟補償標準執行對這部分人來說確實欠缺公平,各單位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除經濟補償金外其他形式的補貼,具體標準由上級主管部門確定。
(四)經濟補償金外的其他補償我們注意到,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文件規定中,改制企業可用國有凈資產支付解除職工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等,由此造成的賬面國有資產減少,按規定程序報批后沖減國有資本。這個等字有很大學問,它意味著從中央已經認同改制企業可以用國有凈資產支付除員工經濟補償金外的其他形式補償。當然不是所有改制企業都適用于這個條件,像上述事業單位改制可以參照這一標準,尋求其他方式的補償,另外一些本身經濟補償金較少,從事危險職業、危害身體健康職業,具有某種特殊技能、為企業做出過重大貢獻的人員,可以由改制企業結合實際情況向上級部門提出,具體標準由上級主管部門確定。
法律分析: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是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或者承租人,有權獲得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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