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重疾補償政策2025,投保時未告知患有糖尿病、高血壓拒賠,周某于2014年2月25日體檢,體檢結論顯示:舒張壓偏高(92mmHg);空腹血糖(GLU)偏高(7.85mmol/L)。2015年3月2日,周某向保險公司投保某康逸人生兩全
周某于2014年2月25日體檢,體檢結論顯示:舒張壓偏高(92mmHg);空腹血糖(GLU)偏高(7.85mmol/L)。
2015年3月2日,周某向保險公司投保某康逸人生兩全險和附加重疾險,約定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周某,保險合同生效日為2015年3月3日,保險金額為22萬元,附加重疾險生效之日起180日后。
2015年12月30日,周某因糖尿病住院治療并發現存在腦膜瘤。入院記錄中,周某主訴“發現血糖高1年余,下肢麻木1年”;住院治療期間的診療記載看,周某 “1年前體檢偶然發現查血糖高,初病無明顯口干、多飲、多尿、多食、消瘦癥狀,外院考慮2型糖尿病可能,但周某未予重視,平日飲食不控制,多甜食、油膩,不檢測血糖;發現血壓升高1年”。 2016年2月29日,周某因腦膜瘤住院治療,并于同年3月8日行神經導航下左顳開顱腫瘤切除術, 并經病理診斷明確為“顳部“非典型腦膜瘤(WHO Ⅱ級)(保險公司認可該疾病屬于良性腦膜瘤)。
2016年3月30日,周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作出理賠決定通知書,以周某投保時已患有糖尿病、高血壓病,在投保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嚴重影響了保險公司的承保決定為由,解除保險合同并不承擔保險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在醫院并未確診其患有高血壓、糖尿病的情況下,周某作為一個普通人,并無法判斷其是否已經罹患高血壓、糖尿病。
結合體檢報告、就診記錄、配藥記錄及糖尿病、腦膜瘤治療病歷,均無法證明周某在投保前已經明知自身患有糖尿病、高血壓。故周某在未被確診是否患有糖尿病、高血壓的情形下,在投保時未告知是否患有、被懷疑患有或接受治療過糖尿病、高血壓病,不存在故意未告知已患糖尿病、高血壓的事實。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賠償周某保險金22萬元。(案例索引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2016)蘇0203民初2640號民事判決(2016年12月12日))
法律分析:保險合同法規定,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如實告知與保險標的有關的情況,未如實告知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但是,保險人解除合同應當在知道未如實告知情況后立即通知投保人,并在30日內作出決定。如果保險人在未在30日內作出決定的情況下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仍有權請求保險人承擔保險金責任。
法律依據:
1.《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應當誠實信用,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的原則。
2.《保險法》第十五條:保險人有權要求投保人如實告知與保險標的有關的情況。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如實告知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3.《保險法》第十八條:保險人應當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告知投保人有關保險事項,并按照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4.《保險法》第三十八條:保險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對保險金給付請求作出核定并履行給付義務。
建議:如果保險公司拒絕承擔保險金責任,被保險人可以通過與保險公司溝通協商,或者向保險監管機構進行投訴。如仍無法解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是按照實際情況投保的,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金責任。
法律分析:重疾險公司拒絕賠付是否合法需根據保險合同、保險法等法律規定來判斷。如果保險合同中明確規定糖尿病屬于不保險范圍,則保險公司可以拒絕賠付。但如果保險合同沒有明確規定,則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進行賠付。
法律依據:
1.《保險法》第十一條:保險合同訂立后,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與保險標的有關的一切情況。未如實告知,致使保險人無法核保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保險法》第十七條:保險人不得以未核保為由免除賠償。
3.《保險法》第四十六條: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保險金。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預見、誠實、信用、謹慎的義務。
法律分析:保險公司拒賠1型糖尿病的理由需要具體分析。一方面,1型糖尿病屬于慢性病,保險公司在投保時有可能對該疾病進行特別約定不予理賠;另一方面,若投保時沒有特別約定,則保險公司拒賠1型糖尿病需要符合保險合同中關于保險責任、免責條款的規定。
法律依據:
1.《保險法》第四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保險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投保人的要求或者合同約定,對特定的疾病或者醫學因素進行特別約定。
3.《保險合同法》第十四條: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約定的保險金額或者保險標的在合同成立時已經明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4.《保險合同法》第十五條: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約定的保險責任和免責條款應當合理。
5.《保險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保險公司拒賠血糖高的理由需要具體分析,但如果合理且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其拒賠行為可能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
1.《保險法》
第七十二條 保險公司按照約定承擔保險責任,不得以損失超出保險合同約定范圍為由推諉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 保險公司不得對被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如實告知的有關情況,以及保險合同約定的事項推諉賠償責任。
2.《合同法》
第九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一條 合同中的條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3.《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五條 醫務人員診治病人,造成病人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依法承擔醫療事故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如果被保險人在購買保險時未如實告知自身血糖高的情況,在保險合同中又明確規定了不承擔此類風險的責任,則保險公司拒賠血糖高的理由是合法的。但如果被保險人已經如實告知,而保險公司仍然拒賠,或者其拒賠理由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則其拒賠行為是不合法的,被保險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根據保險合同原則,保險公司應當在合同約定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保險公司拒絕賠償血糖病人的醫療費用,應當提供詳細的理由,包括合同約定中的除外責任或免責條款,以及理賠調查結果。如果保險公司無法提供合理、充分的拒絕賠償理由,則血糖病人可以向保險監管機構或法院尋求維權。
法律依據:
1.《保險法》第十八條: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2.《保險合同法》第七十一條:保險人應當在與保險標的有關的情況、事故或者損失的性質、原因、程度等方面進行調查核實,及時據實理賠。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保險人拒不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被保險人因此所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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