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房子被抵債怎么辦2025,拆遷房也會被法院執行嗎,拆遷房可以被法院執行。然而,具體的執行情況會根據房屋是否是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而有所不同。如果拆遷房不是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法院可以進行強制執行,比如拍賣等方式。但如果拆遷房是被執行人
拆遷房可以被法院執行。然而,具體的執行情況會根據房屋是否是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而有所不同。如果拆遷房不是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法院可以進行強制執行,比如拍賣等方式。但如果拆遷房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總的來說,拆遷房的執行情況需要根據具體案情和法律規定進行綜合考慮。
法律分析:這種情況是可以執行房屋拆遷補償款。在案外人是被執行人的債務人時,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對案外人的財產進行執行。當然案外人是可以提出執行異議的。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拆遷安置房是否可以申請強制執行?1、拆遷安置房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拆遷安置房如果不是被執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話,人民法院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如果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只能查封不能變賣、拍賣。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二、拆遷安置房可以賣嗎?1、拆遷安置房取得房權,并且沒有規定限制對外出售,或者限制轉讓的期限已滿,這樣的拆遷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沒什么區別,這樣的安置房可以買賣;2、尚未取得產證的拆遷安置房,房屋屬于不動產,不動產產權以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為準,沒有登記備案的,除法律特殊規定的情形外,此類安置房還沒有取得安全產權,對外出售是不合法的。
老賴拆遷安置房可以執行。拆遷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1、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房屋產權雖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2、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 (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么區別,屬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分析:
如果在法院執行時,無法聯系上被執行人及家人的,說明被執行人及家人并不住在該房屋內,另有住處,不能證明被執行人的唯一的一套住房,可以依法執行。如果確實是唯一的一套住房的,仍可以由法院依法通過評估、拍賣的方式,依法處分該房屋,所得款在執行限額內作為執行款交給申請人,余款扣除執行費用和評估、拍賣、公告等費用后,仍歸被執行人所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以。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拆遷安置房如果不是被執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話,人民法院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如果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只能查封不能變賣、拍賣。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
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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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拆遷房能抵債嗎,拆遷安置房抵債法院怎么判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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