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環評原因,企業拆遷補償很低怎么辦,一、因環評原因,企業拆遷補償很低怎么辦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企業因環評原因造成企業拆遷補償很低的,企業對拆遷補償不滿意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企業因環評原因造成企業拆遷補償很低的,企業對拆遷補償不滿意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從法律層面上講,涉及不動產物權的訴訟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包括拆遷許可案件、拆遷裁決案件以及與拆遷有關的行政強制、行政處罰案件;對不涉及不動產物權,僅針對征地拆遷過程中相關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確定管轄法院,如對立項、規劃等拆遷許可前置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所提起的訴訟。
首先,從我國法律設立地域管轄的目的來看:
不動產專屬管轄制度設立的目的:
1、為了方便訴訟;
2、為了合理分配司法資源,避免案件數量懸殊。
不涉及不動產物權:
3、僅針對征地拆遷過程中相關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無需從方便訴訟的角度出發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4、一旦我們不加區分的將所有征地拆遷案件都認定為“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而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管轄,也有違合理分配司法資源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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