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先跟人事還是上級領導說?,我是直接和人事說,因為先和領導說,領導可能會給你畫大餅洗腦各種軟的硬的,帶動同事一起勸你,雖然你可能去意已決,但是尚未板上釘釘的事情(沒把辭職報告提交到人事),你都說你沒辭過職臉皮不厚就有被人推回來的可能性,辭
我是直接和人事說,因為先和領導說,領導可能會給你畫大餅洗腦各種軟的硬的,帶動同事一起勸你,雖然你可能去意已決,但是尚未板上釘釘的事情(沒把辭職報告提交到人事),你都說你沒辭過職臉皮不厚就有被人推回來的可能性,辭職的勇氣可能一而再再而三三而竭,中間會徒生思慮不愉快。
還是得看上級是什么樣的人,我離職的原因是雜事干得多,正事難推動,是我的性格和工作的性質不協調,所以干得格外不順心,偏偏公司這個崗位招不到人,還得額外給同事干活。我一要走,同事天天喊離不開我,甚至我27號離職,同事居然要求我晚走幾天幫幫他們。
當然我這是個人的例子,是分享一種情況,還是建議先和領導說。
法律分析:一、提出辭職后,領導都簽字同意了,人事部有權不同意嗎?
1、提出辭職領導不批的處理方法如下:
(1)如果是正式同員工要辭職的,只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
(2)如果是在試用期內要辭職的,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辭職的流程是什么
辭職的流程如下:
1、勞動者要寫辭職信。把握好辭職原因,主動辭職,沒有經濟補償,也享受不了失業金動者以非自己意愿辭職,那么可以享受經濟補償和失業金;
2、勞動者要提前一個月申請辭職,在月頭遞交辭職信,找公司離職簽字同意;
3、勞動者按照公司人事部管理辦理離職手續,可能要按離職單,找各部門經理簽字同意;
4、工作交接后,公司人事部要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給勞動者社保手冊、員工檔案,結清剩下的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法律分析:應當先找直屬領導說明,然后向人事遞交辭呈。需要注意辭職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提出,處于試用期的需要提前三天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辭職是先和領導說還是人力說
●辭職先跟領導說還是hr說
●辭職先跟部門領導說還是大領導
●辭職先和老板還是和上司說
●辭職先和hr講還是和領導講
●辭職應該先跟老板說還是主管說
●辭職和上級領導先說還是老板先說
●辭職先跟領導說還是hr說
●辭職先找上級還是老板
●辭職是先和領導說還是寫辭職信
●受領導指示造成后果的怎么量刑,如果發現上級領導有職務犯罪行為,該如何處理?: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內容審核:鄧海鳳律師
來源:頭條-辭職先跟人事還是上級領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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