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公安局原局長被判15年,鄧恢林,今日普法,重慶市公安局原局長被判15年,鄧恢林,今日普法
重慶市公安局長是副廳級干部,屬于副部級領導職務。
重慶市公安局長是負責本市公安工作的領導職務,屬于公安系統的高層領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公安局長的級別一般為副廳級干部。具體來說,公安局長作為一個公職人員,其級別的確定主要包括兩部分因素:一是職務級別,即公安局長的工作職位,包括正局級、副局級和處級等;二是個人實際職務能力、履職情況、個人資歷等綜合因素。根據公開資料可以了解到,重慶市公安局長一般是副廳級干部,具體級別可能會因人而異,根據個人情況的不同可能存在一定差異。
公安局長的職權范圍有哪些?公安局長作為公安系統的高層領導,其職權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1. 組織、指揮和管理公安機關的日常工作;2. 負責重大案件的調查處理和處置,維護社會安定;3. 負責協調和指導各級公安機關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工作;4. 負責管理和保障公安干警的工作條件和福利待遇;5. 負責領導和參與公安法規的制定和修訂等。需要注意的是,在執行職權時,公安局長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確保公安工作的合法性、規范性和有效性。
重慶市公安局長是一位具有高層領導職務的公職人員,其級別一般為副廳級干部。公安局長在日常工作中擁有廣泛的職權,需要履行職責并確保工作合法有效,為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做出應有貢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條 中國行政區劃分為省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鄉級行政區三個級別;中國現行的行政區劃實行如下:一級省級行政區: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二級地級行政區:包括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三級縣級行政區:包括市轄區、縣級市、縣、自治縣、旗、自治旗、林區、特區。四級鄉級行政區:包括街道、鎮、鄉、民族鄉、蘇木、民族蘇木、縣轄區。
一、提出問題 政府公職人員從事的行為,可從三個角度來分類: 第一,合法屬性。根據行為是否合法,政府公職人員從事的行為,分為合法行為、違法行為。違法行為又可分為民事違法、行政違法、刑事違法三類。 第二,關系屬性。根據行為是否與職務相關,可以分為兩類。例如,政府公職人員的刑事犯罪行為如果與職務無關,則不屬于職務犯罪,而屬于普通犯罪,例如侵犯知識產權罪、殺人罪、強奸罪等;如果與職務相關,則屬于職務犯罪,主要有如下類型: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枉法追訴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第二,行為屬性。政府公職人員具體實施于特定主體的行為,是具體行為,包含全部非職務行為,以及部分職務行為;沒有具體實施于特定主體的行為,是抽象行為,主要是制定和頒布規范性文件的行為,全部屬于職務行為。 對具體的職務行為,我國大部分沒有問責制度。例如,即使一個貪腐官員被抓捕、判刑,其收受賄賂賣官的行為也不會被追究:受賄行為受到追究;賣官行為一般不再追究,買官的行為更不會追究。也就是說,我們對違法的具體職務行為,僅僅著眼于懲罰違法者,不會一并糾正具體的職務行為。對違法憲法、法律的抽象職務行為,我國既不懲罰任何人,也不在處理違法人員時一并糾正該抽象行為,更沒有任何司法程序審查該抽象職務行為的合法性。 這就出現了一個問題:一個貪腐官員在任時,不但有具體行為的違法,還有抽象行為的違法。其通過公權力機構,私下整合權力資源,為個人和集團利益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如果違法憲法和法律,是否應當處理應當如何處理應否通過司法程序予以處理下面,通過抽樣分析,我們嘗試解答這些問題。 二、抽樣分析 重慶樣本 除了目前大規模反腐的重慶,我們抽取華北的北京、河北,分析一下中國貪腐的發展狀況。相關資料、數據全部來自中央權威傳媒公開發表的報導。 1、具體行為的違法受追究,抽象行為的違法沒人管 重慶2008年啟動的反黑行動,尚未落幕,已繳獲贓款贓物320多億元,約占重慶財政收入1/3;抓捕警察100多人,法官10多人,廳級干部17人。如果從2004年計算,重慶反腐6年共查處廳級干部51人,縣處級干部881人。從國內權威媒體報導看,此次擒獲的重慶公安局常務副局長文強擁有3幢別墅,資產近億元,不但強奸幼女,而且強迫包養、嫖宿不少藝人。在貪腐官員支持下,重慶黑社會進入經濟強搶,政治滲透的發展階段。例如,重慶黑社會對看中的企業,實施強制性的免費股權收編,強制性的財產轉移;對文強等政府官員,實施嫖宿錄像、貪腐取證,以實現長期控制目的。我們更要注意到:此次抓捕的部分人員掌握著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發布權;其做過的事可能違法,其頒布的規范性文件,也可能違反國家憲法和法律。 2、問題分析:官員貪腐必然從“個案運作”發展到“立法運作” 國家審計總署的李金華審計長在CCTV訪談中,提到有些官員為了掩蓋貪腐線索,對審計人員進行跟蹤、竊聽、收買、威脅。慕馬案爆發后,原沈陽市長的秘書失業,在家撰寫了《駐京辦主任》一書,書中記載,貪腐市長為了摸清國家部委內部信息,從軍隊招募偵聽專家,派駐到駐京辦,給部委官員親屬送出去10多部高級手機,并為其負擔手機費,里面添加了間諜竊聽器材從而對部委高官及其家屬實施偵聽。小說記載可能純屬虛構,但是從重慶案件的報導看,實際情況可能比這些說法更加嚴重;針對個別人、個別事的個案政治運作已經普遍被貪腐官員所運用。 為了維護個人財產和權力安全,貪腐官員必然從個案運作發展到立法運作,即通過制度搭建,來鞏固經濟、政治地位。例如,貪腐官員今后可以頒布規范性文件,向黑社會大量派遣擁有公職的“線人”,為個人牟利;可以通過規范性文件大規模壓制輿論和媒體,從而腐蝕社會監督體系;還可通過規范性文件,建立制衡、陷害官員的證據囤積、激發系統;甚至可以通過規范性文件為自己建設家居出行武裝護衛逃逸系統,防范日后可能出現的抓捕。 其他樣本 1、華北的北京、河北出現不少貪腐大案 案件密度較大 在北京地區,近期被處理的部委高官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某、公安部部長助理鄭某、公安部副部長李某、國家統計局局長邱某、國家藥監局前局長鄭某、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成某、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朱某、海關總署副署長王某、交通部副部長鄭某、國土資源部部長田某等。 在北京地方,除了前市長陳某被判16年徒刑,被處理的高官還有:北京市副市長劉某、海淀區區長周某、北京市地稅局常務副局長蘇某、北京市檢察院副檢察長雍某、北京市西城區法院院長郭某、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長畢某、北京朝陽區原人大副主任趙某、北京市人大副主任錢某等。北京地區的反腐力度在繼續加強。例如,從2008年1月至2009年5月,北京市檢察機關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案件404件,涉案472人。 在河北,媒體曝光的貪腐高官主要有:省委書記與人大常委會主任程某、省委書記秘書李某、省委書記秘書吳某、常務副省長叢某、交通廳原副廳長張某等。 出現動用司法制度維護腐敗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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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
來源:臨律-重慶市公安局原局長被判15年,鄧恢林,今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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