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衛生許可證嗎,我國已經沒有衛生許可證這一行政許可,取而代之的是食品經營許可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將會受到嚴厲的處罰,包括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
我國已經沒有衛生許可證這一行政許可,取而代之的是食品經營許可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將會受到嚴厲的處罰,包括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處以罰款。因此,如果從事與食品相關的業務,應當依法申請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申請衛生許可證時,申請人應當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資料: 1、衛生許可證申請書格式文本; 2、法定代表人、業主(生產負責人)資格證明、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5、生產場地平面圖、生產工藝流程圖及衛生防護設施圖; 6、產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培訓資料證明; 7、產品生產單位還應當根據產品的特性和有關規定分別提供產品原料、配方以及包裝材料、標簽、說明書、產品樣品及產品安全性評價資料和產品標準,試產樣品連續三次衛生檢驗合格證明。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或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許可法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一)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二)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三)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四)法律、 法規 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在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衛生許可證,是指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及餐飲店的經營活動,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發給的衛生許可憑證,有注冊備案的許可證號。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實施停止發放衛生許可證,被“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所取代。
辦理衛生許可證需要以下材料:《衛生許可證申請書》、營業執照(驗原件收復印件)、法人身份證或身份證明材料(驗原件收復印件)、經營場所合法證明,如房屋租賃合同或場地使用證明(驗原件收復印件)、該公共場所衛生檢測報告,含評價(驗原件收復印件,簽章),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提交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報告,含評價(驗原件收復印件,簽章)(可在取得《衛生許可證》之日起2個月內補交,但應當做出書面承諾)、經營場所電腦平面圖(一份,簽章)、授權委托書原件和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游泳場所的水凈化系統工藝及流程圖(原件各一份,簽章)、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三條 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有關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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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軒教授
來源:頭條-還有衛生許可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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