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之戀:公公欲與前兒媳結婚遭拒,法院:違反公序良俗,“荒唐至極!”浙江寧波,一對沒有血緣關系的情侶,歡歡喜喜去領結婚證。婚姻登記處的工作人員,得知兩人的關系,驚訝地合不攏嘴。死活不同意兩人結婚!2人氣不過,直接將工作人員告上法院我們是真心
我們是真心真愛!又沒有血緣關系,你們憑什么不讓我們結婚? 這天,民政局一對要領證結婚的情侶,跟工作人員吵得面紅耳赤。
可不管這對情侶如何鬧,工作人員反復就一句話:“這事我做不了主,你們倆的身份太特殊,有違公序良俗,不能結婚。”
65歲的李善強氣得臉紅脖子粗,這是我們自己的事,你們操那么多閑心干什么? 可不管李善強如何據理力爭,工作人員始終不為所動。
碰了一鼻子灰的李善強,只能跟小女友悻悻而歸。后來,他們又連著去了幾趟民政局,始終未能如愿。
那么這對情侶究竟有何特別之處呢?
你敢相信嗎? 其實李善強想要迎娶的女人就是自己的前兒媳婦,聽起來是不是很狗血呢? 可這卻是千真萬確的事實。
這一切還得從李善強的兒子李光能說起。
李光能是一個生意人,婚后他主外,妻子劉慧蘭主內。在外人眼里,李光能是妥妥的人生贏家,一雙兒女聰明可愛,妻子賢惠又善良,而且還很孝順。
可李光能身在福中不知福,漸漸出現審美疲勞,覺得性格溫順的妻子沒有情趣。經不誘惑的他,在外面找了個風情萬種的少婦,被鬼迷了心竅的李光能,居然還提出離婚。
心灰意冷的劉慧蘭,流著淚簽下了離婚協議書。
李善強被兒子這種荒唐行為氣得直跺腳,隨后將他趕出家門。 在李善強眼里,劉慧蘭是打著燈籠也找不到的好女人。
出于愧疚,李善強讓離異的兒媳婦繼續住在他家里。無處可去的劉慧蘭感激不已,從那以后,李善強不僅在生活上處處關照劉慧蘭,還時常會陪她聊天說話。
一開始可能是出于長輩對晚輩的關心,可也不知從什么時候。喪偶多年的李善強,居然對劉慧蘭產生了男女之情,只要見她心里就莫名開心,特別是當劉慧蘭對他笑的時候,李善強居然會臉紅心跳。
意識到自己有了非分之想,李善強極力克制這個念頭。可欲望的火苗已經他內心瘋狂生長,他都快被折磨瘋了。
為了讓自己趁早打消這個念頭,李善強居然大著膽子向劉慧蘭表白:“你要是愿意的話,不如當我的女朋友吧!”
說這番話之前,李善強其實已經做好了最壞的打算。可令他萬萬沒想到的是,劉慧蘭居然紅著臉點頭答應。
這可把李善強激動壞了,當晚,他就跟劉慧蘭有了肌膚之親。兩人相處一段時后,覺得總這樣偷偷摸摸也不是辦法,為了堵住外面那些閑言碎語,李善強決定給劉慧蘭一個名分。
這也就有了開頭的那一幕。
李善強幾次跟婚姻登記處協商無果后,一怒之下將登記部門起訴到法院,要求他們依法給自己辦理結婚證。
1:在李善強看來,兒媳婦已經離婚,在法律上他跟劉慧蘭不是一家人,再者,他們沒有任何血緣關系,雙方都是單身狀態,而且又是真心相愛,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旁人不得干涉。
因此,他覺得在法律上他想跟兒媳婦結婚合法合理。
《民法典》第105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或者是禁止結婚
(1):雙方或一方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當事人非人自愿的,即受脅迫的。 (3):雙方存在直系親屬,或三代內旁系血親關系的。 (4):患有醫學認為不能結婚的疾病的。
回到本案中來,根據以上這4種情況,李善強和劉慧蘭確實可以結為夫妻,顯然,他們并沒在禁止結婚的范圍之內。
按說“法無禁止即可為”,那么當地婚姻登記處又為什么不給他們辦理呢?
2:登記處覺得,李善強跟劉慧如雖然沒有血緣關系,但他們彼此的身份特殊,假如劉慧蘭成為李善強的妻子,他們家的輩分就要亂套,前夫變成繼子,兒子變成弟弟,前妻變成繼母。
這不利于家庭的團結和穩定,這樣的事有違公序良俗 。
因此登記部認為,他們的做法并沒有錯,依據的這條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8條規定: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3:那么法院又是如何看待此事呢?
法院認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任何人不得剝奪他人的婚姻自主權,但具體到本案。李善強如果是跟他其他女子結婚,無可厚非。
可他結婚的對象是前兒媳婦,是他孫子的母親,兒子的前妻。他們這樣的身份太過尷尬,不利于家庭和諧穩定。
《民法典》第6條規定: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的權利和義務。
兩人若是結為夫妻,這會給其他家屬帶來不便,在社會上造成一些不良影響,有違公序良俗。
所謂良俗,指一般道德觀念或良好的道德風尚,它包括社會公德、商業道德和社會良好風尚等。
最終法院認為,婚姻登記處拒絕替李善強辦理結婚證,合情合理。
(案例來源:寧波法院) #一老頭欲與前兒媳領證被拒絕# #公媳# #奇葩事# #云上春山踏青季#
公公夜里爬進兒媳房間,是否構成了強奸
有可能涉嫌犯罪,是否構成強奸罪需要進行判定。
奸罪怎么判刑
強奸罪,是指觸犯《刑法》第236條的規定,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奸淫幼女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引言
強奸是指男子用脅迫或各種暴力手段強行奸淫婦女的行為。所謂“婚內強奸”,是指婚姻關系中的丈夫強奸自己的妻子。在我國古代將強奸作為一種罪名,指男子以暴力強行為奸,即以暴力強行與妻妾婢以外的婦女性交。《福惠全書刑名部*奸情*總論》載:“有挾刃排闥而強行玷污,如此謂之強奸。”由于我國古代社會的三綱五常的封建道德理念的影響,丈夫在古代的強奸罪中是排除在該罪主體之外的。從西方社會的資產階級革命勝利之今,“天賦人權”、“自由平等”的思想不斷的傳入國內,婦女權益意識的逐漸覺醒,婦女地位的也相應地逐步得到提高。從民國開始,憲法中就明確的規定了“男女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新中國成立之后我國首先制定的就是婚姻法,其中就對婦女具有男子同等的地位進行了肯定。1992年我國頒布了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為廣大婦女享受和行使政治、經濟、文化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權利實行男女平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正是有了這些觀念的深入,如今的婦女才會對認為有必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合法的權利。而在事實的另一面,發生在婚姻家庭中的強奸卻仍然大量地存在著。近年來僅山西省某市判決的3300宗離婚案件中,丈夫強奸妻子而引發的訴訟既占四分之一以上。最近零點公司的一份調查報告表明,在受調查的七成女性認為生活中的確大量的存在著“婚內強奸”的現象。
婚內強奸的特殊性和隱蔽性決定了其作為一種社會現象的復雜性。1997年的白俊峰婚內強奸妻子案被遼寧省義縣人民法院判決無罪,而1999年的王衛明強奸妻子案則被上海市青浦縣人民法院判決強奸罪成立。問題是:同樣是丈夫以暴力手段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兩個法院的判決結果卻截然不同。婚內究竟有無強奸——司法實踐裁決不一,立法規定模糊不明,國民認識眾說紛紜。長期以來關于該種行為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爭論,理論及實務界各執一見,紛爭不斷。
一、學理上的爭論
(一)否定說
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婚內強行性行為不構成強奸罪,即不存在婚內強奸。這種觀點的主要依據包括:
1、婚姻契約論。這是大多數持否定說學者的觀點。即婚姻是男女雙方自愿訂立的以長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一種民事契約。根據婚姻契約,妻子已經事先承諾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服從丈夫的性要求,丈夫不需要在每一次性生活前都必須征得妻子的同意。因此,以這一合法契約為前提,即使丈夫違背妻子的意愿強行進行性行為,也不屬于強奸罪的范疇。
2、如果丈夫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強行與妻子發生性行為,那么,妻子拒絕的并不是性行為本身,而是丈夫的暴力或者脅迫行為,因此,也不應成立強奸罪。
3、如果認為這種婚內強行性行為構成強奸罪,那么勢必會使得丈夫經常處于提心吊膽的狀態,會給家庭生活帶來不穩定的因素,而且可能導致妻子歪曲或者捏造夫妻生活的真相,使妻子報復丈夫的手段合法化。
4、道德調整論。即合法的夫妻關系受法律保護,夫妻雙方均有性生活的權利義務,因此,丈夫不應該成為強奸罪的主體,如果丈夫違背妻子的意愿強行發生性關系,則屬于道德調整的范圍。
(二)肯定說
肯定說的觀點近來似乎占據了理論界的主流。這種觀點主要是從保護婦女權利的角度出發,認為婦女的性自主權并不因為婚姻關系而轉移,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受侵犯。我國《婚姻法》中并沒有所謂配偶權或者同居權的規定,也沒有明文規定夫妻雙方有滿足對方性要求的義務,所謂的妻子承諾并不存在。相反的,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成為婚姻家庭法中的基本原則之一。而且,從刑法條文的規定來看,并沒有將丈夫排除在強奸罪的主體之外,因此,只要丈夫違背妻子的意愿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就應當構成強奸罪,或者構成婚內強奸罪,以達到體現男女平等,保障婦女權利的目的。肯定說認為丈夫對妻子的強制性行為構成強奸罪。主要有兩種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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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荒唐之戀:公公欲與前兒媳結婚遭拒,法院:違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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