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責任狀,合法征地拆遷政府應出示什么文件,合法征地拆遷政府應出示下列文件:1、征地告知書,包括擬征土地的用途、位置;2、土地現狀調查確認書,包括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情況;3、征詢意見書,包括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4、征地公告
合法征地拆遷政府應出示下列文件:1、征地告知書,包括擬征土地的用途、位置;2、土地現狀調查確認書,包括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情況;3、征詢意見書,包括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4、征地公告,包括征地批準機關、被征收人、征地補償標準、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事宜。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一)擬征收公告,在公告期內被征收人民可以放映情況和意見;(二)結合群眾意見修改后的正式征收決定,在決定期限內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三)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1、發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由縣級或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實施。2、征詢村民意見。3、實地調查與登記。4、一書四方案。5、張貼征地公告。6、張貼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7、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8、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9、土地補償登記。10、實施征地補償與土地交付。
《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十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法律分析:
應出示省政府或國土資源部代表國務院作出的征地批準文件。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根據法律規定,如若有需要、政府組織實施的水利能源等設施建設需要等情形下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房屋拆遷可以要求補償,具體有下列兩種補償方式,貨幣補償補償金額,被征收房屋市場價格,包括裝飾裝修費用加上搬遷費與臨時安置費用加上營業性房屋停產停業損失和獎勵費。
征地拆遷階段
1、簽訂協議。與市、縣征地拆遷部門簽訂征遷協議及項目管理責任書、征遷管理資金管理協議。各地征遷部門以確認的實際核實面積和實物為依據,以村為單位分解到農戶,對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土地及房屋、類別、面積、補償資金進行張榜公布。在公布期間無爭議和舉報,各地征遷部門,村組分別與被占地的單位、個人簽訂征地和房屋征遷補償協議。與沿線電力、通訊、水利等部門及其它設施的權屬單位按實物指標調查結果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2、實施征地拆遷。按照征地拆遷實施辦法,拆除征地紅線范圍內的各類構筑物、地面附著物等,滿足交地、施工條件;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由地方征遷辦負責組織具體實施,項目征遷辦指導、督促、檢查征遷進度;督促沿線電力、通訊、水利等部門履行協議,滿足施工單位進場施工要求。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國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地拆遷的責任主體
●征地拆遷情況
●征地拆遷范圍認定
●征地拆遷職責
●征地拆遷工作管理辦法
●征地拆遷工作程序
●征地拆遷由誰負責
●征地拆遷工作法
●征地拆遷內容
●征地拆遷文件
●農村征地拆遷問題
●農村征地拆遷問題
●農村征收拆遷
●農村征地糾紛解決方案
●農村征地補償糾紛
●村里征地拆遷
●農村征收征地
●農村征地怎么賠
●農村拆遷征地補償標準
●農村征地拆遷安置
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梁一嘉
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
電話:400-1598098 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甲40號二十一世紀大廈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