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工作中依法行政,拆遷糾紛處理應該怎么做,一、征地拆遷引發矛盾糾紛的成因分析1、補償標準不夠統一存在同一個地段、同一區塊因戶籍不同,補償標準不一樣。其次是因個別工作人員存在執法不公,打“人情牌”的現象,相同條件的拆遷戶補償標準不一致,面積
一、征地拆遷引發矛盾糾紛的成因分析
1、補償標準不夠統一
存在同一個地段、同一區塊因戶籍不同,補償標準不一樣。其次是因個別工作人員存在執法不公,打“人情牌”的現象,相同條件的拆遷戶補償標準不一致,面積測算標準不一樣,造成群眾互相攀比,同時,由于拆遷標準是由政府統一制定,群眾普遍反映補償標準過低,對補償標準不太認可。
2、行政行為不規范
一方面政府拆遷部門過于追求征地拆遷效率而忽視程序的正當性和透明性,當拆遷方和被拆遷人在不能及時達成協議時,拆遷方為趕進度而發生隨意表態、“強拆遷”等現象,由此引起被拆遷群眾的不滿或者上訪。另一方面有關管理部門全局觀念不強,對一些重點戶有畏難情緒,不敢管,不想管,使問題久拖不決,引發矛盾。
3、政策法規與現實存在滯后現象
隨著城鎮拆遷總量的增大,房地產市場異常活躍,房價節節攀升。而相應的政策法規卻未能依據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情況及時調整,存在拆遷標準與實際的房地產價格脫節。當前,群眾上訪的焦點就是拆遷補償標準與現有市場物價差距太大,反映政府部門低價征收,高價賣出,導致被拆遷群眾因此感覺利益失衡。同時,在征地拆遷方面有些規定沒有完全依照上級相關規定來執行,與上面政策不相同,而隨著群眾法制意識的不斷加強,維權意識也越來越濃,由此也引發群眾的諸多訴求。
4、部分群眾思想觀念滯后
個別拆遷戶為了追求安置利益最大化,以這樣或那樣的理由拒不按合同履行拆遷協議,因個人欲望得不到滿足而不斷上訪。他們對通過拆遷改善居住條件的期望相對過高,仍希望享受實物安置的政策,不花錢或少花錢就能改善住房條件,拿著拆遷補償款走向市場自行購房又沒那么多錢,有的干脆持抵制態度,對于政府出臺的拆遷困難居民優先購、租經濟適用房的保障政策也持觀望態度。
二、征地拆遷引發矛盾糾紛的處理對策
征地拆遷是一項政策性、群眾性都很強的工作,必須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始終把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堅持執法為民,依法行政,用發展的辦法解決問題,將征地拆遷工作推向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
1、強化宣傳教育,營造良好氛圍
做好群眾思想教育工作是征地拆遷工作快速推進的前提。思想是行動的先導,思想通則工作順,要始終把做好群眾思想工作作為推進征地拆遷工作的突破口,堅持“輿論先行”,把拆遷的意義、拆遷的政策宣傳到戶、到人,讓群眾入腦、入心,明白拆遷的補償政策,自覺服從國家建設及城市建設的需要,積極配合拆遷工作。
2、完善相關地方性立法,促進依法行政
在征地拆遷工作中,各級地方政府努力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而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實也出了不少力,做了不少事。但有些地方、有些群眾還是有意見,最關鍵的一條就是要依法行政,建設法治和服務型政府。
3、體現以人為本,保障群眾利益
在工作中,既要堅持依法拆遷、按政策辦事,也要把握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統一,要在實事求是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維護群眾切身利益,以充分體現以人為本、人性化拆遷。堅持合法建筑面積拆一還一,找補差價,違章建筑杜絕補償的原則,充分考慮失地農民的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一套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切實保護群眾利益。同時,要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與現行市場價不相適應的補償標準,平衡群眾心理,取得群眾的理解支持,讓群眾滿意。
4、妥善處理征地拆遷的信訪問題,及時化解矛盾
涉及征地拆遷的信訪問題,各地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都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切實做好拆遷信訪工作,及時了解民情,充分考慮民意,努力改善民生。要認真排查、梳理拆遷中的不穩定因素。高度重視拆遷信訪工作,堅持領導接待日制度,堅持關口前移,重心下移,組織專門力量,集中進行排查,對已發生群體上訪和有可能發生圍堵黨政機關、阻斷交通等集體上訪的拆遷項目,要重點排查,力爭從最基層和源頭上發現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和隱患,及時化解矛盾。對已經發生的以及排查出來的矛盾和問題,制定工作方案,排出時間表,千方百計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內部,解決在萌芽狀態。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糾紛處理途徑如下:行政裁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對裁決不服,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60日內向做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也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分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房屋拆遷糾紛處理和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房屋拆遷糾紛處理。前者可以通過行政裁決的方式處理。若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60日內向做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做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為了不影響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在訴訟期間,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了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情況下,訴訟期間可以不停止拆遷的執行。如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絕執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的裁決,《拆遷條例》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實施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必須以裁決為前提。對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強制拆遷。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執行,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而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房屋拆遷糾紛的處理方式應當通過司法、仲裁途徑來解決。如果拆遷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拆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如采取仲裁方式,拆遷當事人必須自愿達成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包括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糾紛前或糾紛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委員會的選擇由當事人協議確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沒有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解決:
1、行政裁決。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按照《拆遷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2、提起民事訴訟解決。
3、進行強制拆遷。如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絕執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的裁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實施強制拆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解決:1.行政裁決。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按照《拆遷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2.提起民事訴訟解決。3.進行強制拆遷。如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絕執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的裁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實施強制拆遷。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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