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退休領導干部兼職取酬有禁區,【我該怎么辦】 公司老板胡某在最近的同學聚會上,得知同學老沙剛退休。他想到,自己公司在老沙原任職轄區內,于是表達了希望聘請老沙擔任公司業務顧問的想法。一想到既能繼續“發光發熱”,又能領取一定的酬勞
【我該怎么辦】
公司老板胡某在最近的同學聚會上,得知同學老沙剛退休。他想到,自己公司在老沙原任職轄區內,于是表達了希望聘請老沙擔任公司業務顧問的想法。一想到既能繼續“發光發熱”,又能領取一定的酬勞,老沙有點心動,可是也有些擔心。
【“紀律君”如是說】
離職、退(離)休不代表不受紀法約束,目前的黨紀國法對領導干部離職或退(離)休后兼職取酬問題有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2013年,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明確,黨政領導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兼職(任職)的,必須按規定經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批準;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三年后到企業兼職(任職)的,必須按規定經原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批準并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同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盈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所以,面對這個在原任職轄區“發揮余熱”的機會,剛退休的老沙只能婉拒了。
【相關案例】
2016年9月,廣州市城市更新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葉浩軍提前退休。同年11月,其未經組織審批,到原任職務管轄地和業務范圍內的某民營房地產企業擔任顧問,提供規劃、建筑設計、城市更新等方面咨詢服務,并與該企業下屬的珠海某投資公司、珠海某建筑設計公司簽訂《顧問聘用協議》,規避組織監督,違規領取兼職報酬,直至2018年7月辭去顧問職務。2019年2月,葉浩軍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違紀款項被收繳。
法律分析:
退休領導干部兼職主要規定如下:退休的黨政領導干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審批黨政領導干部到企業兼職、任職;經批準到企業兼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休;在企業辦理退休手續后,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到黨政機關。
法律依據:
《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于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 一、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和在地方換屆時不再提名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干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 二、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審批黨政領導干部到企業兼職、任職。 三、經批準到企業兼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 四、經批準到企業任職的,應當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入企業,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休;在企業辦理退休手續后,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到黨政機關。
法律分析:退休領導干部兼職主要規定如下:退休的黨政領導干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審批黨政領導干部到企業兼職、任職;經批準到企業兼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休;在企業辦理退休手續后,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到黨政機關。
法律依據:《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于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 一、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和在地方換屆時不再提名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干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 二、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審批黨政領導干部到企業兼職、任職。 三、經批準到企業兼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 四、經批準到企業任職的,應當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入企業,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休;在企業辦理退休手續后,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到黨政機關。
h3>四、退休領導干部兼職規定法律分析:
退休領導干部兼職主要規定如下:退休的黨政領導干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審批黨政領導干部到企業兼職、任職;經批準到企業兼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休;在企業辦理退休手續后,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到黨政機關。
法律依據:
《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于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 一、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和在地方換屆時不再提名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干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 二、個別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審批黨政領導干部到企業兼職、任職。 三、經批準到企業兼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 四、經批準到企業任職的,應當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入企業,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休;在企業辦理退休手續后,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到黨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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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軒教授
來源:頭條-離職、退休領導干部兼職取酬有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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