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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成都市青白江區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青府發〔2003〕6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
《成都市青白江區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已經2003年6月6日區人民政府11屆第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二OO三年六月十六日
成都市青白江區征地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征地的順利進行,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在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區計經、建設、勞動、民政、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具體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協助做好轄區內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征用本區大彎鎮、華嚴鎮、大同鎮、彌牟鎮范圍內的農村集體土地為第一類地區。
征用本區城廂鎮、祥福鎮、清泉鎮、姚渡鎮、合興鎮、日新鎮、龍王鎮、玉虹鄉、福洪鄉范圍內的農村集體土地為第二類地區。
征用本區人和鄉、云頂鄉范圍內的農村集體土地為第三類地區。
第五條征用土地經依法批準,并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后,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征地單位發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單位應當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六條非農業建設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耕地的,應向有土地審批權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七條征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誰用地,誰安置,人隨地走”的原則,負責解決征地中涉及的農轉非安置事宜。
第二章征地補償
第八條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并由區人民政府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及鄉鎮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九條征用土地應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各項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
(一)土地補償費。征用本區一類地區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征用本區二類地區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9倍計算;征用本區三類地區的土地補償費,按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計算(附表一)。
(二)安置補助費。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
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附表一)。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減半計算(附表一)。
(三)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青苗補償費,按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按一年種兩季折算補償,補償一季半(附表二)。
(四)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規定標準補償(附表三)。
企業搬遷涉及的搬遷損失、搬運費及水、電設施遷改費用等,由征地單位按該企業建(構)筑物補償總額的5——10%補償。
第十條未經批準占用耕地成片栽種的花草樹木,按糧食類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
零星栽種的樹木和經批準的種養殖專業戶按規定標準補償(附表四、五)。
有標牌的古樹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樹名木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筑物;
(二)自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筑物;
(三)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的臨時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構)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構)筑物。
第十二條土地被征用后按規劃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設施由征地單位負責恢復。
第十三條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并按下列規定管理使用: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農業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安置單位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農民公布,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由被征地單位的上一級組織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分批征用,按比例進行農轉非人員安置后,剩余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歸被征用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平調、挪用、截留。
第三章人員安置
第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銷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制,原有農業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被分批征用的,按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以下簡稱農轉非)人數。涉及房屋拆遷的農戶,農業人口全部轉為非農業人口。
第十五條常住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農轉非人員,男性年齡18周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性年齡18周歲以上不滿50周歲,能堅持常年參加生產勞動的,為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
第十六條對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的安置,實行自謀職業安置。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自謀職業安置的,經本人提出申請并公證后,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3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對象。
第十七條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的農轉非人員為退養安置對象。
退養安置對象,經本人提出申請并經公證后,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4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支付給個人。
第十八條不滿18周歲的農轉非人員,征地單位可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4500元。
第十九條自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收養的人口外,新遷入人員不予安置。
對已辦理退養回鄉的“輪換工”人員,屬農轉非范圍的,只為其辦理農轉非戶口,不再按本章規定安置。
第二十條對農轉非人員中的五保供養對象,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按規定安置。
第二十一條對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現役士兵,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民政部門在其退出現役時按規定安置。
第二十二條對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付給其原戶口所在地的勞動部門,待其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后由勞動部門按規定安置。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二十三條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持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拆遷安置戶按下列規定安置住房:
(一)土地被全部征用且農業人口全部農轉非的(含分批征地農轉非人口),住房安置按每人25平方米建筑面積安置住房。其住房安置方式實行貨幣化安置或現(建)房安置。
1、實行貨幣化安置的,以拆遷安置戶持有的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為依據,征地單位與拆遷安置戶簽訂貨幣安置合同,并在房屋拆除完畢之日起七日內結清貨幣安置款。貨幣安置款以享受住房安置人員人均25平方米建筑面積結算,結算價格為:大彎鎮、華嚴鎮按500元/平方米,彌牟鎮、城廂鎮、大同鎮、清泉鎮按450元/平方米,其余鄉鎮按400元/平方米。
2、實行現(建)房安置的,以拆遷安置戶持有的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為依據,由征地單位與拆遷安置戶簽訂現(建)房安置合同,并按下列規定相互結算:
拆遷安置戶在安置建筑面積25平方米/人以內(含25平方米),由拆遷安置戶按大彎鎮、華嚴鎮200元/平方米購買;彌牟鎮、城廂鎮、大同鎮、清泉鎮按100元/平方米購買,其余鄉鎮按80元/平方米購買。
安置住房超出人均2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其每戶超出20平方米以內(含20平方米)的,大彎鎮、華嚴鎮按500元/平方米購買,彌牟鎮、城廂鎮、大同鎮、清泉鎮按450元/平方米購買,其余鄉鎮按400元/平方米購買;其每戶超出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相鄰區位的市場指導價格購買。
安置住房建筑面積人均不足25平方米的,大彎鎮、華嚴鎮按500元/平方米補差,彌牟鎮、城廂鎮、大同鎮、清泉鎮按450元/平方米補差,其余鄉鎮按400元/平方米補差。
(二)土地被分批征用,征地范圍內的拆遷住房安置,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實行貨幣化和現(建)房安置(按本條第一款一、二項標準執行);在城市規劃區外的也可采用擇地自建的辦法進行住房安置,其占地面積按照《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標準辦理宅基地用地手續。
原宅基地上的建(構)筑物以拆遷戶持有的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為依據,由征地單位按本辦法(附表三)規定的標準補償。
第二十四條征地范圍內的城鎮居民,其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按本辦法(附表三)規定的標準補償。補償面積以持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記載的面積進行補償,不再作住房安置。
第二十五條凡拆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以繼承、贈與、買賣方式取得村鎮房屋所有權的住房,按本辦法(附表三)的標準進行補償,不再作住房安置。
第二十六條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現役士兵、在校大中專學生和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以及征地范圍內回原籍鄉村落戶的干部、職工、城鎮居民和回家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等非農業人口,其房屋被依法拆除的,按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從其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八條征用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后,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實行強制搬遷或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區人民法院實行強制執行。對逾期不領取安置補償費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安置補償費用交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專戶儲存。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對征用土地補償和安置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03年7月16日起施行。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政府令第7號《成都市青白江區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農轉非人員安置實施細則》和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政府令第10號《成都市青白江區國家建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一、樓房拆遷怎么賠償
樓房拆遷補償標準是:樓房拆遷補償費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樓房拆遷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樓房拆遷獎勵性補償費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一、法律規定的房屋搬遷補償標準有哪些
房屋搬遷補償主要是貨幣補償,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具體主要包括: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二、拆遷補償的房屋是否要交稅
拆遷補償的房屋不繳納個人所得稅,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三、房屋拆遷補償的流程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實施基本工作流程主要如下:
1.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用地單位與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2.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依照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向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3.辦理農轉工手續,落實需要安置農業人口的安置途徑,實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一、征收集體用地的裁決程序
如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即進入爭議協調、裁決程序。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補償標準外,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不得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其他內容提出異議。但是,即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提出了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也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如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所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一樣。不同的是,這里沒有可以停止執行的例外情形。
1、協調。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協調。協調,即協商調解,屬于非訴訟解決爭議(ADR)的一種方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協調的具體步驟沒有特別規定,由主持協調的政府裁量確定。協調程序簡便靈活,如能夠解決爭議,與訴訟相比,則它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點。
2、裁決。如對補償標準爭議協調不成的,則由批準征用土地的政府裁決。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這里的批準征。
二、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一、商品房拆遷怎么賠
1、商品房拆遷應當賠償土地補償費、房屋補償費及裝修費、安置費及搬遷費、困難補助及獎勵費、房屋內各項家電移機補償費以及非住宅房屋營運損失等補償費。
上海市企業拆遷員工賠償標準:
1、拆遷資產的補償費用,通產包括: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著物,以及確因搬遷而發生損失的機器設備而生的補償等;
2、停產停業損失,一般是按實際情況來決定的。通常既可以包括實際經營損失,也可酌情包括預期經營的損失。
一、什么是拆遷補償?
拆遷補償是指房屋征收部門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照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規定,在征收國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時,對被征收房屋進行立項評審,給予所有權人安置和遷移損失補償。
房屋征收補償應當遵循民主決策、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補償工作。
二、拆遷補償范圍有哪些?
1、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方式分為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和農民自建三種方式。(可以任選一項)
2、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拆遷人還應當給予被拆遷人搬遷補助費、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1)、搬遷補助費(含電話、有線電視、空調、水表、電表、家電家私等搬遷涉及的一切搬遷費用)
(2)、臨時安置補助費
3、其他構筑物拆遷補償
4、零星青苗、果、竹、木等作物的補償
5、未列入補償項目、標準,但國家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規定應予補償的,由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進行價格認證后予以補償。(可有可無的,具體看當地的拆遷補償標準)
三、拆遷的流程
1、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拆遷范圍后,通知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政府機關。
2、區、縣政府機關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控制居民常住戶口的遷入,停止辦理居民常住戶口分戶手續;房管部門和房屋經營單位停止辦理房屋的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予、分戶等手續;被拆遷單位停止建筑物、構作物的改建、擴建和裝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停止核發營業執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暫停辦理的期限為12個月,需要延長的,應向拆遷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延長不超過6個月,如需超過6個月的,須經市房地產管理局批準。
3、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5、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就拆遷事項的權利義務,如補償形式、金額、應安置人口、應安置面積、安置地點、層次、搬遷過渡形式、期限、違約責任等作明確規定。
門市房動遷補償辦法:
1、拆遷資產的補償費用;
2、停產停業損失;
3、拆遷補償費用;
4、基于拆遷政策發生的獎勵費用,包括速遷費、拆遷獎勵費等。
拆遷資產的補償費用,包括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著物,以及確因搬遷而發生損失的機器設備而生的補償等。
停產停業損失,一般既包括實際經營損失也可酌情包括預期經營損失。
拆遷補償費用,包括搬遷前期費用和搬遷過程中發生的停工費用、機器設備調試修復費用以及物資的拆卸、包裝和運輸、解聘員工補償費等費用。
基于拆遷政策發生的獎勵費用,包括速遷費、拆遷獎勵費等。
門面房,是臨街底層房間的通稱,包含一切底層沿街的住宅公寓產權的居住用房,或經營性產權的商業用房等,房屋的使用性質或者土地性質不是定義門面房的因素。
營業性房產即市民所說的門面房在購買時自己用于經營事業的需要繳納房價百分之七十的百分之一點二為房產稅,對外出租的門市房需要繳納租金收益的百分之十二為房產稅。
市民可到房產所處轄區的稅務機關辦理交稅手續,市民辦理時需攜帶個人身份證明、房產證或房屋購買合同等房屋產權證明辦理。同時提醒,房屋出租的租金收益超過2000元的需攜帶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辦理相關手續。
門市房動遷補償辦法包括資產費用、停產損失、拆遷費用、獎勵費用;門市房稅務需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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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成都市區拆遷補償標準,成都市區拆遷補償標準是多少
投稿:施君明
內容審核:李娜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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