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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都安置房拆遷的全部規定是什么?
成都市中心城區拆遷安置房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安置房的監督管理,切實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中心城區危舊房改造順利實施,根據《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成都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成都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含高新區)范圍內城市房屋拆遷安置房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拆遷安置房是指在城市房屋拆遷活動中經市拆遷管理部門備案并公告用于安置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房屋承租人的房屋,是拆遷安置資金的實物表現形式。
第四條拆遷安置房的監督管理實行動態監管、備案公告、專項使用、統籌調配的原則。
第五條拆遷安置房源由房屋登記部門采用樓盤表進行管理。現房應當具備房屋所有權證。期房包括在建商品房、返遷安置房和以拆遷安置項目立項的在建房屋,其中在建商品房應當具備預售許可證,返遷安置房應當具備經市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總平面圖和區房產管理部門同意備案的意見書,以拆遷安置項目立項的在建房屋應當具備市規劃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六條拆遷安置房的使用由市拆遷管理部門通過建立拆遷安置房源管理信息庫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網上備案子系統進行監管。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實行網上備案,并提供網上查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備案信息的變更和撤銷,應當經市拆遷管理部門同意。
第七條拆遷人在申請辦理拆遷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安置房屋清冊》、安置房屋權利來源合法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
《安置房屋清冊》應當包括拆遷安置房的地址、幢(棟)號、單元、樓層、房號、戶型、建筑面積、權屬等詳細情況。
購買現房作為安置房的,應當提交拆遷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或拆遷人購買安置房的合同及預告登記證明;購買期房作為安置房的,應當提交拆遷人購買安置房的合同及備案證明。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全市征地拆遷檔案管理,確保征地拆遷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和安全,更好地維護人民群眾利益,為城市建設、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穩定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實施辦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78號令),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征地拆遷檔案是指依法實施土地征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參考利用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電子、實物等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征地拆遷檔案是土地征收工作的重要憑證和參考,也是解決征收補償安置糾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最重要的依據。凡成都全域實施的征地拆遷項目,均應遵照本辦法管理征地拆遷檔案。
第四條
征地拆遷檔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定期移交的原則。成都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全市征地拆遷檔案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業務指導,成都市檔案局負責全市征地拆遷檔案工作的監督檢查。各區(市)縣國土資源局(分局)、征地拆遷辦公室、鎮鄉(街道)負責所轄區域范圍內征地拆遷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區(市)縣檔案局負責所轄區域范圍內征地拆遷檔案工作的監督檢查。
具體職責分工:
(一)征地拆遷檔案涉及的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檔案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第二責任人,征地拆遷檔案涉及的工作人員、專(兼)職檔案人員為直接責任人。各單位要改善落實檔案工作條件,做好檔案日常管理工作,并規范本單位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保管、歸檔、利用、移交等各項工作。
(二)各區(市)縣相關鎮鄉(街道)及實施單位負責各自轄區內征地項目的拆遷、補償安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日常管理,并按規定進行移交。
(三)各區(市)縣征地拆遷辦公室負責組織落實本轄區征地拆遷檔案各項具體工作。負責本單位征地拆遷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移交工作。負責協調轄區內國土資源局、檔案局對相關鎮鄉(街道)及實施單位檔案專(兼)職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指導,負責對相關鎮鄉(街道)及實施單位征地拆遷檔案工作的監督檢查。未設征地拆遷辦公室的,該項工作由國土資源局負責。
(四)各區(市)縣國土資源局(分局)負責本單位征地拆遷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負責征地拆遷檔案工作的業務指導。由鎮鄉(街道)和相關實施單位負責的征地拆遷檔案在征地拆遷項目結束后移交國土資源局,由國土資源局保管、利用。
第五條檔案的收集
(一)歸檔范圍
具體參見《成都市征地拆遷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及保管期限表》(附件1)。
(二)歸檔要求
1、除反映征地拆遷工作職能活動形成的管理性文件外,征地拆遷檔案應以項目為單位進行歸檔,不同項目的檔案不能混淆。
2、歸檔文件材料應以原件歸檔。歸檔文件應當完整、準確,簽字(蓋章)手續完備,字跡清楚,圖面整潔。有關項目的電子、聲像、實物等文件材料應當同時歸檔。
第六條檔案的整理
各相關單位負責本單位應歸檔征地拆遷文件材料的整理。
征地拆遷檔案的整理標準參照《成都市征地拆遷檔案整理規范》(附件2)執行。
第七條檔案的移交
(一)移交時間
1、相關鎮鄉(街道)及實施單位負責整理的征地拆遷檔案資料原則上在項目工作完成后6個月內移交;項目持續時間過長的,按年度分階段移交轄區征地拆遷辦公室,未設征地拆遷辦公室的直接移交轄區國土資源局(分局)。
2、征地拆遷辦公室負責的征地拆遷檔案應于項目工作結束后6個月內移交,持續時間較長的,按年度分階段移交轄區國土資源局(分局)。
(二)移交要求
移交人應編制移交目錄(包括電子目錄、紙質目錄),按規定完善相關移交手續。工作過程中人員有變動的,需完善相關交接手續。
第八條保管和利用
各單位應加強檔案的安全管理,設立專門的檔案庫房,配備檔案安全必備的設施、設備和裝具,確保檔案實體和檔案信息安全。
征地拆遷檔案的利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各單位應做好檔案利用登記,及時催收借閱檔案,檢查歸還檔案質量,發現問題及時匯報,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獎勵與處罰
對于在征地拆遷檔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不按規定歸檔而造成文件材料損失的,或對檔案進行涂改、抽換、偽造、盜竊、隱匿、出賣和擅自銷毀而造成檔案丟失或損壞的,或不按保密規定造成檔案失、泄密的直接責任者,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條附則
(一)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征地實施涉及的各部門、鎮鄉(街道)及實施單位。
(二)本辦法由成都市檔案局、成都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三)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2年。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05年11月25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11月25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件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城市房屋拆遷實行房屋拆遷許可證制度。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不得實施拆遷。
第六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備案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五)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
前款所稱拆遷計劃包括拆遷范圍、拆遷方式、拆遷期限、拆遷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等。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狀況,如房屋用途、產權歸屬、面積等;各種補償、補助費用的概算;產權調換房屋安置的標準、房源及相關證明文件;臨時過渡方式及期限等具體措施。
第七條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由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實行專戶儲存,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和金融機構共同簽訂協議,實行專款專用。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存款額度,應當不少于扣除安置現房價值后該項目的補償安置總額。安置現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和城市公共建筑設施配套要求,其價值應當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隨機抽取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確定。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出具資金用途的說明,由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的金融機構撥付。
被拆遷人有權向拆遷人或者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索取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和安置現房評估報告的副本或者復印件。金融機構出具虛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八條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對拆遷安置地點、戶型等進行實地查核。安置用房應當具備公共交通、入學、就醫、日常生活等條件。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審查拆遷許可申請時,應當征求包括被拆遷人代表在內的有關方面對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意見。
第九條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房屋拆遷許可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向市、縣人民政府委托的出具了符合要求的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并取得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的國有土地儲備機構,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向臨時機構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十條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將建設項目名稱、房屋拆遷許可證批準文號、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拆遷工作人員、補償方式、安置地點等事項,以城市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充任拆遷人或者接受拆遷委托,也不得設立房屋拆遷公司。
第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城市房屋拆遷許可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時間。未在房屋拆遷許可規定的期限內實施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許可期限屆滿15日前,向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的申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批準延長期限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逾期未申請的,其房屋拆遷許可證自行失效,拆遷人應當重新提出城市房屋拆遷許可申請。
第十三條 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除房屋的區位、用途、產權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拆遷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依照約定。
第十五條 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應當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估價機構根據當地房地產市場的變化,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評估。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機構,以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名單為準。
估價報告應當由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由估價機構同時印送拆遷人和被拆遷人。
第十六條 城市房地產市場價格的評估,應當嚴格按照估價技術規范進行。
城市房地產市場價格的評估應當包括被拆遷房屋及其土地價值的評估。
城市房屋拆遷價格評估的估價時點,一般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房屋拆遷許可證逾期失效的,估價時點為重新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房屋拆遷分期分段實施的,估價時點為當期(段)房屋拆遷實施之日。
城市房地產市場價格的評估,一般應當采用市場比較法。不具備采用市場比較法條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價辦法,并在估價報告中說明原因。
第十七條 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的面積,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房屋建筑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為準。拆遷當事人認為房屋權屬證書記載面積與實際面積不一致的,應當以依法設立的房屋面積鑒定機構實際測量的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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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最新的房屋拆遷賠償的規定如下所述: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計算被拆除房屋的補償金額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拆遷人應當依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面積實行產權調換。未經被拆遷人同意,不得擅自擴大或者縮小產權調換面積,拆遷人擴大或者縮小產權調換面積超過3%的,被拆遷人有權拒絕接受。
拆遷非公益事業用房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拆遷出租的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或者被拆遷人對承租人進行了安置的,只對被拆遷房屋所有人進行補償安置;達不成協議的,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一、成都市拆遷補償標準明細2022
房務補償費
實行貨幣補償,住宅實施改造、房屋所有權人選擇產權調換,對直管公有住宅實施改造等5個方面的補償
按照統一拆遷標準,被拆遷房屋補償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按照被拆遷房屋評估單價乘以被拆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確定。實行住宅產權調換安置的,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筑面積和公攤面積分別調換,根據市場評估價結算套內建筑面積價差,拆遷人免收公攤面積補差款。估價機構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應反映同時期、同結構、同用途、同類區域的二手房市場價格。
提前搬遷獎勵
按項目改造補償方案給予不同檔次的戶獎和樓棟騰退獎,總計每戶不超過8萬元。
政策性補貼
房補貼和物管費補貼。物管費補貼根據改造范圍內房屋建筑面積,按1.8元/平方米·月的標準,一次性發放5年。
政策性補償
補償被拆遷人安裝天然氣費用
包括了被拆遷人安裝電話、有線電視、寬帶、天然氣、電表和空調移機等政策規定的補償費用。
根據相關數據分析,成都市當前舊城改造任務艱巨。僅中心城區“兩軸四片”重大項目,所涉及的拆遷面積就達117萬平方米、拆遷戶數10492戶,加之5·12汶川地震又造成了大量的危舊房屋亟須改造。同時,近期拆遷補償標準不一致問題也困擾著城市拆遷的健康發展。為此成都市出臺了《意見》。
政策性補助
被拆遷者補助每戶搬家費1200元
按照規定,拆遷人將向被拆遷人提供包括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和搬家補助費。被拆遷住宅房屋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計算。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發放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商業、辦公、生產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以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區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為準,由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實際從業人員(不含臨時人員)支付。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發放3個月補助費。
拆遷人對被拆遷者提供搬家補助費,補助標準為住宅每戶補助1200元。非住宅由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或由拆遷人組織搬遷,據實補助搬家費用。
二、征地補償中對拆遷人員如何安置?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銷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制,原有農業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未被全部征用的,按被征用的耕地(糧食地和蔬菜地)數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以下簡稱農轉非)人數;按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個勞動力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勞動力人數。
農轉非人員的年齡,以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的實際年齡計算。常住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農轉非人員,男性年齡18周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性年齡18周歲以上不滿50周歲,能堅持常年參加生產勞動的,為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
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成都市青白江區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青府發〔2003〕6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
《成都市青白江區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已經2003年6月6日區人民政府11屆第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二OO三年六月十六日
成都市青白江區征地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征地的順利進行,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在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區計經、建設、勞動、民政、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具體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協助做好轄區內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征用本區大彎鎮、華嚴鎮、大同鎮、彌牟鎮范圍內的農村集體土地為第一類地區。
征用本區城廂鎮、祥福鎮、清泉鎮、姚渡鎮、合興鎮、日新鎮、龍王鎮、玉虹鄉、福洪鄉范圍內的農村集體土地為第二類地區。
征用本區人和鄉、云頂鄉范圍內的農村集體土地為第三類地區。
第五條征用土地經依法批準,并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后,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征地單位發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單位應當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六條非農業建設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耕地的,應向有土地審批權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七條征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誰用地,誰安置,人隨地走”的原則,負責解決征地中涉及的農轉非安置事宜。
第二章征地補償
第八條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并由區人民政府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及鄉鎮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九條征用土地應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各項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
(一)土地補償費。征用本區一類地區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征用本區二類地區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9倍計算;征用本區三類地區的土地補償費,按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計算(附表一)。
(二)安置補助費。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
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附表一)。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減半計算(附表一)。
(三)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青苗補償費,按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按一年種兩季折算補償,補償一季半(附表二)。
(四)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規定標準補償(附表三)。
企業搬遷涉及的搬遷損失、搬運費及水、電設施遷改費用等,由征地單位按該企業建(構)筑物補償總額的5——10%補償。
第十條未經批準占用耕地成片栽種的花草樹木,按糧食類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
零星栽種的樹木和經批準的種養殖專業戶按規定標準補償(附表四、五)。
有標牌的古樹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樹名木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筑物;
(二)自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筑物;
(三)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的臨時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構)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構)筑物。
第十二條土地被征用后按規劃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設施由征地單位負責恢復。
第十三條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并按下列規定管理使用: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農業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安置單位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農民公布,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由被征地單位的上一級組織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分批征用,按比例進行農轉非人員安置后,剩余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歸被征用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平調、挪用、截留。
第三章人員安置
第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銷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制,原有農業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被分批征用的,按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以下簡稱農轉非)人數。涉及房屋拆遷的農戶,農業人口全部轉為非農業人口。
第十五條常住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農轉非人員,男性年齡18周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性年齡18周歲以上不滿50周歲,能堅持常年參加生產勞動的,為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
第十六條對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的安置,實行自謀職業安置。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自謀職業安置的,經本人提出申請并公證后,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3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對象。
第十七條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的農轉非人員為退養安置對象。
退養安置對象,經本人提出申請并經公證后,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4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支付給個人。
第十八條不滿18周歲的農轉非人員,征地單位可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4500元。
第十九條自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收養的人口外,新遷入人員不予安置。
對已辦理退養回鄉的“輪換工”人員,屬農轉非范圍的,只為其辦理農轉非戶口,不再按本章規定安置。
第二十條對農轉非人員中的五保供養對象,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按規定安置。
第二十一條對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現役士兵,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民政部門在其退出現役時按規定安置。
第二十二條對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付給其原戶口所在地的勞動部門,待其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后由勞動部門按規定安置。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二十三條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持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拆遷安置戶按下列規定安置住房:
(一)土地被全部征用且農業人口全部農轉非的(含分批征地農轉非人口),住房安置按每人25平方米建筑面積安置住房。其住房安置方式實行貨幣化安置或現(建)房安置。
1、實行貨幣化安置的,以拆遷安置戶持有的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為依據,征地單位與拆遷安置戶簽訂貨幣安置合同,并在房屋拆除完畢之日起七日內結清貨幣安置款。貨幣安置款以享受住房安置人員人均25平方米建筑面積結算,結算價格為:大彎鎮、華嚴鎮按500元/平方米,彌牟鎮、城廂鎮、大同鎮、清泉鎮按450元/平方米,其余鄉鎮按400元/平方米。
2、實行現(建)房安置的,以拆遷安置戶持有的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為依據,由征地單位與拆遷安置戶簽訂現(建)房安置合同,并按下列規定相互結算:
拆遷安置戶在安置建筑面積25平方米/人以內(含25平方米),由拆遷安置戶按大彎鎮、華嚴鎮200元/平方米購買;彌牟鎮、城廂鎮、大同鎮、清泉鎮按100元/平方米購買,其余鄉鎮按80元/平方米購買。
安置住房超出人均2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其每戶超出20平方米以內(含20平方米)的,大彎鎮、華嚴鎮按500元/平方米購買,彌牟鎮、城廂鎮、大同鎮、清泉鎮按450元/平方米購買,其余鄉鎮按400元/平方米購買;其每戶超出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相鄰區位的市場指導價格購買。
安置住房建筑面積人均不足25平方米的,大彎鎮、華嚴鎮按500元/平方米補差,彌牟鎮、城廂鎮、大同鎮、清泉鎮按450元/平方米補差,其余鄉鎮按400元/平方米補差。
(二)土地被分批征用,征地范圍內的拆遷住房安置,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實行貨幣化和現(建)房安置(按本條第一款一、二項標準執行);在城市規劃區外的也可采用擇地自建的辦法進行住房安置,其占地面積按照《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標準辦理宅基地用地手續。
原宅基地上的建(構)筑物以拆遷戶持有的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為依據,由征地單位按本辦法(附表三)規定的標準補償。
第二十四條征地范圍內的城鎮居民,其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按本辦法(附表三)規定的標準補償。補償面積以持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記載的面積進行補償,不再作住房安置。
第二十五條凡拆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以繼承、贈與、買賣方式取得村鎮房屋所有權的住房,按本辦法(附表三)的標準進行補償,不再作住房安置。
第二十六條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現役士兵、在校大中專學生和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以及征地范圍內回原籍鄉村落戶的干部、職工、城鎮居民和回家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等非農業人口,其房屋被依法拆除的,按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從其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八條征用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后,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實行強制搬遷或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區人民法院實行強制執行。對逾期不領取安置補償費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安置補償費用交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專戶儲存。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對征用土地補償和安置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03年7月16日起施行。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政府令第7號《成都市青白江區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農轉非人員安置實施細則》和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政府令第10號《成都市青白江區國家建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經省政府同意,現發布《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與《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配套實施。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行為,保障房屋拆遷順利進行,維護拆遷評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被拆遷房屋在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含高新區)內的,從事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的房地產估價機構(以下簡稱估價機構),應當具有二級以上資格等級,并向市房產管理局備案;被拆遷房屋在其他區(市)縣的,從事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的估價機構,應當具有三級以上資格等級,并向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條 房屋拆遷補償評估包括對被拆遷房屋的分類評估和分戶評估,分類評估是指估價機構對拆遷范圍內的被拆迂房屋,按照區位、結構、用途等分類進行的房地產市場平均價格的評估,分戶評估是指估價機構對被拆遷房屋,按戶根據房屋的區位、用途、結構和建筑面積,結合該房屋的樓層、朝向、成新等因素進行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的評估。
第五條安置房屋的評估方式,屬于集中成片安置的住房,按照被拆遷房屋分類評估的辦法按幢或者住宅區進行評估,不作分戶評估;屬于非住宅房屋和零星安置的住房,實行分戶評估。
第六條 拆遷人可以采取協議的方式確定估價機構進行分類評估,也可以從申請拆遷補償評估的估價機構中以抽簽方式確定估價機構進行分類評估。確定估價機構時,拆遷人可以邀請被拆遷房屋所在的居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進行監督。
拆遷人委托確定估價機構時,應向委托的估價機構出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與委托的估價機構簽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書面委托合同。但在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前,估價機構不得進場評估。
第七條 估價機構應當嚴格依照國家《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估價操作規則》等規定,對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進行價格評估,并向評估委托人出具評估報告。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估價操作規則》由市房產管理局制定。
第八條 拆遷人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后,在拆遷動員時,應向被拆遷人公布所委托的估價機構和估價機構進場評估的工作安排。
估價機構進場后,被拆遷人應當配合估價機構對其被拆遷房屋的萍估工作。
第九條 估價機構應在拆遷動員后的10日內出具分類評估估價報告。實行現房集中成片安置的,對拆遷入提供的安置住房應當同時按照被拆遷房屋分類評估的辦法進行評估。
被拆遷房屋的分類評估價格和集中安置住房的分類評估價格,由拆遷入在拆遷現場予以公布。
第十條 因特殊原因確需實行過渡安置的,應當征得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書面同意。安置房屋的價格在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后評估確定,但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拆遷協議按期搬遷。
第十一條 同一拆遷項目的被拆遷房屋和集中或者成片安置住房的分類評估,拆遷人只能委托同一估價機構進行一次性評估。
第十二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由拆遷當事人雙方參照公布的分類評估價格協商議定。
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確定后,在結算被拆遷房屋與安置房屋的價差時,安置房屋的價格,屬于集中或者成片安置住房的,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的規定結合樓層差價確定;屬于非住宅房屋或者零星安置住房的,按照分戶評估的價格確定;屬于過渡安置的,待安置房屋建成后評估確定。
第十三條 拆遷當事人參照被拆遷房屋的分類評估價格,就補償金額達不成協議的,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以分戶評估的價格確定。分戶評估的估價機構由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共同委托,協商不成的,可以在雙方當事人提出的估價機構名單中采取抽簽等方式確定,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申請公證。估價機構不得接受拆遷當事人單方對被拆遷房屋的分戶評估委托。
第十四條 拆遷當事人就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達不成一致,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后,應當委托估價機構進行評估,并以評估結果作為裁決的依據。對該被拆遷房屋已作過分戶評估的估價機構,不得作為指定的估價機構。
第十五條 進入裁決程序后,被拆遷入不配合指定的估價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的,該房屋原已進行分戶評估的,以原分戶評估的結果作為裁決的依據;因被拆遷入無理阻撓,估價機構無法進行評估,而進入裁決程序前該房屋又未進行分戶評估的,以分類評估的價格作為裁決的依據。
第十六條 估價機構收取評估費,被拆遷房屋的分類評估和安置房屋的評估由拆遷人承擔;被拆遷房屋的分戶評估費用,由拆遷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各承擔50%;裁決涉及的評估由申請裁決方承擔。評估費的收取標準,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從事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的估價機構及其估價師應當嚴格遵守本規定,禁止下列行為:
(一)轉讓拆遷補償評估業務或者允許他人借用自己的名義從事拆遷補償評估業務;
(二)違反《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估價操作規則》,出具虛假評估報告,評估結果嚴重失真,或者惡意串通損害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
(三)不接受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拆遷補償評估的監督。
第十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活動的監督。估價機構及其估價師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請房地產估價主管部門降低或者取消其房地產評估資格,給拆遷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與《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配套施行。省人民政府對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房屋拆遷補償價應如何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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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維護城市房屋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規范房屋拆遷補償估價行為,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管理暫行規定》和《房地產估價規范》、《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的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估價(以下簡稱拆遷補償估價),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拆遷補償估價,是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等因素,對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公開市場價格進行評定估算。拆遷補償估價包括對被拆遷房屋的分類估價和分戶估價(以下簡稱分類估價、分戶估價)。
第四條 拆遷補償估價對象,為被拆遷房屋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拆遷補償估價對象不包括對被拆遷房屋的搬家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估價。
第五條 采用本規則的估價目的,僅限于“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估價”。拆遷補償估價報告,不適用于拆遷補償之外的其他任何用途。
第六條 拆遷補償估價時點,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拆遷補償估價作業日期,自估價業務受理之日起,原則上不超過 10日。
第七條 拆遷補償估價的價值定義,是指估價對象在無任何權利限制條件下的房地產公開市場上最可能形成的價格。拆遷補償估價時,不考慮抵押權等他項權利的影響,不考慮租賃權及其他權利限制的影響。
第八條 拆遷補償估價不包括對被拆遷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的估價。但拆遷人書面要求評估的,按照《房地產估價規范》,另行評估其價值。
第二章 估價方法
第九條 住房的拆遷補償,可只采用一種估價方法進行估價,但應當說明理由。具備條件的,應當優先采用市場比較法。
第十條 營業用房的拆遷補償,宜采用兩種以上的估價方法進行估價。如確有困難,只能采用一種估價方法的,應當說明理由。能搜集充分并符合規定要求的可比實例的營業用房,應當采用市場比較法估價。沒有條件選用市場比較法的,可采用收益法進行估價。難以確定房屋收益的,可采用成本法等其他方法進行估價。
第十一條 除住房、營業用房外,其他用途房屋的拆遷補償,可只采用成本法進行估價,但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采用成本法估價時,對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估價,可選取市場比較法、成本法或基準地價系數修正法等方法進行估價。
第十三條 委托分戶評估,委托人應當提供被拆遷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的證明文件,不能提供且估價機構又無法核實的,可以假設其為劃撥方式取得。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房屋拆遷補償估價結果,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相當于出讓金的價款。
第十四條 采用市場比較法時,應在被拆遷房屋同一供需圈搜集成交時間一般不超過 12個月的市場交易實例,并確定與估價對象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等相同或相近的 3個以上可比實例。可比實例的綜合修正不超過 30%。
第十五條 采用收益法估價時,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收益的計算應符合《房地產估價規范》的有關規定,并按照相同用途、相似區位房屋的房地產平均收益水平進行修正。資本化率的選取可采取安全利率加風險調整值確定。安全利率宜選取 5年期國債利率。住房的風險調整值不超過 3%,非住宅的風險調整值不超過 5%。
第十六條 采用成本法估價時,各種結構房屋的經濟耐用年限,可參考以下數據確定:
(一)鋼筋混凝土結構(包括框架結構、剪力墻結構、簡體結構、框架—剪力墻結構等):生產用房 50年,受腐蝕的生產用房 35年,非生產用房 60年;
(二)磚混結構一等:生產用房 40年,受腐蝕的生產用房 30年,非生產用房 50年;
(三)磚混結構二等:生產用房 40年,受腐蝕的生產用房 30年,非生產用房 50年;
(四)磚木結構一等:生產用房 30年;受腐蝕的生產用房 20年,非生產用房 40年;
(五)磚木結構二等:生產用房 30年,受腐蝕的生產用房 20年,非生產用房 40年;
(六)磚木結構三等:生產用房 30年,受腐蝕的生產用房 20年,非生產用房 40年;
(七)簡易結構: 10年。
各種結構房屋的建筑物殘值率,可參考以下數據:
(一)鋼筋混凝土結構: 0;
(二)磚混結構一等: 2%
(三)磚混結構二等: 2%;
(四)磚木結構一等: 6%;
(五)磚木結構二等: 4%;
(六)磚木結構三等: 3%;
(七)簡易結構: 0。
第三章 分類估價
第十七條 分類估價,是指對同一房屋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房屋,根據其區位、用途、建筑結構等因素進行分類,評估出各類房屋的平均價格。
第十八條 分類估價,由拆遷人委托估價機構進行評估。估價機構受理估價委托后,應在受理之日起 3日內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分類估價的委托人應當向估價機構提供以下資料:
(一)估價委托書;
(二)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作為分類估價樣本點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四)被拆遷房屋的建筑結構、用途、附屬設施等情況一覽表;
(五)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 分類估價時,應按被拆遷房屋所處區位、用途、建筑結構等進行分類,并區分樓房和平房。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可分為居住用房、營業用房、辦公用房、生產用房、倉儲用房和其他用房。被拆遷房屋的建筑結構,可分為簡易結構、木結構、磚木結構、磚混(混合)結構、鋼混結構和鋼結構。被拆遷房屋的區位分類,參照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土地級別或者街道類別進行確定。
第二十一條 對被拆遷房屋分類后,應在每類房屋中選取具有代表性的房屋作為樣本點。評估出各個樣本點的價值后,選取適當方法,求取出各類房屋的房地產平均價格。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房屋樣本點的選取數量,依拆遷規模的大小確定。每類被拆遷房屋的戶數在 10戶(含本數)以下的,樣本點的選取數不少于 1;戶數在 10戶以上 50戶(含本數)以下的,樣本點的選取數不少于 2;戶數在 50戶以上的,樣本點的選取數不少于 3。但樣本點占被拆遷房屋的比例一般不低于 10%。被拆遷房屋,一般以一份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為一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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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成都市拆遷管理辦法細則最新版,成都市拆遷管理辦法細則最新版全文
投稿:成玲
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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