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一方人多應該注意些什么?人多打官司有什么優缺點?,集團訴訟,又稱“代表人訴訟”,是共同訴訟的一種特殊形式。指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其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由其中一人或數人代表全體相同權益人進行訴訟,法院判決效力及于全體相同權益人的訴訟。?
集團訴訟,又稱“代表人訴訟”,是共同訴訟的一種特殊形式。指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其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由其中一人或數人代表全體相同權益人進行訴訟,法院判決效力及于全體相同權益人的訴訟。
?一、法律特征??
“集團訴訟”是為解決群體性糾紛而進行的訴訟擬制;
集團成員訴訟權利的實現由代表人進行;
集團訴訟判決效力具有擴張性(即在有關“集體”或派代表參加的訴訟中,雖然一個集體中只有一個或幾個成員是該案當事人,但是法院所作判決,對那些不是當事人的其他成員,或被當事人所代表的不特定多數人仍有拘束力)。
二、適用情況
在現實生活中,因產品質量不合格等,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且被侵害的消費者人數眾多,那就要進行集團訴訟。因此,集團訴訟是指由于處于相同情況的、有相同利害關系的人臨時組織的集合體作為訴訟主體,并由其代表人進行訴訟活動的一種訴訟制度。由此可以看出在集團訴訟中不僅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而且訴訟標的相同或是同一類的。
三、采取方式
由集團訴訟的成員推選代表人,作為代表人須是集團中的成員。代表人可由他所代表的集團成員推選產生,也可由人民法院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或由有關行政單位負責人作為代表人進行。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集團全體成員發生效力。
人民法院審理集團訴訟案件,應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發布公告,公告應說明引起損害發生的事件或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通知可能受到損害的人在公告期限內到人民法院登記。這主要是提醒有利害關系的個人或組織到法院去登記,以防遺漏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當事人只有在法院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到法院登記的,方可成為該訴訟集團成員,如果沒有登記,即使是本案利害關系人,應視為對該項訴權的放棄。
法院的判決不僅對參加訴訟的代表人有拘束力,而且對那些沒有參加訴訟的集團成員也具有法律效力。
四、發展
在中國,近幾年來,因產品責任、環境污染、消費者權益受損等原因引起群體性糾紛不斷發生,并有增長的趨勢,權利主體(受害人)規模有的還挺大,有的分布跨縣、跨省,比較分散,如果按照共同訴訟或單個分別審理這類案件,不僅當事人出庭、法庭傳喚、開庭審理、制作裁判文書困難,而且容易造成重復訴訟和判決相互矛盾的后果。為了保護處于相同情況下的一大批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便于眾多當事人進行訴訟,便于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代表人訴訟制度。集團訴訟是代表人訴訟的重要形式。
五、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四條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
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
六、條件
擬定集團人數眾多;至少有一個共同的事實或法律問題;具名原告的訴求在全體成員中具有典型性;具名原告能公正和充分地代表集團。其法律特征為:“集團”是為解決群體性糾紛而進行的訴訟擬制;集團成員的訴訟權利的實現由代表人進行;集團訴訟判決效力具有擴張性,即在有關“集體”或派代表參加的訴訟中,雖然一個集體中只有幾個成員是該案當事人,但是法院所作判決,對那些不是當事人的其他成員,或被當事人所代表的人仍有拘束力。
一方人數眾多,具有不確定性。在集團訴訟中,由于成員人數眾多,而且人數也不確定,只是因為相同的利害關系才暫時構成一個松散的團體。關于“人數眾多”,由于各地物質條件和審判能力不相同,法律沒有作具體的數字規定。
眾多當事人之間存在共同的或同種類的法律利益關系。“共同的法律利益關系”是指眾多當事人之間存在共同的權利或連帶的義務關系。“同種類的法律利益關系”,是指眾多當事人之間存在同種類的權利或義務,而用這種同種類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因相同的權利或義務,而且這種同種類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因相同的事實或法律問題引起的。眾多當事人之間存在共同的或同種類的法律利益,是構成集團訴訟的必備條件之一。
訴訟不可分割性。集團訴訟是不分之訴,法院在接受權利人登記后,不論有多少人主張權利,也不論程序上如何復雜,都不宜分開審理。如分開審理,容易造成對同一事實或法律問題作出不同或相互矛盾的判決。
判決效力的擴張性。法院對集團訴訟案件的判決、裁定不僅約束代表人和依法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而且對同狀況但未參加訴訟的其他利害關系人也發生法律效力(但他們必須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提出訴訟)。
代表人合格。代表人合格,是維護全體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促使法院作出公正裁判的重要因素。集團訴訟的代表人要求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具有訴訟行為能力,經當事人推選或由法院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產生,能夠公正妥善地維護全體當事人的利益。
七、制度優點
將實現法律的任務分擔給個人,從機制上豐富和完善公民維護自身權益的途徑。集團訴訟打破了行政機關對共同性的獨占,將一部分公共活動委托于個人,從而形成了個人和行政機關之間競爭與協作的新型機制。
集團訴訟的作用范圍限于大量小額的被害請求訴訟案件。在高生產、高消費的社會里,固定模式的被害事件頻頻發生,且具有極大的危害性。如果把小額案件訴訟比喻成“羊”的程序,那么集團訴訟就是庇護“羊”的“獅子”的程序,體現了民事訴訟法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和救濟。
具有有效的激勵機制。起訴者往往純粹以經濟利益為目的而尋求法實現的目標,這一點在“揭發者代行訴訟”上表現得特別突出。在這種訴訟中,法律規定取得額的二分之一歸揭發者所有。在集團訴訟中給予的“獎勵”,使得作為眾多權利代表的原告通過一個訴訟可以謀求自身利益的充分實現,使得以最小付出獲得最大的報酬成為現實可能,這種“獎勵”成為促進通過訴訟解決群體糾紛的現實基礎。
八、制度缺點
集團訴訟并非包治百病的萬靈藥,其自身也存在許多問題,它所耗費的費用和時間巨大,社會財富和資源占用很多。突出表現為,一是結案率低,美國集團訴訟一年內能結案的僅8%,二年內結案的只有26%,三年內結案的則為39%;二是能否選出能真正代表所有集團成員的代表人或首席律師在現實中是一個難題;三是巨額律師費用往往誘使律師出于其他動機聯合被告律師與其客戶和解;四是巨額賠償和大量人力、資源及金錢的投入往往使得被告無法運營甚至破產等。
九、主要問題
(一)關于集團訴訟的受理
群體性糾紛的解決行政處理優先原則。目前由于人民法院的審判力量缺乏,受理各類案件日益增多,法院本身的壓力就很大,因此,集團訴訟的適用面不宜過寬,凡是行政機關能夠處理的,應先由行政機關處理;對行政機關無法處理或處理后仍有爭議的群體性糾紛,才由法院受理。
避免重復立案、重復審理。首先,人民法院立案部門應把好立案關,必須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審查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特別是審查是否符合集團訴訟的條件,避免把大量群體性糾紛單個立案,分別審理。其次,由于某些群體性糾紛比較分散,加之我國地域遼闊,交通、通訊并不太發達,某一法院受理了當事人的起訴并發出權利登記的公告后,有些權利人和其他法院不一定知道,可能導致幾個法院各自受理、分別判決。因此,人民法院決定受理集團訴訟案件后,應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有效途徑公告案件情況,最大限度通知所有權利人。同時人民法院之間也要加強案件通報、協調方面的工作。
關于訴訟費是否預交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原告起訴應當預交訴訟費。但集團訴訟的原告方人數眾多,單個成員的請求數額一般很小,而集團整體請求金額則很大,在公告登記結束前也無法確定,由代表人預交訴訟費或由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分別預交訴訟費都比較困難。因此,一般應允許原告緩交訴訟費,待權利人參加登記后按照規定對自己的訴訟標的預交訴訟費。
(二)關于
訴訟代表人的選定
對于集團訴訟,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期滿后,由參加登記的權利人推選代表人,但對于當事人沒有推選或推選不出代表人又如何辦呢?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具體可以由法院提出代表人人選,經權利人明示或默認后,即可確定為代表人。對于推選代表人時,一部分人同意,一部分人不同意的,該代表人可以作為同意的那部分人的代表人進行訴訟;對于不同意的,法院應通知其另行推選代表人或自己參加訴訟。另外,在訴訟過程中,被代表人如果認為代表人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或者認為代表人已不足以信任時,有權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代表人實施的行為確實損害了代表人的合法權益的,可以撤銷該代表人的代理資格,其已經實施的訴訟行為對被代表人無效,由提出異議的人重新推選代表人或自己參加訴訟。?
(三)集團訴訟案件的審理
人民法院必須針對全體集團成員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裁決。如果代表人未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而隨意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法院應認定其行為無效;集團訴訟的調解應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由人民法院制作的調解書對全體集團成員發生法律效力。如果未經法院許可,也未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代表人自行與對方當事人和解的,該行為無效。
判決內容要相對概括。人民法院對于集團訴訟案件只就損害事實及侵權人所應負擔的民事責任進行審理,在確定侵權人應負擔的法律責任的前提下,只要指明侵權方應賠償的標的物種類及賠償財產在受害人之間分配的標準、計算方法等即可。如條件允許,也可以在判決書中寫明人數眾多方每個當事人應得的賠償數額。此外,由于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不可能將他們的具體情況一一在判決書中列出,可以對一方人數眾多的當事人寫明訴訟代表人,其他當事人列入法律文書所附的名單中。
判決書的送達方式。在集團訴訟中,對人數眾多的當事人一一送達判決書即費時費力,也難以做到,人民法院除對訴訟代表人應將判決書送達本人外,對于其他當事人可以采取公告形式送達,并視情況決定是否在廣播、電視等影響面廣的媒體上播出。
十、訴訟實例
黃家亮曾以華南縣的一起大規模環境訴訟案件為案例,展示并分析了在當前中國基層社會這一特定場域中,通過集團訴訟這種方式進行環境維權所面臨的多重困境和農民的行動邏輯。文章立足于通過敘事的方式來建立對當下“通過法律的環境維權”的場景化認識。在此基礎上,作者分析了這種行動面臨的四個主要困境,即集體行動的“搭便車困境”,農民維權的“合法性困境”,司法訴訟的“體制性困境”,法律邏輯下的“環境權困境”。面臨四重困境,在推進“通過法律的環境維權”時,農民的行動中蘊涵著特殊的行動邏輯,這主要包括特殊的動力機制和特殊的行動策略。特殊的動力機制包括:村民們因基本生存面臨威脅而不得不進行的生存抗爭,訴訟精英的使命感和道德勇氣,訴訟精英生存危機下不得不將斗爭進行到底。特殊的行動策略包括:始終控制在法律范圍內的行動;選擇性激勵;訴苦、弱者的武器、“問題化“挾中央以抗地方”等動員策略;引入媒體、專業環境訴訟幫助NGO、環保支持網絡等外力以攪動地方利益格局,等等。
一、國際犯罪集團與一般違法群體的關系
實踐中,一般違法群體包括三種情況:第一種是未依法登記成立但未從事違法活動的群體;第二種是未依法登記成立并從事違法活動的群體;第三種是出于哥們義氣而結成的小幫派或群體。由于第一種情況并不涉及違法活動。因此,這里所討論的僅限于犯罪集團與后兩種違法群體的關系。
犯罪集團與上述兩種違法群體之間的區別主要在于是否以實施犯罪為目的而組織起的。以實施犯罪為目的組織起來的,是犯罪集團;否則,不是以實施犯罪為目的組織起來的,即使其中有個別人進行犯罪活動,也不能認為構成犯罪集團。典型的如中國青年文武會集團案,該會共有八名成員,結拜為兄弟,并訂約規定聽從指揮,不得危害國家、危害人民。成立之后,其中兩名成員尋釁滋事、毆打群眾,另有一人強奸婦女。案發后,在是否構成流氓犯罪集團的問題上,存在不同意見。人民法院在定性時采納了否定意見,即認為該會尚不構成流氓犯罪集團,因為他們不是以犯罪為目的而組織起來的,其中有人犯了流氓罪或強奸罪,只是個別人的行為,而井非集團的行為,因此應當實施流氓或強奸罪行的人對其所實施的犯罪負責,其余未參與犯罪活動的人不應對之負刑事責任,這一處理是恰當的。
1、打官司首先要轉變觀念。很多人認為打官司是件壞事,將打官司稱為“惹官非”,因此不愿意打官司,甚至害怕打官司。對于法治社會來說,這種觀念已經過時了。打官司雖然是件麻煩事,但是在后私力救濟時代,打官司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最主要的,也是非常有效的途徑。打官司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在法治社會里,每個公民都應該在自身自由和權利受到侵犯時毫不猶豫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來進行捍衛。因此,每個公民都應該轉換觀念,不要害怕打官司,必要時就應當行使打官司的權利。2、準備階段要注意的問題,包括證據的收集、聘請律師及準備庭審。在打官司的準備階段,最重要的一點是要收集并保存好相關的證據。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對于自己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舉證不能的應當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后果。現實中當事人因為自己的過失沒有辦法舉證而導致輸掉官司的情形并不少見。基于證據的重要性,就算手頭上暫時沒有證據,也要想方設法去收集取得證據。例如:在不存在借據或借款合同的情況下,債權人可通過與債務人以書面的方式重新確認債權的形式取得證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打官司首先要轉變觀念,它是維護公民權益的重要途徑。準備階段要注意證據的收集,聘請律師和準備庭審。證據是打官司的關鍵,當事人應提供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
法律分析
1、打官司首先要轉變觀念。
打官司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最主要的,也是非常有效的途徑。打官司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因此,每個公民都應該轉換觀念,不要害怕打官司,必要時就應當行使打官司的權利。
2、準備階段要注意的問題,包括證據的收集、聘請律師及準備庭審。
在打官司的準備階段,最重要的一點是要收集并保存好相關的證據。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對于自己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舉證不能的應當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后果。
拓展延伸
打官司時人多的利與弊及注意事項
打官司時,當一方人多可能會帶來一些利與弊。首先,人多可以增加團隊的力量,提供更多的證據和證人支持,增加勝訴的機會。此外,人多還可以分擔訴訟過程中的工作和壓力,提供更多的意見和建議。然而,人多也可能導致溝通困難、協調問題和意見分歧。因此,有幾點需要注意。首先,確保團隊成員之間的有效溝通和協調,避免信息丟失和誤解。其次,明確分工和責任,確保每個人都清楚自己的任務和角色。最后,保持團隊的凝聚力和合作精神,共同努力實現勝訴的目標。
結語
打官司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每個公民都應該轉變觀念,敢于行使打官司的權利。在準備階段,要重視證據的收集與保存,因為證據是打官司的關鍵。團隊合作有利于提供更多證據和支持,但也需注意溝通和協調,明確分工和責任,保持凝聚力和合作精神,共同努力實現勝訴的目標。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54條規定: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
●一個人官司打多了好嗎
●打官司人多好還是人少好
●打官司太多了有什么影響嗎
●打官司會讓人多人知道嗎
●打官司需要多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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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打多了對本人有影響嗎
●打官司人多好還是人少好
●一個人打官司
●打一起官司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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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軒教授
來源:中國法院網-打官司一方人多應該注意些什么?人多打官司有什么優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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