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用土地或房屋拆遷行政案件中,建設單位可以作為第三人參與嗎,在征用土地或房屋拆遷行政案件中,建設單位可以作為第三人參與嗎
一、案情簡介
家住陜西省xx市的陳先生擁有一處祖遺房屋,2016年,xx市人民政府為了進一步規范城市管理,決定建設xxx綜合市場,并制定了《xx市XX路市場建設項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陳先生的上述房屋便位于拆遷范圍之內。但由于補償標準過低,陳先生與征收部門就補償事宜未達成一致,2019年11月,在xx市相關部門的配合下,由xx市開發公司對陳先生的房屋實施了拆除行為。那么,位于征收范圍內的房屋被民事主體拆除,是否以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呢?
二、律師說法
征收部門在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實施征收和拆遷時,應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進行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明確規定了“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本案中,xx市人民政府對于陳先生涉案房屋實施征收,是涉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責任主體。xx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規定,該市場建設項目征收各工作由xx市開發公司負責,但xx市開發公司屬于民事主體,法律法規并沒有賦予其相應的征收補償及強制拆除的法定職權,因此,xx市開發公司在該征收區域范圍內實施的涉及征收補償行為法律后果應由xx市人民政府承擔。
除此之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案中,xx市人民政府對陳先生的房屋實施強拆并未履行相應的強制執行程序,亦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是直接對涉案房屋實施了拆除,明顯違反上述規定,應確認為違法。因此,最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確認xx市人民政府強制拆除陳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陳先生的合法權益得以保障。
國有土地征收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實施的征收與補償,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行政訴訟法》中對房屋征收行政行為的實體和程序提出了嚴格的要求,行政機關實施時應當確保房屋征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有效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其中明確規定了只有市、縣級人民政府才能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因此,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已納入征收范圍之內,但卻被其他民事主體強制拆除,則相應的法律后果應當由市縣級的人民政府承擔,被征收人在房屋遭遇強拆時可以快速地確定被告主體,及時的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必要時,可以委托專業的征地拆遷律師為您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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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蘭律師
來源:頭條-在征用土地或房屋拆遷行政案件中,建設單位可以作為第三人參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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