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19類訴訟糾紛案件舉證的全攻略有哪些內容,1 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1)原、被告的結婚證、婚姻關系證明書、身份證、戶口簿;(2)未辦理結婚登記同居的,應提交居委會或者村委會出具的證明;(3)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
1.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原、被告的結婚證、婚姻關系證明書、身份證、戶口簿;
(2)未辦理結婚登記同居的,應提交居委會或者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3)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居委會、村委會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
2.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
(1)涉及家庭暴力的,應提交法醫鑒定,提出證人;
(2)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村委會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追究的,應提交處罰決定或者相應法律文書;
(3)涉及重婚或者與他(她)人同居的,應提交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有關照片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
(4)曾經有過糾紛并作了處理或者進行過離婚訴訟的,應提交法院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或者街道調解委員會以及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
3.子女情況的證據
(1)婚生子女、繼子女、養子女的證明;
(2)涉及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愿隨父或隨母生活的證據。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的證據
(1)房產應提交房產證或者購房合同、發票以及出資證明;
(2)銀行存款應提交銀行賬號;
(3)股票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
(4)車輛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5)股權應提交公司工商登記、出資情況的證據;
(6)合法收入應提交經濟收入證明;
(7)債權債務除提交借據以外,應提交相關的證據;
(8)婚后繼承、受贈所得財產,應提交該財產來源的證據;
(9)財產有約定應提交書證。
5.其他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二、繼承糾紛案件舉證須知
1.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是合法繼承人的,應提交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
(2)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者精神病人的,應提交監護人的身份證明資料。
2.法定繼承的證據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
(2)被繼承人婚姻、生育和撫養子女狀況的證據;
(3)被繼承人的養子女應提交收養關系證明書;
(4)繼承人以外、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應提交居委會、村委會或者被繼承人單位出具的證明。
3.遺囑繼承的證據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
(2)公證遺囑應提交公證書;
(3)代書遺囑應提交代書遺囑書;
(4)自書遺囑應提交自書遺囑書;
(5)口頭遺囑應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在場見證人;
(6)以錄音形式立遺囑的,除提交錄音外,應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在場見證人。
4.被繼承人財產的證據
(1)房產應提交房產證或者購房合同、發票以及出資證明;
(2)銀行存款應提交銀行賬號;
(3)股票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
(4)車輛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5)股權應提交公司工商登記、出資情況的證明;
(6)債權債務除提交借據以外,應提交相關的證據。
5.其他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三、贍養、撫養、扶養糾紛案件舉證須知
1.證明親屬關系的證據;
2.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人不履行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證據;
3.請求贍養、撫養、扶養的,應提交本人勞動能力、生活來源和對方經濟狀況、家庭人口的證據;
4.請求改變子女撫養關系的,應提交子女撫養關系的證據;增加撫養費的,應提交對方經濟收入的證據;變更撫養權的,應提交對方不利于子女生活、學習、成長的證據;
5.請求確認或者解除收養關系的,應提交收養協議或者有關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關系以及共同生活情況的證據;涉及財產糾紛的,應提交個人以及家庭財產情況的證據;因疾病而請求解除收養關系的,應提交醫療診治情況的證據以及送養時是否隱瞞的證據;
6.其他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四、勞動合同糾紛案件舉證須知
1.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自然人應當提交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明、護照、港澳臺胞回鄉證;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注冊登記證書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書。
2.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據;
3.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不予受理通知書或者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仲裁裁決的證據;
4.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5.其他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五、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舉證須知
1.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自然人應當提交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明、護照、港澳臺胞回鄉證;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注冊登記證書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書。
2.司機駕駛證、車輛行駛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交通事故調解書或者調解終結書;
3.死者直系親屬提起訴訟的,應提交死者戶口簿以及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4.受害人傷殘法醫鑒定書以及殘疾等級評定證明;
5.受害人經濟收入、家庭成員狀況的證明;
6.醫院診斷情況的證據和醫藥費、殘疾用具費(以國產用具為準)、交通費、住宿費等單據;
7.財產受到損失的,應提交財產名稱、原價值以及損失情況的證據;
8.其他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六、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舉證須知
1.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自然人應當提交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明、護照、港澳臺胞回鄉證;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注冊登記證書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書。
2.買賣合同關系以及從屬的擔保合同關系的證據
(1)買賣合同、訂(定)貨單;
(2)邀約、承諾、數據電文;
(3)口頭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證據;
(4)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或者交付定金的憑證、保函。
3.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交、收貨憑證;
(2)貨款收支憑證;
(3)拖欠貨款的證據;
(4)收貨方提出質量異議的信函、檢驗報告、客戶投訴、退貨和索償的證據;
(5)約定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由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關于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明以及相應憑證。
4.其他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七、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舉證須知
1.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自然人應當提交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明、護照、港澳臺胞回鄉證;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注冊登記證書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書。
2.房屋買賣合同關系的證據:房屋買賣合同、契約或者協議等。
3.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交付房屋和支付購房款的證據;
(2)房屋產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
(3)辦理過戶手續或者未能過戶的原因、理由的證據;
(4)出賣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賣和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證據;
(5)出賣出租房屋的,提交提前通知承租人和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證據;
(6)房屋的占有、使用情況的證據。
4.其他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八、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舉證須知
1.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自然人應當提交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明、護照、港澳臺胞回鄉證;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注冊登記證書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書。
2.租賃合同關系的證據
(1)租賃合同、協議;
(2)出租房屋的權屬證明、租賃登記資料;
(3)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據;
3.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出租人不按合同約定交付房屋、要求承租人提前退房的證據;
(2)承租人不按合同約定接受房屋或者拒交遲交租金、私自拆改房屋、擅自轉租轉借房屋、改變房屋用途、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證據;
(3)出租房屋毀損或者倒塌而出租人拒絕修繕的證據。
4.其他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九、房屋產權糾紛案件舉證須知
1.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自然人應當提交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明、護照、港澳臺胞回鄉證;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注冊登記證書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書。
2.共有人基本情況的證據;
3.房屋產權證以及通過繼承、贈與、買賣、抵押、典當取得房屋產權的證據;
4.房屋使用情況的證據;
5.改建、擴建、新建或者增添附屬物的,應提交報建、審批、施工的證據;
6.其他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十、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件舉證須知
1.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自然人應當提交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明、護照、港澳臺胞回鄉證;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注冊登記證書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書。
2.商品房預售合同關系的證據
(1)商品房預售合同及其登記備案情況的證據;
(2)商品房預售項目的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3.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支付購房款數額、時間、方式或者未足額支付、拖欠購房款的證據;
(2)交付房屋和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或者未能交付房屋和辦理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的原因、理由的證據;
(3)商品房的質量、面積情況或者提出異議的證據。
4.其他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十一、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案件舉證須知
1.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自然人應當提交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明、護照、港澳臺胞回鄉證;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注冊登記證書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書。
2.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協議;
3.拆遷人應提交房屋拆遷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屋拆遷公告等證據;
4.委托拆遷的,應提交委托拆遷合同、協議;
5.被拆遷人應提交被拆遷建筑物的面積、結構、附屬物等證據;
6.被拆遷人應提交家庭人員戶籍材料;
7.被拆遷人已經回遷的,應提交回遷房屋狀況的證據;
8.支付或者領取臨時安置補助費和其他有關費用的證據;
9.強制拆遷的,提交實行強制拆遷的原因、理由、實施情況的證據;
10.其他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十二、合作建房合同糾紛案件舉證須知
1.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自然人應當提交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明、護照、港澳臺胞回鄉證;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注冊登記證書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書。
2.合作建房合同關系的證據:合作建房合同、協議等。
3.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出地一方應提交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工程許可證、建筑施工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以及報建、審批材料;
(2)出資一方應提交實際出資數額、方式、時間的證據;
(3)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材料、竣工驗收證明等房屋建設情況的證據;
(4)建房資金使用情況的證據;
(5)房屋已經預售或者已經建成出售的,應提交收回資金數額、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證據。
4.其他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十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舉證須知
1.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自然人應當提交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明、護照、港澳臺胞回鄉證;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注冊登記證書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書。
2.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關系的證據: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合同、協議等。
3.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支付土地使用權轉讓金或者未足額支付、拖欠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的證據;
(2)交付轉讓土地的證據;
(3)土地開發、利用、建設情況的證據。
4.其他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十四、建筑裝修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舉證須知
1.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自然人應當提交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明、護照、港澳臺胞回鄉證;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注冊登記證書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書。
2.建筑裝修工程承包合同關系的證據:建筑裝修工程承包合同、協議等。
3.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或者未竣工、施工進展情況的證據;
(2)支付工程款或者未足額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證據;
(3)工程質量情況或者提出異議的證據;
(4)工程結算的證據。
4.其他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十五、加工承攬合同糾紛案件舉證須知
1.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自然人應當提交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明、護照、港澳臺胞回鄉證;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注冊登記證書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書。
2.加工承攬合同關系的證據加工承攬合同、協議。
3.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定作物完成的數量、質量和支付價款等證據。
4.其他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十六、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糾紛案件舉證須知
1.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自然人應當提交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明、護照、港澳臺胞回鄉證;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注冊登記證書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書。
2.借款合同關系以及從屬的擔保合同關系的證據
(1)借款合同、協議;
(2)抵押合同、抵押物權屬證明、抵押登記情況的證據;
(3)保證合同或者保函;
(4)質押合同、質押動產或者質押權利憑證交付的證據,依法應進行出質登記的,還應提交出質登記證據。
3.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發放借款的證據;
(2)還本付息的證據。
4.其他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十七、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舉證須知
1.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自然人應當提交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明、護照、港澳臺胞回鄉證;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注冊登記證書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書。
2.股權轉讓合同關系的證據
(1)股權轉讓合同、協議;
(2)股東同意轉讓股權(出資)的證據。
3.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出讓或者接受股權(出資)的證據;
(2)出資證明、股東名冊;
(3)公司管理權轉移的證據;
(4)資產評估報告、驗資報告。
4.其他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十八、合伙糾紛舉證須知
1.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自然人應當提交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明、護照、港澳臺胞回鄉證;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注冊登記證書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書。
2.合伙協議以及合伙人出資形式、出資數額的證據;
3.退伙協議以及退伙清算的證據;
4.會計帳冊以及合伙財產狀況的證據;
5.其他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十九、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舉證須知
1.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自然人應當提交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明、護照、港澳臺胞回鄉證;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注冊登記證書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書。
2.損害的時間、地點、方式的證據;
3.當事人承認或者雙方達成損害賠償的證據;
4.人身損害的證據
(1)醫療單位診斷證明;
(2)法醫鑒定書以及傷殘等級評定書;
(3)醫藥費、住院費、交通費、誤工費、護理費等證據。
4.財物損害的證據:財物受損情況、受損程度評定、受損財物原價值、修理費用等證據。
5.其他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一、民事訴訟法中的舉證規則是什么?
1、舉證責任基本原則:誰主張,誰舉證。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二)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2、證據證明標準較低,當事人自認的事實無需舉證,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根據《新民訴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
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對于涉及身份關系、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適用前款自認的規定。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3、對于常識性、生活經驗法則可推導的事實無需舉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1)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
2)眾所周知的事實;
3)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4)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5)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6)已為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7)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4、賦予當事人向法院調取、收集證據的申請權。主要是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
二、《民事訴訟法》的舉證期限如何確定?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
3、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
4、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在證據交換、詢問、調查過程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當事人明確承認于己不利的事實的,適用前款規定。
一、被告不配合清算怎麼辦
可由法院強制清算,申請法院委托司法審計。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二、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如何進行舉證
為了達到證明自己主張、否認對方主張的目的,當事人應遵循以下原則進行舉證:
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書證或物證,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可能影響證據的證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視聽資料,其形式和來源要符合法律規定。有其他證據佐證、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應該是以合法手段取得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沒有其他證據佐證、有疑點的視聽資料,可能不被采信。
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證人證言,除屬于法律規定的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特殊情況外,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并接受質詢。如果證人不出庭佐證,可能影響該證人證言的證據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在仲裁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當事人在申訴書、答辯書、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予以確認。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沒有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仲裁員想充分說明并詢問后,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
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的鑒定結論,應該是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及具有合法鑒定資格的單位按照合法鑒定程序作出的。鑒定結論處于復議、復查、訴訟期間的,要待最終結論確定后,予以確認。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供證據,應當在仲裁庭上出示,由對方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的證據,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完成。超過期限提交的,視其放棄了舉證的權利。
三、法院讓被告寫事情經過怎么寫
民事訴訟中的被告陳述可以根據當事人陳述的性質的不同,可分為確認性陳述、否定性陳述與承認性陳述。
1、確認性陳述
確認性陳述是指當事人主動地提出一定事實作根據,以證明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存在的陳述。例如,原告向法院詳細地講述了被告曾于某日某地向其借款若干元,但至今未還等情況,要求法院確認該借款關系之存在并判決被告返還借款及其利息。
在這里,原告向法院的“講述”即為確認性陳述。確認性陳述具有主動性、獨立性和利己性的特點,不管另一方當事人有無相關的陳述,一方當事人皆可主動地向法院陳述對自己有利的事實。
2、否定性陳述則
否定性陳述則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列舉事實,否認爭議中某種事實或認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法律關系根本不存在的陳述。例如,上述案件中被告作出已將借款償還于原告的陳述,而否認原告所說的“至今未還”這一回事。在這里,被告的陳述即為否定性陳述。
可見,否定性陳述具有被動性、依附性和利己性的特點,是針對另一方當事人作出的不利于他的陳述而作出的一種反應,以否定對方,保護自己。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雖然確認性陳述和否定性陳述中當事人的態度不同,但兩者都是當事人出于利己的考慮而作出的不同反應。
3、承認性陳述
與上述兩種陳述不同,承認性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明確地承認對方當事人提出的事實或請求的陳述。例如上例中被告作出其曾向原告借款并至今未還的陳述,即為承認性陳述。承認性陳述一般對陳述者來說是不利的,是當事人陳述的一種特殊形式。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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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舉證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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