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旬大媽請護工遭摔傷,狀告家政公司和醫院:賠償13萬余元,北京,7旬大媽住院期間請了一名護工,半夜上廁所時,因為地面濕滑,不慎摔倒,導致骨折,后經鑒定構成10級傷殘。請個護工還能遇到這種事情,大媽是越想越憋屈,因為當時她上廁所時,因叫不醒護
李大媽已經年過七旬,去年因病住院,需要做手術。住院期間,其家屬為了更好地照顧李大媽,便從一家家政公司聘請了一名護工。
事發當日凌晨2點多,李大媽想去洗手間,見叫不醒護工,便獨自前往洗手間,結果因為洗手間地面有積水,一個不小心摔倒在地,導致胸部肋骨骨折。
事后,李大媽因此多花費6萬余元治療費,后經鑒定構成10級傷殘。
請個護工還能遇到這種事情,李大媽越想越生氣,出院后便與家屬一起向家政公司、醫院索賠,遭拒后,一紙訴狀將家政公司、醫院告上法庭,要求家政公司和醫院連帶賠償自己醫療費等共計13萬余元。
法庭上,李大媽表示,自己之所以摔傷,一方面是因為,護工不起床陪同自己,而且經調查涉事護工并沒有護理資質,認為家政公司未盡到合同義務。
另一方面是因為,地面濕滑摔倒,認為醫院未及時清理,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也有過錯,應當承擔責任。
面對李大媽的控訴,家政公司則表示,則表示,第一、護工有沒有資質跟李大媽摔傷之間并無因果關系。
第二、雙方簽訂的委托合同里明確約定,護工每天有不低于6個小時的睡覺時間,病人頭腦清醒需要離開床位時,護工不在身邊或者正在休息睡覺時無法叫醒的情況下請按鈴,如自主行動出現意外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認為李大媽沒有叫醒護工,應當自擔風險。
第三、家政公司在事發后已經墊付了李大媽1萬元醫療費,如果法院認定其不承擔責任,公司將不再要求李大媽返還。
而醫院則表示,醫院不可能無時無刻盯著洗手間里有沒有水,表示醫院已經在床頭、洗手間多處位置張貼了“小心地滑”的提醒,認為自身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也不應該承擔責任。
見家政公司和醫院都不愿意承擔責任,李大媽又補充意見表示:與家政公司之間的合同系家政公司單方面提供的,且系不合理的免除自身責任的無效的格式條款。
法院最終是怎么判的呢?
法院審理本案后確認了李大媽半夜上洗手間摔倒以及事故發生時,護工在離廁所較近的位置睡覺,李大媽上廁所過程中經過護工睡覺的位置等事實。
首先,就家政公司要不要擔責的問題。
法院認為,我國《民法典》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具體到本案,李大媽與家政公司之間關于約定病人在護理人員不知情的情況下獨自行動造成損害后果,家政公司不承擔責任的條款,確實格式條款。
但是考慮到住院病人聘請護工通常的前提條件一般為病人行動受限,法院認為家政公司在與李大媽的協議中約定病人獨自行動造成損害后果,其方不承擔責任的條款,并不構成不合理的免除或者減輕責任,依法屬于有效條款。
同時結合病房的布局,李大媽前往廁所途中經過護工休息地點,但直到李大媽摔倒后,才被護工發現,在李大媽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曾叫醒護工的前提下,法院推定李大媽在入廁過程中系獨自行動,依據雙方之間的合同約定,家政公司無需擔責。 其次,就醫院要不要承擔責任的問題。
雖然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法院認為,安全保障義務并不是無限制的,應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具體到本案,從醫院提交的光盤,可以證明醫院張貼了防滑提示并設置了防滑設施,而李大媽主張醫院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但是并未提交相關證據,故應法院認為醫院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也無須擔責。
基于以上種種法院認為李大媽的訴請不能成立,考慮到在法院釋明的情況下,家政公司仍然承諾不擔責就不再向李大媽索回前期墊付的1萬元醫療費,法院不持異議并駁回了李大媽的全部訴請。
一審判決后,李大媽不服,又提起了上訴,最終仍以失敗告終!
這事您怎么看?
如果保姆在工作中存在重大過失,那么是需要進行賠償人身損害費用的,但是如果已經盡到了照看義務,此時不需要承擔該費用。
一、保姆碰壞他人物品雇主先賠再追償
保姆碰壞他人物品一般需要保姆自己賠償,保姆如果與雇主之間形成勞務關系的,保姆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雇主承擔侵權責任,如果保姆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雇主可以向保姆追償。保姆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
二、關于保管物損壞保管人要不要賠償
保管物毀損如果是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需要進行賠償,否則就不需要賠償。法律規定,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賠償
勞務者在從事雇傭活動時受到傷害,應該由雇主和勞務者協商,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勞務者盡了一定的注意義務,則可以認定勞務者沒有過錯,由雇主進行賠償。賠償包括醫藥費、交通費、住院費等。比如甲作為勞務者,在工作中被機器弄傷,如果甲盡到了注意義務,則雇主需要賠償醫藥費等費用。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分析: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損害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 損害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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