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何種途徑解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與用人單位的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處理:與用人單位協商;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在鄉鎮、基層人民調解組織、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與用人單位的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處理:與用人單位協商;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在鄉鎮、基層人民調解組織、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有哪些方式解決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發生勞動爭議后企業通過什么途徑解決?
企業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調解。發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就雙方之間的爭議進行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本單位的工會或本單位內部所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給予調解。
2.仲裁。勞動者可以選擇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個提起仲裁申請。
3.訴訟。勞動者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者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是?
勞動者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
一、勞動爭議調解。
二、勞動爭議仲裁,仲裁也稱公斷。仲裁作為企業勞動爭議的處理辦法之一,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對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案件進行居中公斷的執法行為。
三、勞動爭議訴訟。
勞動者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有哪些
發生勞動爭議后,可以選擇協商解決、申請調解、向勞動行政主管機關投訴、仲裁、提起訴訟、申請支付令等解決途徑。(1)協商。協商解決是爭議解決的最佳途徑。(2)申請調解。農民工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然,協商和調解程序并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3)對于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農民工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4)仲裁。農民工可以直接選擇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5)訴訟。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6)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發生勞動爭議后可以通過什么方式解決
第一、勞動爭議調解。調解是處理企業勞動爭議的基本辦法或途徑之一。事實上,調解可以貫穿著整個勞動爭議的解決過程。它既指在企業勞動爭議進入仲裁或訴訟后由仲裁委員會或法院所做的調解工作,也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對企業勞動爭議所做的調解活動。這里所說的調解指的是后者。企業調解委員會所做的調解活動主要是指,調解委員會在接受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申請后,首先要查清事實、明確責任,在此基礎上根據有關法律和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的規定,通過自己的說服、誘導,最終促使雙方當事人在相互讓步的前提下自愿達成解決勞動爭議的協議。第二、勞動爭議仲裁。仲裁也稱公斷,仲裁作為企業勞動爭議的處理辦法之一,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對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案件進行居中公斷的執法行為。第三、勞動爭議訴訟。勞動爭議訴訟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以勞動法規為依據,按照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
該內容由 王國強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一、勞動爭議處理的主要途徑包括哪些
1、勞動爭議一般有4個途徑解決:
(1)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2)調解。調解是由第三者居間調和,通過疏導、說服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從而解決糾紛的辦法;
(3)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在我國是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的。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力;
(4)訴訟。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要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一種勞動爭議處理方式,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最后一道程序。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爭議的范圍有哪些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7、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
8、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而發生的糾紛;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爭議的處理,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回答使用那些方式可以解決勞動爭議?
●用人單位應通過哪些途徑對勞動者進行職業病危害的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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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如何應對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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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解決與用人單位的勞動爭議可采取的方式有
●使用哪些方式可以解決勞動爭議
●征用土地的補償費包括哪些及怎樣計算?用人單位征用土地的程序是怎樣的?:今日在線土地征收法律咨詢
內容審核:黎雪雁律師
來源:頭條-通過何種途徑解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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