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哪個部門負責解決的?,國土局土地糾紛哪個部門可以調解1、土管所。2、政府國土局。3、國土資源部。《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
國土局土地糾紛哪個部門可以調解
1、土管所。
2、政府國土局。
3、國土資源部。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土地糾紛類型:
隨著農業稅的取消,以及農民法律意識的增強,近幾年,涉及農村土地的糾紛和案件有上升趨勢。農村土地糾紛,常常涉及多人利益,處理稍有不慎,很容易引發群體事件。有的案件即使當事人不多,但是處理結果涉及村民利益的改變,如果處理不當,矛盾就易激化,有可能引發刑事案件,影響農村社會穩定。解決大量的土地矛盾糾紛成為目前鄉村兩級工作的重頭戲。造成這些土地糾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總體上可以分為三大類:
1、村集體或村干部對村民利益的侵害。有的村干部素質不高,工作責任心不強,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訂立中手續不完備造成不必要的失誤,履行中又漠視農民權益成為糾紛產生的重要因素。有的村干部在發包土地時“暗箱操作”,引起群眾不滿。有的是在履行過程中常常因為村委會負責人更換,新舊班子之間或村干部之間有矛盾,導致現任村委會否認原合同,私自變更合同條款或對標的物重新發包,導致糾紛發生。
2、村民對村集體利益的損害。有的村民未按約履行承包合同造成糾紛。有的承包戶以低價承包,又以高價擅自轉包,從中坐收漁利。有的村民不遵守合同約定,故意拖欠承包費,制造各種事端,致使村干部催收困難。有的承包戶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違反合同約定破壞土地和林業資源,損害集體的利益。
3、村民之間的土地利益糾紛。有的村民依仗各種權勢力或者力量,強行擠占他人土地。有的村民在耕種自己的土地時,侵犯其他村民的各種利益。在村民土地糾紛中最多的往往是地界糾紛,這種糾紛大多由于歷史原因涉及人員多、情況復雜而難以解決。
一、土地糾紛怎么解決最好
1、土地糾紛解決方法如下:
(1)協商。因土地使用權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
(2)調解。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糾紛;
(3)仲裁。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轄區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根據糾紛內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法。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二、土地糾紛仲裁庭
1、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員仲裁;
2、雙方當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從仲裁員名冊中選定仲裁員。首席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其他二名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當事人不能選定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法律分析:出現土地糾紛問題,一般情況是屬于民事糾紛,第一,當事人可以找所在的村民委員會或者鎮、鄉人民政府,或縣級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民事調解;第二,也可以到縣級的土地管理部門進行土地確權的申請;第三,糾紛無法解決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糾紛沒有解決之前,任何當事人都不能改變土地的現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h3>四、土地糾紛怎么解決最好?一、土地糾紛怎么解決最好
1、土地糾紛解決方法如下:
(1)協商。因土地使用權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
(2)調解。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糾紛;
(3)仲裁。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轄區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根據糾紛內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法。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二、土地糾紛仲裁庭
1、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員仲裁;
2、雙方當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從仲裁員名冊中選定仲裁員。首席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其他二名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當事人不能選定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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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石珊律師
來源:頭條-土地糾紛哪個部門負責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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