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案件是否可以調解解決?調解機構有哪些?,法律分析:土地糾紛案件可以通過調解解決,但調解結果需要雙方自愿并經過法院確認。調解機構包括人民調解委員會、法院調解組和涉農領域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委會等。法律依據: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法律分析:土地糾紛案件可以通過調解解決,但調解結果需要雙方自愿并經過法院確認。調解機構包括人民調解委員會、法院調解組和涉農領域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委會等。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可以自愿選擇調解解決民事爭議。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條:人民調解是當事人自愿、平等、協商解決民事爭議的一種非訴訟方式。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土地糾紛調解制度,適當引導當事人通過調解解決土地糾紛。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規定》第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對經過調解達成的協議進行確認。
總結:土地糾紛案件可以通過調解解決,調解機構包括人民調解委員會、法院調解組和涉農領域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委會等。調解結果需要雙方自愿并經過法院確認。
法律分析:1、土管所;2、政府國土局;3、國土資源部。土地糾紛類型:1、村集體或村干部對村民利益的侵害;2、村民對村集體利益的損害;3、村民之間的土地利益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法律分析:出現土地糾紛問題,一般情況是屬于民事糾紛,第一,當事人可以找所在的村民委員會或者鎮、鄉人民政府,或縣級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民事調解;第二,也可以到縣級的土地管理部門進行土地確權的申請;第三,糾紛無法解決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糾紛沒有解決之前,任何當事人都不能改變土地的現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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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土地糾紛案件是否可以調解解決?調解機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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